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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下上街是最後最低效的手段
送交者: 思蘆 2020年06月04日12:00:50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美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歷史的原因,種族歧視很難根絕。白人占大多數。不過在很多大城市的局部或部分公司,亞裔或其他族裔也會占多數。美國人對多民族的存在已司空見慣,總的來說,來美30多年,沒有感到系統性的種族歧視的存在。

種族歧視肯定有,過去有,現在有,將來也會有。問題要看是系統性歧視還是個案,是制度性的還是觀念性的。過去的黑奴制度,種族隔離制度都屬於制度性歧視。民權法案通過後,制度性歧視被視為非法,基本杜絕。政策中甚至還有反向歧視來提升某些少數人群的地位。出於政治正確,涉及非裔的事件或情景,往往會被放大。比如每年警察殺死白人比殺死黑人更多,但是黑人事件比白人事件更容易得到媒體和社會的關注。人們觀念上的種族歧視,需要時間和社會努力來消除。畢竟思想自由,人的觀念很難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來改正。

對於個別人或個別人群的種族歧視,美國制度和司法存在很多武器來糾正。涉及喬治·弗洛伊德事件的4名警察立刻被開除,涉及的當事人4天后以3級謀殺被控罪。對其他人是否控罪正展開調查,現在又對市警察局有無種族歧視展開調查。應該說整個過程正常。整個事件屬於個案,正常程序足以解決,上街示威似無必要。

民主國家有很多正常的渠道反映民聲。選舉,司法獨立,輿論自由和言論自由都是和種族歧視鬥爭的武器。上街遊行是最後一種,也是對社會治安和次序與經濟發展破壞力最大的一種。正常的民主社會裡,上街遊行不是一種可取的表達民意的渠道。因為其代價高,副作用大。容易失控,容易激化成暴力事件。而且在表達民意上不準確。上街遊行的人是少數。遊行的人數多和聲音大不一定就代表了大多數人民的意見。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人民集會自由的權利,但是這個自由不是無限度的,不能妨害羅斯福總統說的人民的四大自由之中的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街頭暴亂對人身和人民財產造成侵害,應該堅決取締。

有些人將美國的示威對比香港的示威。二者性質根本不同。中國政府剝奪了香港人民的直選權力。並且阻止通過正常的立法和司法來制衡行政錯誤的渠道。專制社會中,所有正常的民意通道都被堵死了,人民只剩上街的權力。上街就成了唯一的表達民意的渠道了。香港當局以警察暴力阻止人民的最後的民主權力, 香港人民憤而反抗。這和美國的暴亂打砸搶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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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有自由方生智慧。  /無內容 - 秦川 06/04/20 (66)
        智慧和自由是兩碼事.不沾邊的.  /無內容 - 綠野仙人 06/04/20 (33)
  基本同意。。。  /無內容 - 衣冠禽獸 06/04/20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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