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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末期,外國人在廣州生活的行為規則
送交者: 孟尼 2012年07月19日14:55: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一套『五條規程』在1759年由兩廣總督李侍堯頒布。此後對規程作了許多次增添和修正,直到十九世紀初最終形成為以下這套行為規範:

1外國兵船須停江外,不得進入虎門。

2.婦人不得混入商館,銑炮槍及其它武器均不得持入。

3.所有航路引水人及買辦等,概須我國澳門同知之特許登錄;非受買辦之直接監視,不許外國船舶與其它商民之交通。

4.各外國商館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華人,並不得雇用婦仆。

5.外人不得與我國官吏直接交涉,除非經過公行之手續。

6.外人不許泛舟江上,惟每月初八、十八及二十八三日,得遊覽花地海幢寺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十人。不准赴別處村落墟市遊蕩。

7.外國人不准用轎,不得用插旗三板船舶,只准用無蓬小船。

8.外人買賣,須經公行之手,即居住商館者,亦不許隨意出入,防其與奸商有秘密交易之行為。

9.通商期已過,外人不得在廣州居住。即在通商期內,貨物購齊,亦須裝載而歸,否則,可往澳門。

10.外國船舶,得直接航行黃埔,徘徊河外,不得寄泊他所。

11.不准購買中國書籍.學習中國語言文學。

12.公行行商不准有負欠外人之債務。

蕭一山,第2卷,第836-8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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