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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地產:解決房租糾紛的基本方法
送交者: 江南採蓮 2010年08月24日00:16:43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我相信絕大部分移民來多倫多的朋友,都曾經有做房客的經驗。而且一部分朋友置業之後,將房屋的一部分出租,轉身變成了房東。大多數的房東和房客 (尤其是中國人之間) 的關係都是相安無事的。但由於種種原因,房租糾紛仍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驚動警察出面,發生某一方被拘留的極端情形。其實,我個人認為,在日常緊密相處的關 系中,無論是父母子女,雇主雇員,還是房東房客之間,發生認知不同和矛盾的機會是很大的,解決的方式首先應該是雙方充分的溝通,體諒對方的立場。如果無法 以此方式解決,則可以通過正式管道處理,以房東房客的情況而言,就是通過房東房客仲裁局(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解決。我注意到平面媒體和網上,時常有一些房租糾紛的報道,但我發現其中一些處理方式的建議或認知並不正確,我在此給大家提供一些關於房租糾 紛的實務性認知。

一 :解決糾紛的途徑

我曾經讀過一篇文章,說到發生糾紛時,可以聘用律師然後聯絡警察解決具體糾紛,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除非是發生身體的傷害及個別極端的情況(如正常租賃期 間,房客被拒之門外),警察是不會干預的。甚至是房東通過仲裁局聽審的方式拿到驅逐房客的命令,如果房客到期不搬走,也不能請警察將租客趕走。房東必須與 Sheriff Office 預約時間並支付執法費用,執法人員在約定的時間將上門驅逐房客並鎖門。如果糾紛主要是涉及經濟賠償,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通過小額法庭起訴追討。目前小額法庭 和房東房客仲裁局的賠償金額受理上限,都是兩萬五加元。

二:仲裁局的性質和運作方式

目前的仲裁局是依據2007年1月31號的The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設立的,在此之前,是以Landlord and Tenant Tribunal 的名稱運作。仲裁局並非是一個完全的司法機構,而是一個所謂的准司法機構(Quasi-Judicial),按照它們自己的解釋,它是almost like a court of law。因此,它的運作方式比較簡易和彈性。主持聽審(Hearing)的人員也不是法官,而是仲裁局成員(Member of The Board),而以前主持聽審的人員是仲裁員(Judicator)。從這些名稱的改變,我們可以看出官方是希望以淡化司法色彩的方式處理糾紛。從正面的 角度看,仲裁局的運作效率,與各類法庭比較(包括小額法庭),是非常高的。一個聽審從預約排期但得到判令,最快可以一個月左右,慢則數月(之前 Notice需要的時間另計)。即使你是在小額法庭追討一千元,你可能要等一年以上時間得到結果(雙方和解除外)。仲裁局是通過調解和聽審的方式處理糾 紛,當事人在聽審時間到達仲裁局時,可以得到值班免費律師的諮詢,然後工作人員會告知(鼓勵)當事人它們可以提供調解員,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一旦調解 成功,達成的協議將以判令的方式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大家可能想象不到到是,其實在加拿大, 絕大部分的民事訴訟,最後都是以和解方式解決的,而不是通過法官判決的方式解決。一方面是當事人難以承受曠日持久的訴訟(大部分律師是以時間收費的),另 一方面,很多律師(特別是以訴訟結果獲取報酬的民事案),也願意儘快得到一個確定的結果,避免可能的風險。由於仲裁局的性質,它本身沒有執法權,不能落實 判令的執行,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判令。當事人需要通過小額法庭申請判令的強制執行。

三:仲裁局的受理範圍和方式

基本上,它們可以受理與房租糾紛有關的大部分事項,例如房租追討,提前終止租約,租金調整爭議,租約轉移爭議,法律適用認定要求,政府施工令複議,租客不 當行為的處理(如擅自換鎖)。對於房東而言,在他們正式向仲裁局遞交文件申請聽審前,他們必須先以仲裁局指定的文件格式和內容,向在客發出相應的通知 (Notice), 並以不同的事項,給予租客10至120天不等的時間主動執行或更正(如主動按時搬出,支付拖欠房租,停止不當行為等)。從本人的經驗來看,房東和房客各有 某些認知的誤區。很多房客認為,租約到期他們就可以搬走,最多提前跟房東打個招呼。但實際上,租客必須在租約到期前兩個月(即使是月租),提供給房東書面 的到期搬出通知,未提供通知或通知不足兩個月,房東可向房客追討約兩個月的房租。在房東方面,很多人認為租約到期,就可以要求房客搬走,其實安省的法律規 定,即使租約到期,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定情況,房客是可以選擇繼續租住(不需要簽新租約)。有些房東了解到這個法律規定後,就以自己、家人或已賣出物 業而且新買家需自住的理由,強行將房客趕走。以這種理由取消租約,仲裁局要求當事人(將來入住的人)提供有法律認證的宣誓書,承擔可能的法律後果。另外, 租客因此被趕走之後,如果發現情況不實,可以反告房東,要求賠償。

如同我前面所言,當房東房客發生糾紛時,最佳的方式是大家理性溝通,彼此諒解,儘可能協商解決,以和為貴,是大家雙贏的途徑,只要雙方有足夠的誠意,一定 是可以解決問題的。當然,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律在仲裁局或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糾紛,但在此之前,需要了解法律的內容和方式,而且對可能的時間金錢付出,以及不 確定性(仲裁成員未必一定做出正確的判令),具有一定心理準備,不能不慎重以待。 (劉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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