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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夫妻的連帶法律責任-小心成為“吃大戶”的受害者
送交者: 北美法寶 2011年01月12日12:28:18 於 [跨國婚姻] 發送悄悄話

【轉自北美法寶的博客

在美加,捲入破產案件中的人們往往對破產方的配偶或者共同簽署人是否要對債務負責感到困惑!

與破產相關的有關債務問題,一直是比較複雜的問題。 我們要知道,只有宣布破產的那個人的債務,能在法律上被免除掉!  對於這樣一項債務,只有宣布破產的人才沒有法律義務繼續支付了,而配偶或者是共同簽署人在法律上還是要承擔這個償付義務的! 對於共同簽署人的這項償付義務,有個專有名詞: 連帶責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 Joint and Severable;也就是說,一個人與其共同簽署人同時對一項債務有償付義務,但如果這個人拒絕付款或宣布破產,那麼債權人有權力向另外一個共同簽署人追討欠債!   這種情況對於夫婦尤其顯著!   通常來講哪怕對於離婚以後的夫妻如果一方宣布破產,對於是雙方簽字的債務,債權人也一定會向未破產的一方索賠。  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情況而且對於通行的法條也有很多的特例情況。 若這種情況發生在您的身上,同您的律師馬上聯繫,獲得法律建議是免於法律糾紛的第一步!

作為PPL的會員,如果您遇到這樣的問題,只是簡單地提起電話,就可以向您的律師進行法律諮詢,這樣可以將問題消除於萌芽狀態! 同時請注意,PPL提供很多種法律計劃,請確認您的計劃內容包括您的案件情況!

請看以下視頻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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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在英美法系中有時會走到非常極端的地步,而且這一法條也有個綽號,叫做“吃大戶”。 這裡有個具體的例子:

這個發生在威斯康星的案子就彰顯了這條規定的不合理之處。  一個人開着一輛沒有買保險的汽車,經過學校附近的斑馬線時,由於腳閘失靈,撞死了一個6歲的兒童,儘管當時有交通指導員在現場而且旁邊樹立着“停”牌! 原告的律師爭辯到:如果那個交通指導員不是只簡單地晃晃牌子,而是試圖跑上去把小孩抱走的話,那麼這個悲劇是可以避免的。 所以,市政府(因為市政府僱傭了這個交通指導員)被判有1%的責任。 而由於市政府是唯一有支付能力的“人”,那麼由於連帶責任的原則,市政府要承擔整個案件的賠償義務!

如同任何一種工具一樣,法律被很多人用來牟利;訴訟成了發財的捷徑;在這裡,我希望身在北美的同胞們要樹立法律觀念,有意識地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不要成為被“狙擊”的“獵物”!

A Wisconsin case illustrates the rule's unfairness. An uninsured driver of a car with faulty brakes struck and killed a six year old boy at a school crossing, despite a stop sign and a crossing guard. Plaintiff argued that the accident might have been avoided if the crossing guard, instead of signalling the car to stop, had attempted to get the child out of the car's path. The city, as the crossing guard's employer, was found to be simply one percent at fault. Yet because it was the only solvent party, the city had to pay 100%, the full amount of damages. (Zimmer v. City of Milwauk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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