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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換個角度看方舟子的打假
送交者: 直言 2010年09月26日20:33:26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方舟子與肖傳國長達數年之爭,因近日戲劇性的突變,引起網友們激辯。有讚嘆方打假的,為肖等被方某人揭露出來這等大塊人心的事兒感到興高采烈,甚至視方為道德淪喪的中國的希望的,也有看不慣方自己不做事情,卻對做實事的人指手畫腳、百般挑剔,甚至趕盡殺絕,為肖傳國大呼不平的。但總體來說,對方的喝彩聲勢浩大,早已鋪天蓋地之勢淹沒了同情肖的聲音。

憑讀帖得來的印象,肖大概談不上品德上的楷模,但大概也不是個江湖騙子。對於前程被無情地徹底毀滅,面臨牢獄之災的肖,本人不打算加入對已經倒地的肖鋪天蓋地的聲討或冷嘲熱諷。對拔劍四顧、躊躇滿志的方大俠方某人,本人也不打算視作中國道德的准救世主。相反,本人堅決反對方這種不受任何遊戲規則制約的打假。

作假、不講誠信是惡,卻遠遠不是所謂的萬惡之首。一個文明社會有更重要的價值需要保護,如每個成員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尊嚴、名譽、隱私等,神聖不可侵犯。即使是觸犯了天條的惡徒,社會剝奪其人權也必須按照嚴格的程序,且不必予以羞辱。而方某人的打假則以網絡為基本平台、以煽動群眾、抹黑搞臭對人為主要手段,不必負任何責任,不遵循任何遊戲規則,視他人名譽、隱私如糞土而無情踐踏,嚴重衝撞文明底線。

其實網上,就其規則約束,其實和大街上沒有什麼兩樣。方的行為,在侵略性上,相當於在文革這樣的大環境裡當街指着別人的鼻子斥為騙子,引起路人圍觀,並無所顧忌地隨地散發揭發傳單。區別是,當街此等行為,尚受諸多制約,影響力也有限,且天天去開罵,成本也會很高。儘管不雅且比網上更physical,其害倒也有限。而網絡則給了方某人毫無制約的空間和能量。

讀者可能會問,被方攻擊的人士也可以在網上反擊呀,為何不公?

原因其實不複雜。本人大略歸納了一下,無非是以下幾條:

一曰天時地利人和。蓋因中國制度性腐敗,早就成為道德荒原,全社會自上而下,包括學術界,全面墮落。社會對呼風喚雨的商界、政界、學術界大腕厭惡反感。而方某人以打假之名,猶如頭上頂着光環,手持“人心”之尚方寶劍,居高臨下。尚未交手,對手氣數上已輸。是為看客先入為主、被告之咒的不公。

二,方的目標是功成名就者(或即將功成名就),相對於無正當職業的方某人,當然賠不起那麼多時間在網絡上打口水戰,是為資源上的不公。

三,方爭鬥的話題,全是對手的操守或研究,因此方猶如拿着對方的寶物或身家性命打鬥,全然沒有打爛的顧忌,若得手,則一劍封喉,致對手於死地。若處下風,則或可改變話題,繼續死纏硬斗,或可隨時全身而退,分毫無損,占盡便宜。因為方沒有認錯、宣布對方無罪的義務。因此方即使知難而退,對手亦沒有全勝的可能,蓋因作為看客的群眾會說,你若自己乾淨,為什麼人家會盯上你?所以不會全勝,甚至連同情心都扳不回來。是為雙方輸贏定義上的不公。

四,方處於攻擊方,一擊不成可換一角度再擊、三擊、n擊。而方的對手乃守方,縱然僥倖避過n擊,稍不留神,最後一擊露出破綻,後果也會是小則落荒而逃,被方某在其網站“立此存照”,成方某獎牌展覽,重則被網上義憤填膺的看客群眾口誅筆伐,身敗名裂。是為計分規則上的不公。

五,方攻擊無不有備而來,有不叮無縫之蛋之智慧。故此一番惡鬥,滿地雞毛之後,總能咬出對方幾口血來。且方某人即使在起始攻擊原因上輸,可不斷轉移話題,甚至別人的私生活,以隱射、innuendo的方式搞臭別人。故此如有殊榮一經成為方的目標,箇中或有高手能奪路而逃,突圍出去,全身而退者卻寥寥無幾。是為雙方可選擇的打法技術上的不公。

。。。

這就是為什麼儘管遭遇反抗,方能一言九鼎,劍鋒所指,尤如文革時老毛巨手一揮,紅衛兵小將一片紅潮席捲而去,所向之處,摧枯拉朽,猶如秋風掃落葉,階級敵人非死即傷。

其實以上這些不公平,不僅於方某的對手,任何沒有規則的單方面攻擊,被攻擊者都面臨同樣的不公。這就是為什麼任何對人的指控,在一個文明的法治社會,都必須有程序,嚴格的遊戲規則。要不然就成了迫害。

美國的司法制度,儘管時常被指為過於包庇罪犯,體現的是對每一個個人的自由、生命財產和名譽的極度尊重。其公平者,程序也。我們老中,常常用判決結果批評懷疑美國司法是否公平,恰恰是忽略了程序公平的重要性。

為了彌補被控者的天然弱勢,美國的司法程序嚴重向被告傾斜,而不利於起訴方(政府)。如起訴方必須具體詳盡、精確、毫無保留地告訴被告起訴的罪名,一經開庭,則不可再改。起訴所用證據,須符合具體要求。擁有是否定罪最終裁決權的陪審不可接觸大眾媒體、所有決定只能以審判中的證據為依據,以避免群眾之易被煽動導致的情緒化、無理性等害處。政府未須經大陪審團批准無權起訴任何人。任何訴訟,不可不了了之,如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即要明確宣布被告無罪。而如果敗訴,無論是任何原因(包括起訴時的策略失誤),不可再訴,即沒有double jeopardy。。。等等。所有這些對起訴方的限制,就是為了彌補被告的先天不利已達到公允、平衡。

方指控對手的內容和性質,大部分達不到對簿公堂的程度。本人覺得最合適的渠道是管理、規範學術或其他特定專業領域的由專家構成的committee來處理。而committee聽證、定奪要有嚴格的程序、規則的規定。Committee成員不必、也不允許受輿論的影響。一切決斷,必須按照制定的規則和被committee接受的證據。

方舟子打假實質是種迫害,卻能在中國成為英雄,我想除了中國目前作假成風的惡劣環境,而政府對此無所作為之外,大概還因為我們中國人傳統上不喜歡做系統上的思考,迷信silver bullet,凡事好用猛藥,圖立竿見影之效,不計後果。因此我們容易接受極端的措施,卻很少顧慮後果。而要控制方舟子式打假的危害,需要廣大看客有頭腦,不盲從,動輒群情激奮。可惜被視為含蓄內向的中國人內心從來不缺乾柴,見火就着,烈焰熊熊,巍巍壯觀。。。嫉惡如仇,眼裡容不得一顆沙子,缺乏對“壞人”的寬容和推及自己的憐憫。

方舟子式的打假,是否應取締、如何取締,並不簡單。本貼不討論。本貼只是想指出其對社會的危害遠遠大於好處,並以此提醒各位捧方的,尤其是右邊的朋友。

願上帝保佑中國,肖傳國,還有方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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