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莫言被訴看中國的進步
2024年2月,在微博擁有20萬粉絲的“說真話的毛星火”向法院起訴諾貝爾文學獎作家莫言,指控莫言的小說小說《紅高粱家族》和《豐乳肥臀》涉“美化侵略戰爭”、“貶低中國人民”及抹黑抗日歷史等,違反《英烈保護法》,要求莫言向全國人民道歉,賠償全體國人名譽損失費15億元,並請求法院判決“封殺莫言”,禁止市場再出版莫言書籍等。
用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聲張自己的訴求,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從豎向比較,如果倒退四十年多年,那時候沒有法律,也沒有法院,毛星火之流只要穿上綠軍裝,帶上紅臂章,就可以呼嘯闖入莫言家,將他揪出來,剃陰陽頭,坐飛機,讓他求生不得,求死不得,最後很可能只能自行了斷。在那個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年代,就連堂堂國家主席,手拿憲法,也不能自保,何況一個靠碼字為生的一介書生?
從縱向比較,大約十年前法國巴黎發生了一起慘劇,數名手持長槍的極端恐怖分子衝進巴黎查理漫畫周刊編輯部,將十多名工作人員槍殺,原因是這家周刊的漫畫褻瀆了他們所信奉的神。因信仰不同而殺人,是恐怖主義的行為,是對現代文明所信奉的言論自由權的嚴重挑戰。
所以說,用法律手段來解決自己的訴求,是一個文明社會的公民的權利,也是義務。
法律其實是一把雙刃劍,在賦予你權利時,也為你設定了規範。比如不能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能誹謗侮辱他人人格尊嚴等。前些年西安有個青皮為了表達自己抗日愛國的熱情,竟然用u型鎖把一個開日本車的同胞砸成殘廢,結果把自己也送進了牢房。
今天的中國已經不是40多年前的中國。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人們不僅在經濟上獲得成功,與之相關的對民主法制的呼求也日益強烈。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內尋求個人發展空間,求同存異,依法表達自己的訴求,是權利,也是義務。
五十年代初有人問主公,魯迅如果活到今天會怎麼樣?主公回達的倒也乾脆;他要麼坐牢,要麼閉嘴!那時文學作品是香花還是毒草全憑上面一句話,比如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無法可依。現在一部作品能否發表,應該是要有公開明確的法定標準。
據說毛星火起訴的法律依據是“英烈保護法”。該法律是否適用莫言的作品,還有待法院審查。而莫言可援引的法還有上位的國家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護。雖然我國憲法不像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一樣可以直接援引,但有關言論自由的保護還是貫穿整個法律體系中的。
也許毛星火之流狀告莫言只是在做一門生意,打着愛國,民粹的響亮口號來謀取錢財。人之愛財 ,應取之有道,只要不走火入魔,重搞文革的打砸搶,觸犯法律底線,社會也還是可以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