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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岳同學訴訟與同學們反應的隨想
送交者: 直言 2011年04月28日10:17:01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這幾天看到多位同學指責岳同學如興訴訟,則壞了論壇的規矩,壞了大家聊天的興致,以後不敢說話,或不知如何說話,云云。不禁又大吃一驚。

我們大部分生活在美國或北美。美國是個法制國家,立國之本,除了民主政體,就是 the rule of law,如此視法律如無物的反應,簡直就相當於因為被告知不得亂穿交通繁忙的馬路便不會走路,或者被告知不得亂穿紅綠燈、撞人,便不會開車一樣。

如果連尊重他人名譽、不得誹謗他人的道理都不懂、都做不到的話,以我的拙見,真的還不如不開口,免開尊口,對大家都好。道理跟不懂得不亂穿馬路、不亂穿紅燈的話不如不要走路,不要開車一樣淺顯。

況且尊重他人名譽、不得誹謗他人在美國是法律,個人沒有權利選擇不遵守,一如開車不得亂穿紅燈、撞人。否則會有法律後果,或曰吃官司。

在法律的眼裡,與行路亂穿馬路和闖紅燈、撞人相比,尊重他人名譽、不得誹謗他人於後者更可比一點。原因是,亂穿馬路更可能的犧牲者是個人,其行為屬於愚蠢,而在絕對尊重個人選擇的萬惡的美國,愚蠢自殘是人權的一部分,受到相當程度的承認或尊重。

而誹謗和開車撞人都系傷害他人,他人為犧牲者,受到法律的絕對管制和制裁。因其已經超出了單純愚蠢自殘的範圍,不受人權保護。

以上是美國。相信加拿大也差不多。

在神奇國,我們的法律關心的維持政府的統治,維持政府的絕對權威,無邊的不受限制的生殺大權。這是我們歷史悠久的傳統。中國的法律,本質上不是為了保護屁民權益的。如有屁民甲因傷害屁民乙而獲罪,我認為我們的官府根本目的不是屁民甲,而是維持治安,一如今日我黨的維穩與神奇國屁民關係不大一樣。

神奇國法律大部分是刑法,是政府或官府管束屁民用的,是打屁民屁屁的藉口。

我們神奇國天經地義是,我們的屁民不得對我黨放肆,言語出格,不規矩,不然必嚴懲不貸,大牢伺候。我黨一向是講話算數的。艾同學即是典型。至於又刁民開車橫衝直撞、亂闖紅燈、撞死幾個屁民甲、屁民乙什麼的,我們神奇國的法律是很有彈性的,按孟五毛的講法,相比西人,我們的法是充分人性化的。

講到名譽,更是可笑。我們神奇國歷來只有皇上、官府衙門、達官貴人才有至高無上、不容挑戰的名譽、面子,時至今日,皇上變成了我黨,屁民草民是從來談不上什麼勞舍子名譽的。

我們幾千年來,大部分時間連飯都吃不飽,一有天災人禍,我們屁民就幾百萬幾千萬地餓死,儂死扛法律講名譽?不要講官府,萬一耽誤了搵食,壞了我黨保證的溫飽權,連屁民都饒不過儂,必跟儂拼命。

我們神奇國從來就沒有獨立的法院,法庭者,官府衙門政府也。我們中國人又特別重物質、重金錢,沒有尊重他人隱私、名譽這些虛無縹緲看不見摸不着的東西的習慣。所以如果有人占他人一分錢的便宜,大家大抵還都能有點是非觀,一旦涉及的是隱私、名譽這些我們大腦深處視為糞土的東西,我們一般視抗議者、尤其是告上官府招惹官司的抗議者,為小題大作的瘋子,為壞了江湖上的規矩的道德敗壞叛逆者者,必群起而攻之,置之於死地而快。

我們祖國進步了。短短十幾年前,我記得回神州大地去外地,不僅痰跡滿地,人們也並不厭惡他人隨地吐痰。不僅不厭惡,我甚至還看到過路人同情隨地吐痰者,對揪住其依規章罰款一元紙幣的年長義工群起而攻之,有冷嘲熱諷者,有義憤填膺者,讓我不由地意識流地想到刁民一詞。我看着地上不堪入目的遍地如硬幣般大小形狀的痰跡,再看着這群人,心裡感到一陣惆悵,很失落。。。

這幾天,看到同學們對岳的訴訟的反應,我又感到了同樣的惆悵,同樣的失落。

總體來說,我覺得這裡的同學對視他人名譽如糞土、恣意誹謗他人的行惡者一般是容忍的,原因,我覺得,和十數年前神奇國國民對隨地吐痰者的容忍、接受,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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