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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白富美慘遭美軍輪姦的真相
送交者: 章無計 2013年02月05日22:26:45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二戰中,美英為中國牽制日本,同意了民國政府一直爭取的有關取消領事裁判權的請求,1943年1月11日,中美簽訂《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與換文》,所謂“領事裁判權”自此廢除,就是說:“任何外國人在中國犯罪,應該在中國法庭受審,按中國法律治罪。”

  但事實上,這種治外法權依然在當時的社會中實質存在,只是適用的群體沒有像過去一樣那麼普遍,而涉及到外國人的判決,往往也需要看該國政府的眼色。

  以民國政府同年十月一日與美國簽訂的《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為例,其中明確規定:“對於美軍人員在中國境內所犯之刑事案件,歸美軍事法庭及軍事當局裁判”。

  從二十世紀四十年代中期民國政府爭取廢除領事裁判權,直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數年間,中國社會進入了一個“後治外法權時代”。何為後治外法權時代呢?即領事裁判權雖然從名義上已經廢除,但是因為國力衰弱,洋人欺壓國人卻依然逍遙法外的案例依然廣泛存在,其中1946年發生的沈崇案以及1948年發生的景明大樓案就是兩例引起當時社會巨大反響的典型。

  首先,從沈崇案談起。

  民國白富美遭遇厄運

  沈崇當時是北京大學先修班法文組的一名新生,出身福建名門,清代名臣沈葆楨之曾孫女,林則徐之外玄孫女,沈氏家族自沈葆楨之後薪火相傳,從清朝到民國年間未曾衰落。官宦世家、知書達禮、美貌如花,風華正茂的沈崇堪稱當時最標準的“白富美”。

  有句老話叫“紅顏薄命”,1946年12月24日,這是沈崇一生當中最黑暗的一天,聖誕的喜慶掩飾不了人性的醜惡,悲劇就此上演。

  平安夜給人的感覺總是美好的,當時的沈崇從上海到北京[1]求學不過二十多天,當晚從她借住的王府井大街北的八面槽、甘雨胡同的表姐家去王府井南口東長安街的平安電影院看了一場名為《民族至上》的電影。

  散場後走在回家的路上,遇到兩個酒氣熏天的美國大兵,卻不成想這兩個大兵見沈崇長得漂亮,色心大起,就強拉着沈崇到東單廣場的一個角落,沈崇一個弱女子怎麼拗得過兩個身強體壯的男人呢,不停地掙扎着並大聲呼救,但也無法阻止悲劇的發生,就這樣沈崇被強姦達三次之多,這樣的創傷對於一個女性可能一輩子都無法癒合。

  當時路上來來往往的也有不少行人,有一個路人正好撞破了兩個美國大兵的“好事”。這路人名叫孟昭傑,是第十一戰區修理班工人,孟昭傑很有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但是對手畢竟是兩個久經訓練的老兵,雙方戰鬥力根本不在一個層面上,努力救助兩次還是沒辦法,打不過又惹不起,於是他立刻報了警。

  接警的是北平警察局內七分局警士關德俊,警方反應速度也很快,迅速通知了中美警憲聯絡室,聯絡室派人去現場偵查案情。到現場後才發現,兩個大兵只剩下一個,只有一個名叫威廉士·皮爾遜(Pierson·Williams)的還壓在沈崇身上,於是就把皮爾遜帶回警局審問。

  一經訊問才知道,這威廉士·皮爾遜是一名美軍伍長,逃走的那個名叫普利乍得(T.Pritchard),是美軍的一名下士。[2]之後將被害人送往警察局醫院鑑定,確屬被奸,開具鑑定書並協同北平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紀元赴現場履勘,製作筆錄。也傳訊了孟昭傑、趙澤田、強志新、趙玉峰、馬文彬等五名證人,讓他們陳述當場發現的經過,至此,案情已經一目了然。審問清楚案情後,北京市警察局將皮爾遜轉交至美國憲兵處關押。

  媒體突破封鎖

  案發之後,亞光新聞社王柱宇最早得到消息,第二天下午將這條消息發給各大報刊。北京市警察局獲悉後,局長湯永咸立即給國民黨的中央社打電話,讓中央社通知各報不要刊登這一消息。

  為了阻擋發表這一消息,湯永咸還將亞光總編輯王柱宇和一些報社記者請到警局“喝茶”,逼着亞光社簽字畫押寫保證書,不許再刊發此新聞。

  接到北京市警局的通知後,中央社當即以警察局的名義給各報發了一個啟事,聲稱:“關於今日亞光社所發某大學女生被美兵酗酒姦污稿,希望能予緩登。據謂此事已由警局與美方交涉,必有結果。事主方面因顏面關係,要求不予發表,以免該女生自殺心理更形加強。容有結果後,警察局當更發專稿。”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讓亞光社發新聞,咱轉發不就成了?於是在12月26日,北京的《世界日報》、《北平日報》、《新生報》、《經世日報》紛紛轉發了亞光社的消息,《新民報》還把國民黨中央社的有關電令編成一條新聞發表出來,把他們封鎖消息的行為告訴了社會。

  消息一經報道,自然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引發了一番媒體之間的論戰。[3]

  面對民眾的憤怒情緒,中央社等官媒想方設法地為美軍的行為開脫,首先開始質疑沈崇的身份,發消息認為“沈崇似非良家女子”,“美軍是否與沈女士認識,須加調查”。而美聯社更加直接,一下把沈崇定義為“站街女”,還曾和美軍士兵為了一晚上多少錢討價還價。[4]

  時任北京市市長的何思源也曾聲明,“據官方檢驗,(沈崇)處女膜尚未十分破裂”。北大的校內也出現一塊署名為“情報網”寫的壁報,說沈崇是“從延安派來的女同志”,“逗引美兵製造事件”。甚至北京大學訓導長兼先修班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陳雪屏也說:“該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學生,同學何必如此鋪張”,可是隔天又否認講過此話,讓人感覺雲山霧罩,不知是真是假。[5]

  查明沈崇的真實身份

  為了弄清真相,各報社記者紛紛到北大校本部弄清楚沈崇到底是不是北大的學生。《益世報》記者劉時平是西南聯大的畢業生,同北大許多教職員和同學很熟,於是通過自己的關係,跑到北京大學教務處註冊科採訪,費了很大週摺才查到了沈崇的學生卡片,只見卡片上清清楚楚地寫着沈崇是先修班法文組的學生,而此時跟劉時平關係很好的註冊科主任也叫劉時平不要聲張此事,說這是訓導長陳雪屏特意吩咐過的,之前還專門把沈崇的姓名從先修班學生座次表上划去了。

  學生們也開始自己尋求事情的真相,在慘案發生後,北大女學生會主席劉俊英和北大幾位同學專門去沈崇借住的表姐家,查明沈崇的家世。在七八個女同學登門慰問之下,大家才知道沈崇家世真了不得。沈崇不僅是林則徐外玄孫女,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沈葆楨曾孫女,父親沈劭是上海交大畢業後留學美國的橋梁工程專家,現任交通部次長(即副部長),母親是林紓的女兒,哥哥是駐法公使。[6]

  最不可思議的是,之前對沈崇大有污衊的陳雪屏,竟然和沈崇有遠親關係,身為北大訓導長兼先修班委員會主任委員,更是作為沈崇的親戚,能不知道沈崇是北大的學生嗎?陳雪屏之前的所作所為是何居心?

  劉俊英和幾位同學回校後將沈崇的家世公之於眾,一下子激起了全國人的憤怒,幾日之內,全國各類反美遊行此起彼伏。北京城一下子炸鍋了,北京各高校的學生紛紛組織起來,十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大學率先成立抗議美軍暴行籌備委員會,籌劃廣大同學們進行罷課和遊行示威。

  就像清華大學學生在告全國同學書中說:“(沈崇案的發生)是對中國學生界最大的污辱,這是對同學安全最大的威脅,這也是對一個獨立國家的最大諷刺!”

  與此同時,北京大學沈從文、朱光潛、袁家驊、任繼愈等四十八教授聯名去信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抗議美軍暴行,清華梅貽琦校長、燕京陸志韋校長等都發聲支持學生,還要求當局保障學生遊行安全,兩校眾教授又發表聯合聲明。

  北京的抗議遊行迅速得到全國幾十個大城市的響應。從1947年1月1日起,天津、南京、杭州、重慶、武漢、青島、廣州等地相繼湧起了學生抗暴遊行的高潮,參加的人數有 50 萬人以上。

  民眾積壓的反美情緒

  為什麼沈崇一案如星星之火,瞬間成燎原之勢呢?美軍為什麼短短數月之間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呢?

  美軍原本在中國享有崇高的聲譽,在抗戰期間為救護遭受日軍飛機狂轟濫炸的國人,在國軍缺乏空中力量的情況下,美軍第十四航空隊英勇抗擊,這些都是不容抹殺的功績。

  但是抗戰結束之後,駐華的美軍日益增多,而且素質良莠不齊,軍紀極其敗壞。不管是在二十世紀中期的中國,還是在二十一世紀的伊拉克,凡是有美軍駐軍的地方,姦淫當地女性的案件時有發生。

  在當時的中國,有一個時髦的詞叫“吉普女郎”,什麼叫吉普女郎呢?就是緣於美軍的吉普車在重慶、成都的公路或街道上風馳電掣地飛過,常常在沿路隨意地把中國姑娘摟上車去,不管你願不願意,摟上去供其淫樂,這些可憐的姑娘們,就被稱為“吉普女郎”。[7]

  而美軍又特別喜歡去抓大學女生,而本國政府又拿美軍沒有辦法,當時成都、重慶的大學為了保護自己學校的女同學,特地在學校附近的路口都裝上了一公尺高的石柱,使車輛無法通行,可見當時美軍在華的囂張跋扈。

  美軍的暴行不僅局限於淫亂,殺人的案子也有不少。比如在沈崇事件之前發生的“臧大咬子事件”就是一個典型。“大咬子”在蘇北話是小名,“大兒子”的意思,受害者的名字周圍認識的人都不知道,只是叫他“臧大咬子”。

  1946年9月22日晚上在上海,黃包車夫臧大咬子因為乘車的西班牙水手不付錢,於是拽住不讓他走。那個水手有一個朋友是美國海軍士兵,這個海軍朋友上來一下子把臧大咬子給打死了。

  結果這件案子最後的結果是美軍軍事法庭宣海軍士兵無罪,理由是這件案子只是因為雙方語言不通,所以造成誤會。在反美浪潮的壓力下西班牙水手被國民政府警察局拘留,但他只是乘車不付錢,沒有打人的行為,無法判罪。[8]

  諸如此類的案子在當時的中國社會普遍存在,因此民眾早已對美軍的專橫跋扈十分不滿,沈崇案的發生,就像一點火苗,瞬間引爆了全國人心中的油桶,對美軍的怒火,一下子噴涌而出。

  反蔣的“第二條戰線”

  在民怨沸騰之際,作為國民黨的老對手,共產黨在北京的領導層針對沈崇事件迅速作出反應,大力支持民眾的遊行示威活動,形成打擊國民黨統治的第二條戰線。

  1946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給董必武、吳玉章、張曙時、葉劍英、劉曉、方方、林平等人發表《中央關於在各大城市組織群眾響應北平學生運動的指示》。指示中稱,各地黨組織要在各大地區發動群眾進行遊行示威,一面提出目前具體要求,如要求此案及以前歷次懸而未決的慘案徹底解決,要求美國兵犯罪由中國法庭按中國法律公開審判(如華僑在美犯罪一樣)等,一面依據情況聯繫到美軍全部撤離中國,反對美國干涉內政,出賣軍火,進行借款,助長內戰,及廢除中美商約,抵制美貨等口號。[9]

  隨後中共有關沈崇事件發出一系列指令,《中央關於加強對蔣管區學生運動的組織與領導的指示》中稱[10],雖然黨組織獲得消息較晚應該自我批評,但到這一地步黨員要積極參與組織遊行,獲得了此次抗議活動的領導地位。

  沈崇事件發生之後之所以能夠迅速擴散全國,共產黨在全國各地的迅速動員居功至偉,從而引發超過五十萬人全國的遊行活動越發地激烈,而遊行示威的要求,也隨着一開始的沈崇事件,逐漸有所變化。沈崇案使民眾壓抑已久的民憤噴薄而出,後來更是爆發了反飢餓、反內戰罷課遊行(即五二零運動),給國民政府很大的壓力。毛澤東將共產黨在國統區支持民眾遊行示威取得的成果,評價為打擊國民黨統治的“第二條戰線”。

  沈崇事件,已發展成為國共兩黨角力鬥法的事件。國民黨一開始把這個事件強調純為法律問題,用法律解決。共產黨一開始就把它提升至政治層面,強調要美軍撤出中國,反對內戰。

  究竟是不是自願?

  1947年1月4日,北平地方法院受理了沈崇的控訴,並於1月8日開庭聽取了沈崇的控訴,記錄了了中方證人的證詞。由於中美簽訂的《在華美軍人犯罪懲治條例》規定,美兵在中國犯罪,須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因此北平地方法院只能將審訊記錄和證據等有關文卷全部移送美方。

  美國駐北平海軍陸戰隊接到北平地方法院的公函後,由美國駐華海軍增援第一師組織軍事法庭,任命休士中校等七人為軍法官,由費茲吉羅德中校擔任檢查官。

  1947年1月17日至21日,軍事法庭先對主犯皮爾遜進行公審。1月18日,沈崇出庭詳細闡述被害的經過,孟昭傑等證人也出庭作證,說他們聽過沈崇哭叫,並看到被告壓在沈的身上,但因為受到了那兩個陸戰隊員的威脅,無能為力只好報警。

  法庭上,被告皮爾遜及辯護人John Masters中校一開始提出沈崇是妓女的觀點,但在原告方鐵證之下,轉而強調當晚的性交是雙方自願。為什麼說是自願呢?因為沈崇在事後檢查時,並未發現有十分嚴重的傷害,既然是強暴,自然會有激烈的肢體衝突,而被害者身體上應當有嚴重傷處。而沒有重傷,說明原告在當時的反抗意願不強,如果真的是強姦,她應該受更多的瘀傷和叫喊得更響亮。因此原被告發生性交是基於雙方自願。

  而美方的檢察官Paul Fitzgerald中校提供了一系列中方證詞的翻譯,認為不能強求一個少女在兩個大漢的威脅下做出超出常理的反抗行為。他對被告方提出的觀點提出了反證,案件發生的時候氣溫不到零下八度,而且還是公眾場合,施暴時間持續三個小時之久,沈崇這麼一個深受中國傳統教育的大家閨秀為什麼會願意在一個寒冷的夜晚,在一個空曠的操場上,與一個她剛剛偶然遇到的醉漢度過三小時,唯一能解釋得清的原因,就是她是被暴力所強迫的。[11]

  審判最終於1月22日結束,法庭對被告方的觀點未予採納,皮爾遜被判為對所有的指控有罪,被降為列兵,判處15年監禁。普利查德隨後由另一軍事法庭在元月30日審判,他被判為犯了攻擊罪,因無良舉止被勒令退役,並判10個月監禁。

  1947年1月24日《新民報》刊載《美軍事法庭宣判皮爾遜強姦罪成立》:“美國駐華海軍陸戰隊增援第一師軍事法庭審判長休士中校二十二日宣布:美軍伍長皮爾遜在本市東單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暴行案,應為強姦既遂罪。”

  波瀾再起

  案件的處理正在以良性趨勢發展,國內有關沈崇案的遊行也逐漸消停下來,可是最後的結果卻是讓國人憤怒的火苗再次熊熊燃燒。

  3月5日,駐華美軍陸戰隊第一師師長塞繆爾·霍華德將軍批准了軍事法庭的判決,但該判決仍需華盛頓的海軍部長批准。1947年6月中旬,海軍軍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建議釋放皮爾遜並恢復其伍長職務。

  消息傳到國內,引起了全國新一輪的遊行高潮,北平各院校師生莫不至深憤慨,抗議壁報遍布各個校園。華北學生聯合會受各校廣大同學的委託,在6月29日發出致蔣介石及國民政府委員書,書稱:

  中國苦戰八年,始掙脫日寇所加諸之鎖鏈,久歷苦戰之中國人民,決不容再被任意蹂蹭。今中國女大學生在本國領土上竟遭姦污,而罪犯經其本國政府之庇護。為國家尊嚴計,為人民安全計,政府理應即向美方提出抗議,據理力爭,務使正義得以伸張,國家幸甚,人民幸甚。[12]

  中國外交部也向南京美國大使館遞交了抗議信,要求維持對皮爾遜的原判。

  各地的遊行運動相互呼應,強烈要求美軍撤出中國,而美國對於國民政府維持原判的請求不予置理,國民政府也沒有辦法。看到這樣的結果,憤怒的民眾自然加深了對當局的不滿,再加上與解放軍作戰的接連失利,奏響了國民黨統治的崩潰序曲。

  沈崇後來的命運

  沈崇案之後,沈崇本人一下子從公眾的視線中消失,關於她後來的命運眾說紛紜。有的說沈崇在山西五台山出家,並說有人曾見過,有的說沈崇經歷了七十年代後到了美國,還有一些類似的傳說,這些說法都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所以它只能幫助在分析沈崇案事多一種視角。

  據丁磐石所寫的《也談談我對“沈崇事件”的見聞》一文中的說法,他從當年撰寫《沈崇訪問記》的石美浩先生那裡得知,沈崇後來回到上海,改名為沈峻[13],在復旦大學改學了俄文,畢業後即分配到在北京的外文出版社工作。五十年中期與著名的漫畫家丁聰結婚,育有一子,在美國留學,本人在丁聰病故後一直在北京生活。[14]

  對此也有人提出不同的說法,半個世紀過去了,這些事情除了當事人,旁人已經難以考究是真是假。不過五十多年過去了,又有人依據美軍解密的檔案,對沈崇事件有了新的說法。

  2004年6月、7月,時任山西省《黃河》雜誌副主編謝泳(2007年特聘為廈門大學教授)於演講“個人遭遇如何成為公共事件——以1946年發生的沈崇事件為例”中提出:美國審理沈崇事件的法庭記錄已經解密,如果法庭記錄可信,則判定“皮爾遜沒有強姦沈崇”是可以接受的結論,而這起公眾事件,很有可能是共產黨有預謀策劃而人為製造的,沈崇很可能。[15]

  一石激起千層浪,許多當年的親歷者紛紛發文駁斥謝泳的觀點,比如2010年,李凌、胡邦定、沙葉三名北大校友,也是當年沈崇事件的親歷者,對謝泳的說法產生質疑,並提出反證,認為他所根據的材料不夠充份、可靠,結論過於牽強。同時對近年來盛傳的幾個傳聞一一提出反證,認為謝泳所說不過是當年國民黨與美軍敷衍民眾的陳詞濫調,關於沈崇被美軍強姦的事實,國民黨自己的文件也有詳細記錄(即前文腳註提到的《北平市警察局為呈報沈崇案經過紀要致內政部警察總署代電》),難不成當時的北京市警察局的記錄也是共產黨捏造的?[16]

  同年,都已年過八十高齡的馬句先生和宋柏先生也提出對謝泳的反駁。兩位老先生都是當年事件的親歷者,馬句當年擔任北大學生自治會主辦的《北大半月刊》編輯、總編輯,宋柏當時擔任北大學生自治會理事,過去都發表過記述北平抗議美軍暴行的文章,他們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重述了那段歷史,談了談對沈崇事件的看法,。[17]

  歷史已經成為了過去,那是一段不光彩的歷史,對當事人如此,對整個中國社會亦是如此,沈崇案依然在有新的傳說出現,只願歷史之風,能夠撫慰受害者的傷痛,讓遭受欺凌的歷史徹底成為過去,讓國家走向強盛,這才是民族自立自強的希望。(文/劉典)

  [1] 抗戰結束後北京更名為北平,為讀者閱讀方便,本文統一以北京稱呼。

  [2] 案情詳細經過參見《北平市警察局為呈報沈崇案經過紀要致內政部警察總署代電》以及China's America: The Chinese View the United States, 1900-2000 By Jing Li, SUNY Press:2011 p49

  [3] 報道過程詳見鍾啟元:《見證歷史──訪“沈崇事件”報道者李西成》 載於《黨史文匯》 2000年02期第21-23頁

  [4] 美聯社原文為“少女引彼等狎游,並曾言定夜度資。”

  [5] 參見於《經世日報》,1946年12月28日、29日報道

  [6] 參加於李秉奎:《沈崇身份疑點補正》 載於《中共黨史研究》2006第5期第126頁

  [7] 關於美軍當時的不良行為參見於 石天河:《關於“沈崇案”及其他》 《書屋》2010年10期第57-61頁

  [8] 臧大咬子案詳情參見 吳茶林:《審理臧大咬子被害案》 《縱橫》 2000年07期 第56-58頁

  [9] 《中央關於在各大城市組織群眾響應北平學生運動的指示》 載於《中共中央青年運動文件選編》第636頁,中國青年出版社1988年2月版

  [10] 《中央關於加強對蔣管區學生運動的組織與領導的指示》 載於《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6冊

  [11] 軍事法庭的審判過程參見A Rape in Beijing, December 1946: GIs, Nationalist Protests, and U.S. Foreign Policy by Robert Shaffer, The Pacific Historical Review, Vol. 69, No. 1 (Feb., 2000), pp. 31-64

  [12] 北京大學出版社 《抗議美軍駐軍暴行運動資料匯編》第386頁

  [13] 丁聰之妻名沈峻的報道參見《名人傳記》2000年第8期和北京晨報陳四益的報道

  [14] 丁磐石:《也談談我對“沈崇事件”的見聞》 《書屋》2011年年第四期

  [15] 謝泳:《個人遭遇如何成為公共事件——以1946年發生的沈崇事件為例》 《2004年中國最佳講座》,長江文藝出版社

  [16] 李凌:〈駁關於沈崇事件的一種謬說〉《百年潮》(2010年,第4期),頁46-50

  [17] 馬句:〈沈崇事件與抗議美軍暴行再回顧〉《百年潮》(2010年,第4期),頁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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