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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70年的另類理解:其實大家都被開發商忽悠了
送交者: 滄海行雲 2011年02月11日00:15:24 於 [焦點房談] 發送悄悄話

  規定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只有70年,那我們的房子到了70年之後怎麼辦呢,或許有三種情況——

  第一,房子還在,並且能住,那樣只有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繼續住了,不過70年的老樓房,有沒有人願意住還是個問題。

  第二種情況,房子不在了,倒了,或者根本不能住人了,正好到了70年,那是不是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也不用交了,房子政府也不要收回了,也不用指望補償了,因為房子已經不存在了,上面的土地本來就是到期了。

  第三種情況,沒有到70年,這裡遇到規劃,或者有的開發商看中這塊地,要拆遷,補償一大筆錢,然後你另外買一處還開始70年計時的房子。

  第三種情況似乎是最好的結局了,關鍵是,如果別人都知道70年,到時候別人就等着你到期怎麼辦?

  這三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和當初規定的,自動有償續期不矛盾。

  可是房子如果沒有70年限制,那不相當於我們可以以有限的錢,買無限使用的東西了,這個世界上又有什麼東西,可以讓我們無限使用呢,連煤都越挖越少呢,何況不能再生的土地,如果可以無限使用的話,那現在的房價簡直低到地板上了,要一千萬一平方也不過分。而且我們完全可以為了霸占地皮,在凡是能蓋上房子的地方都蓋上房子,占為己有,反正只要霸占住,總有人為了要那塊地,不惜一切代價的,那炒房永遠不可能消除,說到底,不是為了地,就是為了一種東西,他可以無限的使用下去,可以繼承,可以轉讓,可以買賣,是你的私有財產,可以子孫無限使用下去,這麼一個東西,誰不去搶呢……

  其實這個是早晚都要遇到的問題,早提出來,反而比快到70年的時候提出來,傷害的人要少,因為提出的越晚,傾盡幾代人積蓄搶購這個以為無限使用的東西的人越多,其實每個人都知道,當初 買房子的時候是規定了土地的使用年限的,只是被開放商忽悠了,以為可以無限使用下去……

  說到底,大家都被開發商忽悠了,以為世界上真有可以付一次錢,永久使用的東西,這樣的東西,讓大家爭着買,搶着買,政府沒有欺騙大家,大家的房產證上都註明了,使用年限從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即使有政策是有償自動續期,那和70年後收回也沒什麼區別啊,你可以選擇續70年的,你的房子能維持70年就續70 年,那就是再交一次土地出讓金,也可以選擇放棄,不續,那不是就是由政府無條件收回啊,和現在規定,沒有兩樣。

  騙大家傾盡全家所有的是,無良開發商,變着戲法,讓大家買那個根本就 不是那樣的東西,忽悠了別人幾代人的積蓄。

  70年後,土地有償續期,土地再出讓一次,相當於我們又交了一次土地出讓金,和政府收回,再賣一次地,沒什麼兩樣,不同的是,我們重新買房子,還可以重新選地段,如果只給自己已經住了70年的房子交出讓金,意味着,我們還要住在已經70年的危房裡。

  現在最荒唐的是,有人拿未知的東西到市場上賣,竟然是合法的,既然可以自動無限續期,那現在我們買房就不該加上土地70年的使用年限的那個證。

  這就是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事實就是如此,你就能保證你的房子,能像天安門一樣,永遠保持下去,你的房產證難道沒有規定使用年限。

  如果70年後,我們的房子自動續期,應該是無償續期,我們繼續買房子,囤地,繼續炒房子,房價100萬一平方都不過分,畢竟,可以用一輩,可以傳下輩子子子孫孫無窮盡也的使用它,花一次的錢,無限制的使用,世界上哪裡有這麼好的東西,不搶都難。

  好像房托都有這麼個特徵,房托喜歡說,管那麼多做什麼,70年後,不知道是誰死呢,70年後不知道能不能活到呢,70年後不知道誰執政呢,只管現在買房子,買房就能升值,其他想什麼簡直都是杞人憂天,可是現在人買房子,誰不是衝着70年無償,或者少量有償續期買的呢,如果真的70年後高額續期,或者收回,誰會這麼傻買房子呢?

  美國的房子持有環節有高額的稅收,除了這些, 美國的房子若要留給子孫,子孫還要付高額的遺產稅,我們國家有這些嗎,雖然是要出來,可是畢竟沒有出,而且即使是出,也可能是對有很多套房子的人出,我們國家的持有環節沒有任何負擔的,還可以收房租,甚至還可以胡亂的和別人說下,別擔心70年,70年太久,只爭朝夕,只管現在買房,升值……

  如果現在不解決70年年限的問題,高房價,導致更多的人傾盡幾代人積蓄去買房,70年到期的時候矛盾會更加激化,現在要麼規定,房子70年後無償續期,要麼規定,70年後有償續期,按當時的土地出讓金水平來續,買與不買,讓個人選擇……

  《物權法》對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無疑是個進步。但未明確這種“自動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又是一個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為一些行政機關與民爭利的隱患。

  婚姻有7年之癢,房產有70年之痛。上海規土局一則公告中出現“土地期滿後無償收回”的字樣,引發輿論大嘩。1月17日,上海相關部門對此事作出回應,稱該規定“僅針對土地出讓期滿、因公共利益需要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地塊。”

  這一回應並未消除民眾的顧慮,反而增添了新憂。依回應中的說法,“自動續期”被替換成了“申請續期”,而“續期申請”能否獲批完全掌握在政府職能部門手中——審批者說你這地塊有公共利益需要,於是不批准你的續期申請,公民又到何處說理去?

  此前,多數民眾都抱有同一個預期:政府遲早會解決“70年大限”問題,土地使用權的免費自動續期將不會構成障礙。所以,在房產銷售上,土地使用年限並未成為房價的影響性因素。買到50年期房產的人,也並不覺得就比買到70年期房產的人少了20年的使用權。

  但多個渠道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政府只是將這一問題延後處理,並不表示認同了“免費自動續期”。《物權法》起草及審議期間,輿論曾就土地使用權的70年大限有過一次熱議。在各色利益主體的博弈之下,正式頒布的《物權法》在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此外,對“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物權法》規定“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物權法》對住宅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的規定,無疑是個進步。但未具體明確這種“自動續期”是有償還是無償,又是一個疏漏,此一疏漏很容易成為一些行政機關與民爭利的隱患。

  2009年3月,媒體報道了一份出自有關部門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其中最受關注的土地使用權續期被表述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這種立法一旦通過,如何續期、是否有償、有償的數額等關鍵問題便都操控在行政機關手中。幸而受輿論壓倒式的質疑,該份草案至今仍未傳出已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消息。

  從上述草案和上海相關部門的回應中可以看出,行政部門對於掌控土地使用權期滿續期有着強烈的權力欲望。在“國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門化,部門立法利益化”的現實之下,媒體和民眾理應對此類與民爭利的“搶權”行徑保持高度的警惕。

  要化解“70年大限”上已然形成的諸多困惑,還得求諸立法機關。一項涉及民生的基本法律問題,不應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另行制定“規定”。這與“法律保留”原則相違背。所謂“法律保留”,就是為了抑制行政權的自我膨脹對公民權利和自由造成侵害,而在法律上預先將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一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經法律保留的事項,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行政權才能發動。

  建議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成立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起草小組,公開徵集小組成員和民間意見。一俟草案成熟應及時公開、廣泛徵求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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