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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梁警官案,這篇分析得灰常好!
送交者: arendt 2016年02月18日00:44:39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在梁警官的案件中,有以下幾點事實是確實有“歧視”之嫌的(如有遺漏,歡迎補充),那就是:
1)在大陪審團階段,也就是決定是否起訴梁警官的時候,梁警官並沒有被給與親自當庭陳述的權利。有人可能會說,這是梁警官的律師決定的啊。但是梁警官當時的律師是警察工會指定的。這個決定非常的蹊蹺。所有之前未被起訴的警察,都在這個階段親自作陳述,獲得了大陪審團的開釋。沒有這個機會,梁警官失去一次為自己辯護的重要機會。
2)在沒有讓梁警官向大陪審團親自陳述的同時,檢察官讓與梁警官在案發時同時巡邏的同伴警官Shaun Landau在大陪審團面前出庭作出對梁警官不利的證詞,以此換取其免於被起訴的機會。這個交易是檢察官和Shaun Landau達成的,對梁警官非常不利。作為案發當時僅有的兩個警官,梁警官沒有機會上庭,而他的同伴得以出庭指控梁警官,並且可以因此免於被起訴。這樣的證詞到底有多少可信度,是非常讓人質疑的;而這樣的安排本身是否公允,也是有爭議的。順便提一下,Shaun Landau是個白人警官。
3)警察工會(PBA)嚴重缺席。在梁警官最後的庭審上,看不到警察工會的身影。只有兩個似乎是來自警察工會的人,甚至都沒有穿西裝,而身着夾克晃過。這和之前幾位白人警察庭審時候的局面大相徑庭。那時候的警察工會不顧一切把自己放到聚光燈下,直面公眾,義正辭嚴替犯事的警察說話。警察系統自己主動站出來替警察辯護,影響力是很大的。這次梁警官絲毫沒有得到警察工會的支持,是很不利的。
雖然有部分討論指出,梁警官後來的辯護律師的一些戰術有待商榷,但是以上三點致命性的不公平待遇,不得不說是一步一步壓垮梁警官丶導致最後陪審團不利決定的重要因素。而這些不公平待遇,都直接來自警察和檢察系統本身,這是真正的“歧視”所在。
那麼,這是一場只針對華人的歧視行為嗎?讓我們想象一下,如果梁警官是一名拉丁裔或者其他少數族裔的警官,是否就會有和梁警官不同的命運呢?
據媒體Gothamist在Police Union Turns Its Back On Cop Who Killed Innocent Man In Brooklyn Stairwell中報道,紐約警局的管理層85%是白人。上面提到的這些疑似歧視行為,直接來源於紐約的警察系統內部。 即使梁警官是其他少數族裔,只要不是白人,都很難說一定能逃脫被體制犧牲的命運。所以,要連接更大範圍的同盟,應當不但把矛頭直接指向警察和檢察系統內部,並且要呼籲,被排擠的不僅是華人,而是少數族裔警官。在陳述呼聲的時候,可以用“少數族裔”(Minority)來取代“華人”(Chinese),獲得更廣泛範圍的支持。更有利的敘事角度是:梁警官是在一個白人占絕對多數的體制內,作為一個少數族裔受到排擠並被犧牲。下一個梁警官可能是任何一個拉丁裔丶非裔丶亞裔或者其他少數族裔的警官。
所以,如果有人不懷好意地來問你,“你是否覺得陪審團對亞裔存有偏見?” 建議的回答方式是避開這個針對個案的問題,而回歸我們針對體制的主題:
“請不要把這個問題變成Black v. Asian的問題,我們相信陪審團已經做了他們能做的,但是警察工會和檢察官並沒有,我們反對的是系統內的雙重標準,與此案的陪審團無關。”
梁警官是體制的受害者
我們在抗議的時候,選取合適的角度是至關重要的。上面已經提到了,我們的側重點是針對體制,針對White v. Minority,而非針對個案,使得局面變成了Black v. Asian。因為死摳個案的事實對我們並沒有好處,畢竟格里在這次的事件中不幸喪生了。就像一個陪審員說的,畢竟出了人命。但是如果我們從大處着眼,針對體制的不公平,是可以做文章的。
我與身邊的美國朋友討論了現在抗議準備的口號,發現有些口號可能無意中會傷及他人的感情,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分裂,值得商榷。
在目前的口號中,“All Lives Matter”的口號看似很潮,實則可能讓黑人群體非常不爽。我個人充分理解這個口號的正面含義,但是在當下的情況,這個口號容易造成我們非常不希望的Black v. Asian局面,容易被曲解為與Black Lives Matter對立。畢竟,在梁警官的案件中,無辜的格里是喪命了,而梁警官沒有,並且是施害方。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一味談All Lives Matter,這讓好多個無辜黑人喪生槍口的黑人社區情何以堪?
另外,老實說,我之前個人覺得“No Scapegoating”(不做替罪羊)這樣一個言簡意賅的口號是不錯的。但是,跟朋友討論下來,發現使用的時候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不過總體而言比All Lives Matter要好很多。這個標語的問題在於,Scapegoat一般是指一個清白的人背黑鍋。我們可以理解梁警官在大環境下確實可能是背了黑鍋,但是在這個具體的案件中,梁警官是有錯的,從受害者的角度出發,說他是完全清白的替罪羊可能很難接受。對于格里的家人而言,梁警官是這個事件中的加害方,可能不是故意,但是說他完全清白,似乎有點逃避責任的嫌疑。
相比而言“Shame on NYPD”,或者可以把檢察系統一起帶進來的口號就更好一些。或者避開Scapegoat,用“Victim of the System”來指代梁警官,也會比較清晰地說明,這裡不是在完全針對個案的結果,而是面向更重要的體制問題。
當然,既然是遊行,大家自可暢所欲言,抒發自己想要抒發的意見,各種平權的口號,比如“Equal Justice for All”也都是非常好的。
之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事件要強調“體制的受害者”的概念,是因為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們所反對的不公正是什麼,另一方面也把議題從個案的是非轉到體制的公允。如果有心留意英文媒體報道下各種評論的話,也會發現凡是對梁警官持同情態度的人,大多同意梁警官被判有罪,是政治需要的“替罪羊”。不過“替罪羊”這樣的詞,很微妙,外人用就是同情和支持,自己用就是開脫逃避責任。所以,華人社區示威的時候,“Shame on NYPD” 或者“Victim of the System”占多數,偶爾出現幾個No Scapegoating也無妨。但是一旦被問起,要說明不是針對個案的。
那麼梁警官在體制里到底怎麼被犧牲了呢?為什麼說他是被體制犧牲了呢?我認為至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陳述:
1. 替先前白人警官的罪。具體就不展開了,大家可以再回顧下Michael Brown和Eric Garner被白人警察打死的新聞。前者發生在Ferguson,事件中的白人警察Darren Wilson總共開了12槍。後者Eric Garner的事件發生在梁警官事件的同樣地點紐約,死者被疑似鎖喉致死,死前發出“我不能呼吸”(I can’t breathe)的求救信號11次。
順便說一下,梁警官一直被人詬病在格里倒下後沒有進行人工呼吸CPR復甦搶救,梁警官的辯解是自己沒有足夠的訓練去做CPR。在Eric Garner的事件中,白人警官Daniel Pantaleo在等待急救車的時候,也並沒有實施CPR,辯解是他“以為”Garner當時還有呼吸。最後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這兩位白人警官最後都沒有被起訴,引起了全國性的黑人大暴動。而正在此時,我們不幸的梁警官誤傷了格里,並捲入到這起警民對立的系列事件中。
我覺得之前提到的敘事角度,即強調白人警察能開脫而華人警察不能,對我們不利的原因除了上面列舉的以外,還有就是把梁警官白白地和這些故意傷人的警官放到了一個層面去比較。而事實是,梁警官的錯誤和上面這兩者簡直就不是一個級別的。我們需要強調的是,梁警官是最近 一系列警察傷害事件中唯一被起訴並且被判有罪的,但他同時是唯一一個並沒有傷害意圖的警察。如果說一定要說事後沒有做CPR就有意圖了,那麼可以反問下:那些打了12槍的呢?那些聽了11次求救呼聲仍然罔顧的呢?
2. 替同伴Shaun Landau的罪。和梁警官當時同時巡邏的,是另外一位菜鳥警官Shaun Landau。但是如上所說,Shaun Landau與檢察官達成協議起訴梁警官後,就免於被起訴了。陪審團最後定梁警官罪的時候,有考慮到一個很重要的情節是,梁警官沒有及時匯報上級和做CPR搶救格里。如果這些事後的情節真的是可以被考慮的嚴重犯罪行為話,那麼和梁警官在一起的Shaun Landau脫罪就變得很難解釋了。
3. 替紐約警局的罪。梁警官的事件,暴露出警察系統內部的很多問題。比如:為什麼派兩個菜鳥警官在夜晚去巡邏最危險的街區,而沒有有經驗的警察帶領?警察手冊到底是否有在真正被要求執行,還是有所謂的內部行規?警察的CPR訓練是否只是走過場?此外,之前的白人警察致死黑人青年事件,也一直讓人質疑警察系統的種族歧視問題(racial profiling)。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沒有被回答,而紐約警察工會選擇把梁警官推上風口浪尖承擔一切作為交代。
好了,至此我們已經能夠基本回答到底誰歧視了誰,梁警官怎麼被犧牲了。但是仍然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可能會把華人的立場擺到一個很政治不正確的地步。比如,如果有人這麼問:你們是不是不管梁警官到底有沒有錯,只關心白人殺黑人可以開脫,所以要求亞裔也可以開脫?換言之,你們到底知不知道Black Lives Matter的運動?你們對黑人有沒有一點同情心?你們是在爭取亞裔警察和白人一樣的殺黑人沒責任的特權嗎?

平等對待的兩種可能,Charge Pantaleo!

首先,根據上面提到的事實可以看到,梁警官的情節嚴重程度,明顯弱於先前引起轟動的所有白人警察襲擊黑人青年事件。梁警官是唯一沒有傷害意圖的警察。
既然我們要求的是平等對待,那麼其實理論上講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之前白人警察脫罪是合法正義的,那麼梁警官情節更輕,不應當擔此重罪。這是我們要抗議的。
那理論上還有一種可能是,梁警官現在受到的判決其實才是正義的,而之前的白人警察是漏網了。OK,如果一定要說梁警官這次的判決是正義的實現,那麼我們要求,請重新嚴查Daniel Pantaleo,請重新嚴查Darren Wilson!(如果有朋友問法律上這是否可行,那麼答案估計是不可行。如有錯誤,還請紐約律師更正。但是,這個訴求是一種姿態,我們並非一定要把他們帶回法庭,但是至少要求把他們帶回公眾的視野。)
這樣的訴求,一方面使得訴求的邏輯更加完整,另一方面的優勢是把我們的訴求搭在當今火熱的Black Lives Matter運動上。我們的遊行,不是為了與黑人社區為敵的,而是為了幫助黑人社區追懲真兇,而不是任由警局拿一個意外開槍的菜鳥警察搪塞說事兒。紐約的警察系統也許想犧牲梁警官平息黑人社區的怒火,那我們遊行的目的之一是,不要讓黑人社區買這個賬。虛假的勝利不是勝利,Black Lives Matter的運動不能莫名其妙以梁警官被控訴為終結。
如果這個目標可以得到部分黑人社區的認同,那麼就能使警察系統知道,犧牲少數族裔求太平,是沒有用處的 。
我們的遊行不是為了包庇同胞尋求特殊待遇,我們要的是公正的對待。不僅是對我們自己華人的公正對待,也是對黑人社區的公正對待。如果有Shame on NYPD, Charge Panteleo這樣的標語出現,那麼走過路過的黑人大哥至少能一眼看出,我們和他們的訴求是部分重合的。不說上來幫忙,至少不會產生敵意,鬧出新的矛盾。
好了,從上面一步一步走來,我們基本梳理了訴求的目標是:團結警察系統內部的其他少數族裔丶團結黑人社區追懲真兇不以犧牲少數族以為出路。下面我們可以考慮更進一步地升華主題,讓公眾意識到梁警官當替罪羊這個事情不僅不能解決警民對立的問題,並且對於解決問題是有害的,甚至有可能加重整個社區的警察暴力問題 。這樣,才能連接到更廣泛的受眾。
開啟“雙重標準”模式似開潘多拉魔盒,真正的施暴者更有恃無恐
如上面所說,梁警官的事件,是一個少數族裔警官被體制內部犧牲的悲劇。如果我們允許這樣的事情繼續發生,那麼只會讓警察系統裡面出現一道無形的while wall。白人警察更加有恃無恐,而少數裔警察則如履薄冰。
作為整個事件的觀察者,我們不得不承認梁警官是有錯在身的,比如違規把手指放在扣板上,導致了悲劇的意外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把其他人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讓梁警官去承擔,則是偏離了主題,甚至開啟了一個非常令人擔憂的先例,那就是白人警察傷人致死可以免於起訴,而少數族裔警察則要被判坐牢。
用這個論點還可以直接化解Cathy Dang之類支持嚴懲梁警官的聲音。Cathy Dang所在的組織CAAAV(Committee Against Anti-Asian Violence)反對的是警察針對亞裔的暴力。所以他們的論點是,當警察是亞裔的時候,不能包庇,也要嚴懲。
Cathy Dang的觀點在之前得到了主流媒體的很多報道,看起來也更符合流行的價值觀。我們的遊行不能讓人感覺是和Cathy Dang的訴求背道而馳,站在支持警察暴力的一邊。所以,當有人用Cathy Dang方的觀點來質疑我們的時候,我們要清晰地界定我們的訴求,我們不是反對嚴懲警察對平民的暴力,而是主張要找正確的對象去嚴懲。也就是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而不是在警察系統內部製造雙重標準。
如果只是一味地和NYPD一樣挑軟柿子捏,那就是忽略了在警察系統內部製造雙重標準的嚴重社會後果。如果少數族裔的警官因無心之失就要坐牢,而白人警官重傷致人死亡都可以開脫,這真的是在幫助減少警察暴力嗎?
我們可以追問:這是否會讓更多白人警察因為有替罪羊的存在而有恃無恐,對於改善警察施暴的現狀有害而無利呢?
口號或回答要強調共性,一口一個美國才是王道
其實本人並沒有什麼參與運動的經驗,最多也就在美求學期間以及工作後耳濡目染一些。在此就口號一事發表意見純屬現學現賣,主要是拋磚引玉供大家商榷。非常期待更多有經驗的人士發表見解。
這裡我想說說我印象非常深刻並覺得受益匪淺的信息,來源於曾經參加過的一個在美國的穆斯林社區形象改造研討會。當時ISIS的襲擊鬧得人心惶惶,美國主流意見對穆斯林社區相當有敵意。研討會的發起人是一些美國當地的穆斯林學者,討論的主題是,如何改變美國社會對於穆斯林社區的敵意印象。為了更好地探討這個主題,當時請來了來自天主教丶摩門教和猶太社區的意見領袖一起參與討論。(這個陣容是否有一點“被侮辱與被損害的大聯盟”感覺。)
這些來自天主教丶摩門教和猶太社區(可以算是歷史上的弱勢群體吧)的意見領袖分享了他們社群面對從過去到現在的歧視行為是怎樣應對的。研討涵蓋的方面比較廣,我這裡只截取應對媒體的技巧部分,結合梁警官的事件和大家分享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可以有助於大家選擇合適的標語,或者在遊行現場被媒體提問的時候沉着表達訴求。
· 請以美國社會的一員自居。當時幾位學者的原話是“Speak as Americans, not as your religion”。
凡是因為種族或者宗教的原因遭遇歧視性對待的,都是因為被當做“異己”。這個時候,強調自己是這個社會平常的一員就格外重要。有些朋友可能會覺得彆扭,不要緊,凡事不強求,大家尺度自己把握,但是最基本的立場是,這件事情和中國政府是沒有關係的,所以出現中國國旗什麼的肯定是特別不合適的。這不是愛不愛中國的問題,而是一個提出訴求的基本立場偏差。這裡發生的種族歧視是美國內部的問題,我們要求平權也是作為美國社會的一員來要求。
凡是對外和媒體打交道,強調自己是美國社會的普通一員很重要。強調這一點應當優先於強調自己的任何其他身份,包括華裔美國人或者亞裔美國人身份。如果是已經加入了美國籍的,凡是有訴求,推薦以“We Americans…”開頭。如果還沒有美國籍,那麼可以以類似“我們美國社會的一員”等自居。一上來就亮明這個身份表達的是自己有權利主張一系列的平權訴求,強調自己和所有人的共性,拉近距離感。
· 支持梁警官的同時,同情理解受害者家屬。
我無意中問了一個身邊要去遊行的朋友,“梁警官打死的黑人叫什麼名字你知道嗎?”結果嚇了我一跳,這個很熱血的朋友居然支吾着不知道受害人的名字是Akai Gurley。
這個結果讓我有點心驚。我相信我們大部分要遊行的人,並不想傷害被害人家人的感情。所以,了解受害人的名字,知道他受害時年僅28歲,他2歲的女兒因為這場悲劇自此就沒了爸爸,是對被害人家庭的基本尊重。
順便提一下,梁警官在庭審時候,未表現出對受害方足夠的關懷,是很多人對他詬病的又一點。正因為如此,我們在聲援梁警官的時候,更要話語間注意照顧到受害者家屬的感受,不要製造一種亞裔都只關心包庇自己人的不利形象。
· 恰當引用本土名人名言。
·
一方面因為名人名言一般都高度精煉,另一方面引用本土的名人名言不僅能有效快速地傳達訴求,還顯示出對於本土價值觀的認同,可以說是以彼之道還施彼身。
在梁警官的案件中,目前看到的比較合適在此次聲援中使用的名人名言,包括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說的“Injustice anywhere is a threat to justice everywhere”。對於梁警官的不公正,是對於所有人的不公正。今天是梁警官,下一個可能是任何一個少數族裔的警官。
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可以衍生一下,比如如果有機會解釋,可以說明不能用對梁警官的不公平去平息別處的不公平。歡迎大家頭腦風暴繼續補充。
· 謹記大方針,別上媒體的當。某些居心不良的媒體喜歡斷章取義丶故意設套。如果在遊行中真的被媒體問到很tricky的問題,建議禮貌避開回歸主旨。
既然談到主旨,這裡再回顧一下上文的主要觀點和訴求:
o 警察系統歧視對待少數族裔警官,下一個被犧牲的梁警官,可能是任何一個少數族裔的警官;
o 梁警官是體制雙重標準的受害者,我們要求平等對待,還華人社區也還黑人社區一個真正的公道;
o 警方和檢方對不同種族啟用雙重標準,讓部分施暴警官更加有恃無恐,實則危害社區。
希望20號的全美大遊行順利,有效傳達我們的訴求,成為華人發出自己聲音的一個值得紀念的節點。
孟小潔
2016年2月15日
凌晨1時
於洛杉磯
【說明:本人是一名加州律師,主要從事職業和商務移民的法律。我並沒有紐約的律師執照,也並非刑法律師,只是作為一個對梁警官案件同樣關注並且深感不平的一份子,最近在閱讀並跟進相關的信息。 希望自己以上的個人見解能對2月20日的遊行及其他聲援活動略有幫助。
法律層面的解析,目前看到的整理得最為詳細的,應該是祝凱律師的一份筆記《梁警官案件深度評析》(http://www.weidb.com/p38204?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對於案件中法律概念感興趣的朋友,推薦參考祝律師的筆記。
遊行的具體安排,建議加入各地方遊行組織的微信群了解當地的遊行詳情。如果想聯繫總組織人天天做志願者的,可以加天天的微信tiantian8199。
之前有看到朋友圈又在傳遞白宮請願簽名,這個心是好的,簽名也無妨,只是沒有什麼實際的用處。目前有用的方式在很多帖子裡有提到,包括給法官寄信(因為現在梁警官被認定有罪,但是還未量刑,法官在4月14號會宣布量刑)丶給紐約當地議員施壓丶製造輿論(包括遊行丶在facebook等社交媒體上宣傳丶聯繫英文媒體等)丶以及捐款讓梁警官請更好的律師代理案件)
以上內容純屬個人意見,拋磚引玉,不恰當處,還請包涵,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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