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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一生收入究竟有多少錢-續篇
送交者: 二野 2013年02月14日11:13:13 於 [史地人物] 發送悄悄話

魯迅一生收入究竟有多少錢-續篇


其四,至於將“魯迅所有發表的文字和編輯出版的書刊”,倒過來統計“應有的收入”,以便與已有的記載進行“對照”,這說說便當,其實是很難做到的。僅要了解當年相關的書、報、刊的稿費標準這一項,要調查清楚就非常難。如“小說月報匯單一紙”,即使能考證出是哪篇文字及其稿酬數額,但數額恐只能估計,很難“準確”。所以,這種“倒過來”的統計,事實上是很難實行的。


  陳明遠從商品價格,並通過一些家庭、社會群體的經濟生活來研究計算幣值對比,以此對照魯迅收入情況,是大致接近歷史事實的


  陳明遠還做了幣值對照的工作。在2004年定稿的《文化人的經濟生活》一書中,陳明遠根據大米、豬肉、白糖、植物油、食鹽、棉布等當年有記載的市場價格的對照,修訂了幣值對比:1911至1919年,一塊錢約合今(2004年)40至50元;1920至1925年,一塊錢約合今35至40元;1926至1936年,一塊錢約合今30至35元。


  筆者手頭有一本《從上海發現歷史(1927—1937)》(忻康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刊有大量的各種社會調查統計表,其中有 《1926至1936年上海市零售物價表》,列有許多商品的十年間變遷的價格。陳明遠書中原只對大米和豬肉的價格進行對照,但不久前看到他書作的增訂本,已對多種商品價格進行對照。商品價格變遷和幣值對比,是經濟學、社會學研究中的一項專門課題,這方面的著作也很多。根據比對,可以說,陳明遠根據多種商品價格對照提出的幣值對比,是大致接近歷史事實的,是科學的。


  陳明遠不僅從商品價格計算出幣值對比,他還通過一些家庭、社會群體的經濟生活來研究幣值對比。如他的著作初版中有一篇《1930年小知識者的生活》,是從1930年2月的《大公報》上找到材料的,說的是一個剛走上工作崗位的青年知識者,月薪50元,剛結婚,妻子不工作。他的50元是這麼分配的:房租10元(月薪的20%)、伙食費11元(22%)、衣服5元(10%)、車費3元(6%)、日用雜費10元(20%)、儲蓄8元(16%)、備用特別費3元(6%)。幾個月下來,儲蓄落了空。


  這個小家庭如在1999年,按照陳明遠的幣值對比,收入當是1500元左右。住房如是單位分配的公房,房租不到 300元;兩人伙食費330元,是不夠的;總體說來,這個小家庭的生活還過得去,安排得好還可有點小積蓄。陳明遠大著修訂版中仍保存這例子。這個小家庭如在2004年,收入當約1750元,物價雖然漲了,生活還過得去,但如要交幾百元的房租,那生活就緊巴巴了。從這個小家庭生活的綜合對照來看,陳明遠所擬的幣值對比,沒有太大的離譜。陳明遠著作中,還有一些工人家庭經濟生活的例子,大致也還說得過去。

陳明遠是這樣對照魯迅收入的幣值的:


  1927年共收入3770元,平均每月314.17元(倪按:應為314.75元)。


  1928年共收入5971.52元,平均每月497.63元。


  1929年共收入15382.334元,合今人民幣53.5萬元(倪按:計算有誤,按一塊錢合30元計,為46.14萬元);平均每月1281.86元,合今為4.5萬元(倪按:計算有誤,按一塊錢合30元計,為3.84萬元)。


  1930年共收入15128.895元,合今為45.8萬元;平均每月1260.74元,合今為3.8萬元。


  1931年共收入8909.30元,平均每月742.44元。


  1932年共收入 4788.50元,平均每月399.04元,約合今為1.2萬元。


  1933年共收入10300.93元,約合今為32萬元;平均每月858.41元,約合今為2.6萬元。


  1934年共收入5679.62元,約合今為17萬多元;平均每月473.30元,合今為1.4萬元。


  1935年共收入5671.37元,約合今為17萬元;平均每月472.61元,合今為1.4萬元。


  1936年l月至10月 (實際上因魯迅病危,只能算8個月)共收入2575.94元,平均每月321.99元,約合今為1萬元。


  王錫榮把傭工作為家人統計,用來平均收入,測量魯迅的“生活水平”,這是違反生活常識的,這樣測算出來的“生活水平”恐怕很難讓人信服


  對於上述魯迅收入的約合數據,王錫榮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生活水平”的說法。他認為:“魯迅每月幾百元的收入,是‘收入水平’,而不是‘生活水平’,‘生活水平’是要看家庭人口狀況才能確定的。”當今社會衡量一個人的經濟狀況,當然先看他的“收入水平”,要進一步核計他的“生活水平”,當然也可以。


  對於魯迅的“生活水平”,王錫榮是這樣測算的。他把魯迅1912年至1936年的“生活水平”分為六個時期作介紹,今摘要如下:


  第一時期:1917年4月以前,魯迅月收入在230元左右,實際總供養人口至少可算6人,平均每人每月40元左右,屬於中等水平。


  第二時期:1917至1923年7月,全家在八道灣大院裡,魯迅月收入到手約250元,周作人約200元。供養人口12人(魯迅、母親、朱安、作人夫婦及兩孩子、羽太重久及福子,建人夫婦及一孩子,還有管家、女工),每人每月38元左右,也屬於中等生活水平。


  第三時期:1923年7月以後,僅供養自己和母親、朱安及女工,並補貼周建人、朱安親屬,月收入230元,每人每月約合50元,已接近上等生活水平。


  第四時期:1926年8月到廈門、廣州後,月收入增加到400元至500元,再加稿費,供養人口僅為3人,再加上北京寓所的女工。平均每人每月可達100多元,屬於上等水平。


  第五時期:1927年10月到1929年9月海嬰出生前,生活負擔4人(母親和朱安另有北京方面所得版稅,這裡的另兩人是魯迅的學生,所謂“義子”夫婦),收入達到每人每月150多元,是狀況最好的時候。


  第六時期:1929年9月以後,海嬰出生,又在上海寓所增加了女工,一度曾達到兩個女工,但每人每月也達100元以上,也是很寬裕的。


王先生對於魯迅“生活水平”的這份敘述,我粗粗一讀,真感到問題成堆,統計不正確。為什麼1923年7月以前,魯迅月收入到手250元,而7月以後是230元了?魯迅在廈門、廣州期間,北京方面由北新書局每月送去版稅150元。既然北京人口和魯迅一起平均收入,那廈門期間每月收入應是工資400元+版稅150元=550元,廣州期間每月收入應是工資500元+版稅150元=650元,為什麼不把這150元計算在內?上海期間每月的收入也和史實出入很大。 1917年4月即周作人到北京前,魯迅每月匯款給紹興家裡100元,其餘由他自己安排。紹興全家有全家的“生活水平”,魯迅一個人在北京有一個人的“生活水平”,為什麼要混同起來計算“生活水平”?這並不合乎實際情況。魯迅在廈門、廣州都有自己的“生活水平”,為什麼要把不生活在一起的北京家人扯在一起,搞出一個平均數,作為魯迅的“生活水平”?


  顯然,這樣統計出來的魯迅的“生活水平”是不合乎實際的。傭工怎麼可以算作 “家庭人口”?把傭工作為家人統計在內,用來平均收入,作為測量“生活水平”的依據,是違反生活常識的。魯迅有時接濟周建人、朱安娘家,以及有學生來住在他家的招待費用,這應算在“支出”項下,這種不固定的接濟,是不能作為“家庭人口”計算在內的。


  不過即使按照這樣的算法,王先生還是不得不承認,魯迅全家的“生活水平”在1923年7月以後就“已接近上等”,之後更有些階段過着“上等”或是比“上等”更好的“寬裕”、“很富裕”的生活。這些標準的劃分依據從何而來,王先生依然沒有說明。這樣測算出來的“生活水平”恐怕很難讓人信服。


  (摘自《真假魯迅辨》,倪墨炎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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