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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會原理(54)
送交者: rongxiaojie 2018年06月10日12:55:1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第八章  文明內部的衝突

 

    在第一章中我們曾說過,文明社會的重大特徵之一就是時常爆發激烈的大規模的內部衝突。實際上,在人類文明的萌芽階段,當人類剛剛發明創造出三大社會工具系統之後,就開始出現以往原始社會中所沒有過的新的矛盾和衝突。這種新的矛盾和衝突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為新產生的社會工具系統與從原始社會所延續下來的舊的風俗習慣的衝突;第二類為各個社會工具系統自身內部的矛盾和衝突(我們已經知道,這本質上是每個工具系統內部相互對立的不同定律、不同法則、不同規則之間的衝突);第三類為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一般來說,在文明社會剛誕生的時候,第一類衝突在社會中占了主導地位;在文明社會發展的早期,第二類衝突上升為社會的主要矛盾;而在文明社會逐漸向成熟發展的進程中,第三類衝突逐漸凸顯了出來。第二類衝突,也就是各個社會工具系統內部的衝突,我們已經分別在前面的章節中進行了分析。在本章中,我們就來重點分析一下第一類和第三類衝突,即新生的三大社會系統和舊有的風俗習慣之間的衝突以及不同社會工具系統之間所產生的矛盾和衝突。

 

第一節  衝突產生的原因及劃分的標準

我們先來看一下第一類衝突——新生的三大社會工具系統與舊有的風俗系統之間產生衝突的原因。其實,產生衝突的原因很簡單,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三大工具系統各自所必須遵循的規則系列(原則、定律、法則、規則等等),與舊風俗的基本規則系列在總體上來看是相互矛盾的、彼此互不兼容的。我們可以隨便舉出幾個例子,例如,行政系統的等級制規則、市場系統的階級制規則就與原始社會的平等制規則相衝突。行政系統的“共同意志所有制”(國家所有制)以及市場系統的“中介所有制”(私有制)也與原始社會的社會公有制相衝突。再拿理念系統和舊風俗系統來說,舊風俗要求服從先例、服從長者,而理念系統則要求服從理性、服從真理,這也必然會產生巨大的衝突。

這些都比較好理解,下面我們重點再來看一下第三類衝突產生的原因。

一般來說,任何兩個社會系統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的原因。一個方面的原因是:兩個社會系統各自的規則系列不同,彼此之間有着很大的對立性。而且,這種對立性往往很難調和,例如行政系統的規則和市場系統的規則就是如此。

我們已經知道,在某一個具體的工具系統內部,例如在行政系統之中,由第一行政定律及第一行政法則所決定的規則系列和由第二行政定律及第二行政法則所決定的規則系列之間,也會因具體的規則不同而產生矛盾和對立,但這種矛盾和對立相對來說存在着較大的可調和性或可妥協性。原因就在於它們彼此之間在所服務的最根本的原則上是沒有矛盾的,服務的都是同一個根本公律(服從命令聽指揮),因此雙方的具體對立規則之間就存在着妥協、雜交的可能性。打個比方,這就好比籃球和足球,儘管彼此之間存在着巨大的差異,但由於它們各自的根本遊戲原則有着相似性(球進對方的“門”或者“籃”即勝),因此就存在着妥協的可能。如果非要把它們合併成一種類型的比賽的話,它們就會互相讓步,妥協合併成一種類似橄欖球那樣的可以手腳並用的比賽。(與之類似,乒乓球和羽毛球也可以合併成一種類似網球那樣的比賽。)

但在不同的社會系統之間,由於在根本公律上存在着對立,例如行政系統的服從命令聽指揮與市場系統的自願交換,因此彼此之間不存在相互讓步、妥協合併的可能性。這就好比足球和排球、或者籃球和棒球之間,由於根本的遊戲原則不同,彼此之間無法妥協雜交出一種兼有兩者的新類型的比賽一樣。

例如,再拿行政系統與理念系統的規則來說,行政系統的規則要求全體成員觀念意識、價值取向的基本一致,以利於統一指揮和統一行動;而理念系統的規則要求多元並存,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行政系統的規則還要求全體社會成員必須有、也只能有縱向的“條條”的垂直隸屬關係,不同條條的社會成員之間不得有橫向的聯繫和組織;而理念系統的規則卻要求並允許不同社會成員按照各自的信仰信念的不同組成互不統屬的、平行的、各自獨立的“塊塊”——社團。

最後,行政系統要求全體社會成員都服從那個最高的“共同意志”的指揮,且“共同意志”的命令具有相當大的可反覆更改性;而理念系統則要求全體信仰者都按照各自所認為的那個代表了“真理”的理論體系的觀點和信條行動,且各個理論體系一旦建立起來就有了相對的獨立性及不可更改性(除非某個理論體系被徹底推翻,否則該理論的各個信條由於其內在的緊密邏輯關係而很難進行任意修正或更改)。我們由此可以想象得出,當這兩大系統彼此的組成人員相遇時,將會發生對立和衝突。

促使不同的社會工具之間發生劇烈衝突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在一個文明社會的各種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中,至少從理論上來說,絕大多數的社會功能都可以由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來完成。例如,社會分工的組織,資源的調配,既可以由行政系統來做,也可以由市場系統來做,甚至還可以變相地由理念系統來做。再說得更具體一點,拿工廠、學校、醫院、商店、公共交通、報紙、電台、郵政通訊,甚至軍隊、警察來說,行政系統可以辦、市場系統和理念系統也可以辦。當然,根據我們在前幾章中的討論,事實上,有的社會工具系統更擅長某些功能,而另一社會工具系統更擅長另一些功能,或在某些地點、時間、具體環境條件下有些社會功能更適合這個工具系統來辦,另一些社會功能更適合另一個工具系統來辦。但歷史上的人們,尤其在文明社會發展的中早期階段,是不會一下子就認識到這一點的。或者更本質地說,對於文明社會在結構上要保持各種均衡狀態,人們是很難馬上體會到的,往往需要付出慘痛的、流血的代價才行。再加上由於每個社會系統都是由活生生的生命有限的人所組成,每個人都有着自我肯定的本能,從而也使每個社會工具也都存在着自我肯定的本能、或保護自己的本能,都想承擔儘可能多的社會功能,可是根本公律不同又不能合夥共辦,因此,彼此之間進行爭奪的衝突也就不可避免了。

 

    在本章下面的討論中,我們將把文明社會中不同社會工具系統之間的衝突分為以下幾類,即:行政系統與市場系統之間、行政系統與理念系統之間、市場系統與理念系統之間的衝突;而舊風俗系統與其它三個社會系統之間的衝突,我們把它歸併到一大類中,也就是說,我們把文明內部的衝突簡化為四大類來進行分析。在具體分析這四類衝突之前,我們先簡略說明一下對衝突進行分類的標準。

    我們主要從兩個方面着眼。一方面是,看對立衝突的雙方各自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各自的口號又是什麼;另一方面是,看對立衝突的雙方各自所依賴的主要社會力量是什麼,這些社會力量又是依靠什麼手段來進行組織的。

我們先來看第一個方面。我們在此規定,假如對立衝突的雙方所要達到的目的、所提出的主要口號分別屬於(或主要屬於)兩個不同的社會工具系統的規則體系,那麼,我們就說,這對立雙方的衝突屬於該兩個不同社會工具系統之間的衝突。舉例來說,如果衝突中的一方要達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號是“實行公有制”,而另一方要達到的目的、所提出的口號是“實行私有制”,那麼,我們一般就認為這個衝突屬於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之間的衝突。又比如衝突中的一方要求實現“言論自由”,而衝突中的另一方要求“統一意志”,那麼,我們一般就認為這個衝突屬於理念系統和行政系統之間的衝突,等等。

我們再來看第二個方面。我們規定,如果對立的雙方所依賴的主要社會力量分別來自兩個不同的社會系統,或對立的雙方用以動員社會力量的手段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社會工具,那麼,我們一般就認為這就屬於該兩個社會系統之間的衝突。舉例來說,如果衝突的雙方一方的成員大多來自行政系統,另一方的成員大多來自市場系統,我們就認為這個衝突屬於行政系統和市場系統之間的衝突。再比如說,衝突中的雙方,一方主要以輿論宣傳的手段來動員組織自己的社會力量(群眾),而另一方主要以金錢為手段來動員和組織自己的社會力量,那麼,我們就說,這個衝突主要屬於理念系統和市場系統之間的衝突。

需要說明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從上述這兩個方面着眼所得出的判斷是統一的,也是互相補充印證的。但也有極個別的情況,即,從兩個方面着眼,會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例如從第一方面衝突的口號看,其屬於行政系統與市場系統的衝突;從第二方面衝突雙方的組織手段看,其又屬於行政系統和理念系統的衝突),此時,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很可能,這是一個異常複雜、多重交叉的、牽扯到兩個以上不同社會工具間的衝突。

    為了使我們的分析簡化,突出重點,在後面的敘述中,我們將主要側重於分析不同社會系統之間衝突的“規則之爭”,而暫時不去考慮或較少考慮在衝突中的“人為因素”(個人利益之爭)。我們這樣做並不是要否認“人為因素”的重要性(由於社會工具由活生生的人構成,自身利益十分重要),而只是為了使我們的分析更加簡潔,也更加宏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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