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末期,外國人在廣州生活的行為規則 |
送交者: 孟尼 2012年07月19日14:55:44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
一套『五條規程』在1759年由兩廣總督李侍堯頒布。此後對規程作了許多次增添和修正,直到十九世紀初最終形成為以下這套行為規範: 1.外國兵船須停江外,不得進入虎門。 2.婦人不得混入商館,銑炮槍及其它武器均不得持入。 3.所有航路引水人及買辦等,概須我國澳門同知之特許登錄;非受買辦之直接監視,不許外國船舶與其它商民之交通。 4.各外國商館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華人,並不得雇用婦仆。 5.外人不得與我國官吏直接交涉,除非經過公行之手續。 6.外人不許泛舟江上,惟每月初八、十八及二十八三日,得遊覽花地海幢寺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十人。不准赴別處村落墟市遊蕩。 7.外國人不准用轎,不得用插旗三板船舶,只准用無蓬小船。 8.外人買賣,須經公行之手,即居住商館者,亦不許隨意出入,防其與奸商有秘密交易之行為。 9.通商期已過,外人不得在廣州居住。即在通商期內,貨物購齊,亦須裝載而歸,否則,可往澳門。 10.外國船舶,得直接航行黃埔,徘徊河外,不得寄泊他所。 11.不准購買中國書籍.學習中國語言文學。 12.公行行商不准有負欠外人之債務。 (蕭一山,第2卷,第836-8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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