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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買房定金的說道
送交者: topremax 2008年09月18日20:24:16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古今中外的商業交易中都有先付定金或稱”落訂”的傳統習慣, 在加拿大的房屋買賣交易中也不例外。交付定金是買賣雙方慎重對待交易合約的措施,是買方不毀約,不違約,遵守交易合約的具體表現。定金的多少也顯示出買方對待交易的誠意。那麼在加拿大有關買房交付定金都有一些什麼樣的規定和傳統呢? 首先,加國,安省或多倫多市都沒有規定具體交付定金數額的多少,通常由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傳統的做法是買方在下”Offer”時,按出價的5~10%提出定金的數額。多給定金,賣方不會有意見;給的太少了,賣方就可能不樂意,會在”Offer” 里修改定金的數額。 根據以往的經驗,買方下”Offer”時,多給定金的”利”大於”弊”。定金給的多,賣方會覺得買方很有誠意,會很慎重的對待買方的”Offer”,往往會在價格或條件上多作些讓步。 多給定金有利於談成買賣合約, 但買方會認為不合算,特別是交房期長的,光是利息就損失不少。為了保護買方的利益,現在下”Offer”時,會有一個附件B(Schedule B),在這個文件里會詳細說明如何計算定金所產生的利息,這個利息會在交房後由賣方經紀公司支付給買方。 有的買方手頭現有資金不多,在合約敲定時只能先付少量定金,但會在合約里寫明在一定的期限里,會追加定金的數額。這種做法,賣方都會理解和接受。 按規定,交付定金的方式可以是:現金,個人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銀行匯票(Bank Draft or Money Order)。但現時的房地產交易中,絕大多數隻接受後兩類方式,而不接受現金和個人支票。 按規定,定金必須在買房合約簽訂後的24小時內支付給賣方經紀所在的房地產公司,而地產公司在收到定金後必須在2個工作日(Banking Days)里存入規定的信託賬戶( Trust Account)中。 地產公司不得挪用存入信託賬戶的定金,只能在交易結束或中止時根據相關律師的指示進行處理。另外,存入信託賬戶的定金不會因地產公司的關門倒閉而損失,有關法律保障了買賣方的利益。 在正常情況下,房屋交易順利進行結束時,買方交付的定金作為買房首付款(Down Payment),定金歸賣方。賣方通常用定金來支付地產經紀的佣金,如有剩餘,由地產公司開出支票,退給賣方。 如果房屋交易不能順利進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帶條件的合約,其條件不能滿足,從而合約失效;另一種是合約生效後買方或賣方不執行合約,即買賣某一方不能或拒絕Closing。 第一種情況比較簡單。通常是在特定的期限內條件不能滿足時,合同不能生效,買賣雙方在一份叫”Mutual Release”的文件上簽字後,在10-25個工作日以內,買方會收到退回的定金支票。 第二種情況就比較複雜。這裡的購房合約里通常不規定違約責任,(比如像在中國的合約里,通常會有”買方違約,沒收定金;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之類的條款。)在加拿大,一旦一方違約,通常都會交由律師處理,通過法律來解決違約糾紛。買賣雙方能夠自行協商解決的不多。在買方違約的情況下,定金是用來支付買賣雙方經紀的佣金,還是歸賣方,用於彌補賣方的損失,只有通過法律程序,由律師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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