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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同学诉讼与同学们反应的随想
送交者: 直言 2011年04月28日10:17:01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这几天看到多位同学指责岳同学如兴诉讼,则坏了论坛的规矩,坏了大家聊天的兴致,以后不敢说话,或不知如何说话,云云。不禁又大吃一惊。

我们大部分生活在美国或北美。美国是个法制国家,立国之本,除了民主政体,就是 the rule of law,如此视法律如无物的反应,简直就相当于因为被告知不得乱穿交通繁忙的马路便不会走路,或者被告知不得乱穿红绿灯、撞人,便不会开车一样。

如果连尊重他人名誉、不得诽谤他人的道理都不懂、都做不到的话,以我的拙见,真的还不如不开口,免开尊口,对大家都好。道理跟不懂得不乱穿马路、不乱穿红灯的话不如不要走路,不要开车一样浅显。

况且尊重他人名誉、不得诽谤他人在美国是法律,个人没有权利选择不遵守,一如开车不得乱穿红灯、撞人。否则会有法律后果,或曰吃官司。

在法律的眼里,与行路乱穿马路和闯红灯、撞人相比,尊重他人名誉、不得诽谤他人于后者更可比一点。原因是,乱穿马路更可能的牺牲者是个人,其行为属于愚蠢,而在绝对尊重个人选择的万恶的美国,愚蠢自残是人权的一部分,受到相当程度的承认或尊重。

而诽谤和开车撞人都系伤害他人,他人为牺牲者,受到法律的绝对管制和制裁。因其已经超出了单纯愚蠢自残的范围,不受人权保护。

以上是美国。相信加拿大也差不多。

在神奇国,我们的法律关心的维持政府的统治,维持政府的绝对权威,无边的不受限制的生杀大权。这是我们历史悠久的传统。中国的法律,本质上不是为了保护屁民权益的。如有屁民甲因伤害屁民乙而获罪,我认为我们的官府根本目的不是屁民甲,而是维持治安,一如今日我党的维稳与神奇国屁民关系不大一样。

神奇国法律大部分是刑法,是政府或官府管束屁民用的,是打屁民屁屁的借口。

我们神奇国天经地义是,我们的屁民不得对我党放肆,言语出格,不规矩,不然必严惩不贷,大牢伺候。我党一向是讲话算数的。艾同学即是典型。至于又刁民开车横冲直撞、乱闯红灯、撞死几个屁民甲、屁民乙什么的,我们神奇国的法律是很有弹性的,按孟五毛的讲法,相比西人,我们的法是充分人性化的。

讲到名誉,更是可笑。我们神奇国历来只有皇上、官府衙门、达官贵人才有至高无上、不容挑战的名誉、面子,时至今日,皇上变成了我党,屁民草民是从来谈不上什么劳舍子名誉的。

我们几千年来,大部分时间连饭都吃不饱,一有天灾人祸,我们屁民就几百万几千万地饿死,侬死扛法律讲名誉?不要讲官府,万一耽误了揾食,坏了我党保证的温饱权,连屁民都饶不过侬,必跟侬拼命。

我们神奇国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法院,法庭者,官府衙门政府也。我们中国人又特别重物质、重金钱,没有尊重他人隐私、名誉这些虚无缥缈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的习惯。所以如果有人占他人一分钱的便宜,大家大抵还都能有点是非观,一旦涉及的是隐私、名誉这些我们大脑深处视为粪土的东西,我们一般视抗议者、尤其是告上官府招惹官司的抗议者,为小题大作的疯子,为坏了江湖上的规矩的道德败坏叛逆者者,必群起而攻之,置之于死地而快。

我们祖国进步了。短短十几年前,我记得回神州大地去外地,不仅痰迹满地,人们也并不厌恶他人随地吐痰。不仅不厌恶,我甚至还看到过路人同情随地吐痰者,对揪住其依规章罚款一元纸币的年长义工群起而攻之,有冷嘲热讽者,有义愤填膺者,让我不由地意识流地想到刁民一词。我看着地上不堪入目的遍地如硬币般大小形状的痰迹,再看着这群人,心里感到一阵惆怅,很失落。。。

这几天,看到同学们对岳的诉讼的反应,我又感到了同样的惆怅,同样的失落。

总体来说,我觉得这里的同学对视他人名誉如粪土、恣意诽谤他人的行恶者一般是容忍的,原因,我觉得,和十数年前神奇国国民对随地吐痰者的容忍、接受,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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