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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與愛情
送交者: 喬新生 2003年02月19日21:39:13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一)

  有人用金錢換取愛情,也有人用愛情換取金錢。台灣的璩美風小姐與多人的隱秘愛情曝光後,雖然她對"台灣社會已經失望",但並沒有聽從別人的建議,"出國留學、遊學、沉潛",而是"走出來,走上舞台、走上熒光幕,大方地說話、唱歌、微笑",她認為,"別人會覺得我象怪胎",但"我卻頂頂肯定佩服自己!光是這勇氣在台灣就無人能比,光這硬骨頭在台灣更是無人可敵!"。(見《偷窺--璩美風是台灣的照妖鏡》《楚天都市報》2002年9月13日)這就是市場經濟。璩小姐憑着自己非凡的勇氣和骨頭,在與多位男士的性愛生活被曝光後,不僅出版了自己的愛情史,而且周遊列國,大大地展示了自己的才藝。當然,璩小姐的收入是不公開的,你也可以認為那不是愛情的收穫。但誰能否定璩小姐在自傳中那真摯的愛情表白呢?

  如果說,璩小姐靠愛情發財,似乎是對愛情不公。但這種因愛而出名,因出名而獲得金錢的方式,我不知道該用何種方式來描述。當年的萊溫斯基小姐不也因為與克林頓總統的一場愛情而成為全世界矚目的焦點,進而寫自傳、賣皮包,並最終發了財嗎?所以,將金錢和愛情放在一起,不但沒有褻瀆愛情的意思,可能會使愛情更加吸引人呢!

  (二)

  最近,一家英國一位保險公司的職員突然辭職,原因是他發現了一種利用愛情賺錢的新門道。他與幾位非常要好的朋友和開了一家愛情保險公司,規定凡是已婚的夫婦,都可以到公司提出申請。只要填寫兩張表格,每月交納5英鎊保險金,就可享受該公司的愛情保險。如果自投保生效之日起,夫婦和睦相處25年,他們可以得到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的5000英鎊。如果夫婦中的一人在保險期間病故,另一人可以領到1000英鎊的撫恤金。因病或者其他原因致傷殘者,保險公司可以視傷殘程度給予500至1000英鎊的保險賠償。如果參加保險的夫婦不和,經公司調解確認感情破裂而離婚的,被遺棄的一方可獲得3000英鎊的賠償。(見《江淮晨報》)想想吧,夫妻雙雙手挽着手,一塊到愛情保險公司交納愛情保險,那情形有多浪漫!如果路上有同事問起到何處公幹,他們可以自豪地說:去給我們的愛情上保險。

  其實,愛情不但能保險,還能公證呢!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雖然每對夫妻在領取結婚證的時候都被告知要學習《婚姻法》,但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想到通過財產約定的方式規範夫妻的忠實義務。2002年8月9日,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欄目播放了一則愛情公證的故事。據說故事中的女主角根據公證的協議,不但得到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而且還要求法院判決男方支付了賠償金2000元。

  讓人大跌眼鏡地是,面對法院的判決,一些公證員居然認為愛情無法公證,他們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失公平。還有人竟然想到公證機關應該詳細地詢問男方為什麼要辦理這樣的公證,如果不對公證的目的和動機進行筆錄,那麼公證的證明力就有一些問題。好在法院對這個案件已經作出了判決,我們完全可以拋開具體當事人的利益得失談談其中所蘊含的法理。

  在我看來,案件所涉及到的這份要求公證的文件,並不是一份所謂的愛情聲明,而是附條件的處分財產權利的民事法律行為。夫妻雙方以相互忠實為條件,對共同財產進行了法律上的處分,公證機關在確認聲明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作出了公證,其行為並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因為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以夫妻相互忠實為條件明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不但不違法,反而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自然依照約定失去自己原來應得的那份財產。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夫妻一方有過錯的,在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承擔民事責任。法院的判決完全合乎現行法律的規定。

  這一類案件之所以引起爭議,大體上還是"愛情"兩字在作怪。許多人認為,愛情是純潔感情,不能由第三方介入,更不能以國家的公權力來干預。從一般意義上來思考,這是對的,因為沒有任何國家專門對戀愛制定法律。但是,一旦男女結為夫妻,彼此之間就不僅僅是戀愛關係,它還是一種婚姻關係,是具有明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係。在婚姻法律關係中,當事人自然可以處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以夫妻相互忠實為條件處分共同財產,是夫妻處分各自權利義務的一種形式。只要所附的條件不違法,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干涉。所以,戀愛中的男女無法進行愛情公證,婚姻中的男女也無法進行純粹的愛情公證,因為愛情無法度量,正如"你問我愛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一樣。只有當愛情轉化為夫妻的忠實義務,並與財產聯繫在一起的時候,愛情的公證才會有意義。

  在年青人看來,這樣的愛情公證未免太過俗氣。其實,愛情就象是長不大的孩子,必需有所依靠才能存活。沒有任何附着的愛情往往是短命的。所以,劉巧兒的愛情是"有文化,肯勞動"。記得馬克·吐溫曾經寫過一則幽默小說,小說的男主角苦苦追求女孩兒而不得,懊惱地問女孩,為什麼愛上另一個人?女孩俏皮地答道,因為那位男孩有一件漂亮的皮夾克。孰不知,那件皮夾克正是這位不幸的人為創造接近女孩兒的機會,送給女孩兒男朋友的。所以,愛情有時就是皮夾克,有時就是愛勞動。如果把愛情和財產放在一起,並且以愛情的忠貞作為條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有些老套兒,但並不是不合情理。《百萬英鎊》中的亨利·亞當斯,與戀人有時談愛情,有時談薪金,有時愛情和薪金一起談(sometimes love,sometimes salary,sometimes love and salary together),如魚得水,遊刃有餘。因此,斷不可為了所謂神聖的愛情,否認了這類公證的效力。愛情雖然不是法定的權利,但忠實卻是法定的義務,沒結婚的時候可以盡情地享受自己的權利,結婚之後權利和義務就法定化了。所以,進入"城門"前的各位男女一定要考慮仔細了。

  有人可能會拿出"公序良俗"說事兒,認為這類協議太不道德,這不是鼓勵"包二奶"或者"包二爺"嗎?說這種話的人可要小心。如果是正當的夫妻關係,自然不存在"二奶"或"二爺"的問題。相反地,如果有"二奶"或"二爺"出現,恰恰"成就"了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條件","包二奶"或"包二爺"的一方失去夫妻共同財產。今後誰還會幹這種"偷雞不成蝕把米"的蠢事呢?所以,在我看來,這類公證不但不能被禁止,相反地,還要大大提倡呢。

  有學者提到了男方辦理愛情公證的動機和目的的問題。其實這裡面涉及到民商法上的兩個基本的概念,一個是"意思主義",一個是"外觀主義"。前者是指當行為人的內心意願與外部表示不一致時,以內在意願為準,否定行為的法律效力;後者則相反,以行為人的外部表示為準,承認行為的法律效力。前者有利於表意的本人,而後者有利於對方。在我看來,不管男方在公證時出於何種動機,只要在公證員的詢問筆錄中明確表示自己是自願作出承諾,司法機關就不應再鑽牛角尖深究下去。因為從人的本能來看,當行為的後果對自己不利時,肯定會主動想法否認行為的效力。因此,各國的民事法律對意思主義的運用都有嚴格的限制,以保證行為相對人的利益。

  (三)

  愛情居然可以公證了。這當然是婚姻中的愛情。不過,即使有愛情而沒有婚姻,也會和金錢聯繫起來。四川的黃某生前將自己的一部分財產通過遺囑的方式贈與了第三者,待其死後,第三者向法院起訴,要求黃的遺孀交出財產,法院判決第三者敗訴。(2001年12月29日《天府早報》)廣西的甘某出資5萬元為第三者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甘某與第三者斷絕來往後,又和妻子共同向法院起訴,要求第三者退回5萬元的房款。玉林法院支持了甘某夫婦的主張。(2002年4月27日 《北京晨報》,中央電視台曾經有專題報道)浙江的王某意外死亡後,其妻在遺物中發現了王與某女子簽訂的終止"朋友"的協議,並找到了該女子向王某出具的10萬元的收據,王妻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這名第三者退回10萬元,法院支持了王妻的訴訟請求。(2002年4月11日中國新聞網)

  面對這些林林總總的"風流債",法院旗幟鮮明地支持了妻子們的訴訟請求。但在判決理由部分,不同的案件法官有不同的表述,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理由也不完全相同。在四川發生的那一案件中,法院一審認定作為原告的第三者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因而其請求不予支持,而二審法院卻認為,死者在處分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時未經妻子同意,因而處分行為無效。在廣西發生的案件中,一審甘某夫婦要求第三者退回房屋,法院沒有支持,因為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是第三者。二審期間,甘某夫婦變更了請求,法院支持了他們的主張,要求第三者返還5萬元,理由是甘某擅自處分了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利,因而贈與行為無效。在浙江發生的案件中,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王某給付被告第三者10萬元,是基於雙方的姘居行為,即因不正當關係而產生的約定。被告作為"第三者"與王某為解除不正當關係而獲得補償是一種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已經構成違法。被告應該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將非法所得的10萬元歸還給作為原告的王妻。

  這些判決給我們提供的信息是,無論是生前還是死後,第三者獲得的財產都可能因"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未經另一方同意,損害了共同共有人的合法權利"而失去。第三者的利益很難獲得法院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的判決對於減少"錢色交易"未嘗不是一件好事。但問題並沒有那麼簡單,許多學者從這些案件中看到了我國對私人財產保護不力的問題,他們大聲疾呼,要尊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我不能說這些學者的分析沒有道理,但具體到每一個案件,具體到法院的判決理由,學者的有些分析恐怕就缺乏根基了。因為在現行法上,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有明確的規定,新修改的《婚姻法》對夫妻之間的義務也做了更為嚴格的界定。所以,簡單地呼籲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支持第三者的主張似乎有些離題。筆者關注這些案件,並非僅僅贊同這些案件中所隱含的道德判斷,而是對有些學者反對法院判決的邏輯思維方式感興趣。

  概括起來,學者在駁斥法院的判決時大體上有以下兩種觀點:一是"兩行為"說。一些學者認為婚外性關係固然違法,但它與遺贈或贈與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民事行為,法院怎麼能夠以一種行為不合法來否定另一種行為的效力呢?支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繼承法》中關於遺贈的條款並沒有附加特別的限制,只要遺贈本身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就應當優先適用《繼承法》的規定,支持第三者的主張。這些學者將一個個法條簡單地等同於一個個具體的法律規範,忽視了每一個法律規範適用的全部假定,屬於典型的"機械比照主義"。其實,民法作為反映一國公民普遍價值觀的總規則,在每一個具體的法律規範中都隱含了公民基本的價值判斷,但在具體的表現形式上,這種判斷或體現在民法基本原則中,或體現在其他法律文件的具體假定中,如果無視這些基本的價值判斷,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件就不可能作出準確的裁決。當然,由於民法典的缺失,法官在援引法律條文時,不得不採用不同法律文件上的規範,這就使得法官面臨適用法律規範遺漏的風險,有時也有可能損害法律適用中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通過進一步理順不同民法規範之間的關係來克服目前面臨的問題。

  二是"附條件"說。一些學者認為丈夫贈與第三者"青春補償費"旨在解除兩人之間的性關係,屬於法律上所認可的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法院應當鼓勵,而不是要求第三者退回已經得到的補償費。這種觀點非常高明。在我看來,對死者生前的改邪歸正行為,法院應該支持。但問題在於,死者以何種財產來了斷這筆"風流債"?如果以個人的財產來解決問題,當然沒有法律障礙。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來了斷,問題依然會存在。因為未經妻子同意,丈夫能否用共同共有財產來處理這樣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對這一案件,法院的判決理由似乎需要再進一步明確說明。至於廣西發生的那一起訴訟案件,在我看來,法院判決固然保護了夫妻的利益,但依照法理,這種因不法行為而取得的財產,法院應該判決返還呢,還是應當予以收繳?從《合同法》來看,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但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在鼓勵類似的行為?有學者指出,這類以不法行為方式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收繳。但在有些學者看來,這樣的處分方式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行為。

  (四)

  有人說,市場經濟不講道德。看到上面的這些判決,真應該給這些人一耳光。市場經濟不但講道德,而且還講愛情呢。由於金錢的參與,愛情得以維繫;如果沒有了愛情關係,金錢也會失去。所以,曾經纏綿在一起,後來又分手的聰明人兒總愛說,雖然我們肉體已經分開,但我們的愛情還在心裡。正因為有了心裡的愛情,金錢才會永不分離。只不過,在世俗的環境裡,游離於婚姻的愛情往往保不住金錢,因此,那些想要金錢與愛情雙豐收的人,一定要想法把金錢和婚姻結合起來。只有這樣,才會既擁有愛情,也擁有金錢。實在不走運,失去了愛情,也不會同時失掉金錢。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遇到了婚姻運作高手,可能既失去愛情,也失去金錢。因此,簽訂婚姻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多留神。

  在一個公開傍大款,處處講發財的社會裡,將金錢和愛情聯繫在一起,實在是不存在觀念轉變的問題。我們不缺少實踐的勇氣,我們缺少的是對操作上技術細節的把握。鄙人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金錢與愛情的法律關係。並不是倡導所有的人都開愛情保險公司,也不是要求每個人都進行愛情公證,更不是編寫第三者財產手冊,只是想告訴那些已經或正在進行愛情與金錢交易的讀者,千萬要注意現行法律的界限。如果操作不慎,既失去了金錢,也沒有了愛情,下場會很慘。聽說最近南方大都市興起了"一夜情",老夫沒有看到過權威報道,不知是真是假。不過,如果只有愛情,沒有金錢,自然沒有法律關係產生。城市的孤男寡女玩上一夜,天亮拍屁股走人,這和現代文明沒有關係。實際上,在野外森林裡,這樣的事情更為普遍。所以,金錢和愛情交易雖然有些俗氣,但它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只要人性還沒有泯滅,只要金錢還有用處,金錢和愛情的交易就不會消失。關鍵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交易方式,有的高明,有的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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