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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重提朱令案的啟示
送交者: 直言 2013年05月15日10:40:45 於 [五 味 齋] 發送悄悄話

首先聲明,重提朱令一案不是完全沒有積極意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今中外無不雖不能至,心嚮往之。我們中國人雖無社會意義上的人人平等傳統,亦從不接受、不相信人人平等。但在狹義上如法律面前,平等,作為一個夢想,我們倒還是有的。譬如說,我們中國民間向來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一說,儘管不完全等於西方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從未完全成為現實。

重提朱令一案,其意義,在於施壓呼籲中共當局採取切實行動實現法治,嚴懲弄權枉法,杜絕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貴,否則不是官逼民反,就是屁民叩閽白宮,家仇遠揚也。

可惜,事件一開始即走調變味。參與者忘記了問責該負全責的制度,將真正應該被追究的枉法弄權者或執法機構的瀆職者拋到腦後,一味沉浸於對一介身為平民的“嫌犯”孫維的問罪和討伐。完全錯失了方向。對誰是嫌犯被誤導的先入為主的偏見,過度的衝動憤怒,和對正義含義的誤解,導致網上義民們對“犯罪”證據幾無要求,檢驗草率,判斷偏執不公,不僅堅拒任何關於證據的理性討論,而且動輒興師問罪,殺人誅心,專注於懷疑討論者的動機,悖情滅理,毫無理性,近乎於對孫維的迫害。

一旦荒腔走調如斯,這場原來尚屬合理的“護法”或“呼法”籲請,就變成了網民越俎代庖執法。義民們也從呼籲法治、正義的富有責任感的潛在現代公民,墮落為集破案定罪懲罰於一身,以正義自居,不論證據,罔顧事實,必欲置孫維於死地的朱令復仇討伐軍團的暴民。

至此,重提朱令的籲請幾乎化作毫無理性的暴民執法運動,其實際功效亦走向其追求正義人權初衷的反面。

究其原因,大致不外乎朱令復仇討伐軍團成員的兩大誤區:對正義的誤解和對人權的蔑視。

正義與復仇含義雖有交匯,實質卻有本質區別。

其交匯處在於對罪犯的追究和懲罰。區別是,復仇帶有強烈的get even情結,注重的是目的,而其目的無它,唯懲罰也。復仇基本忽視公平或公正,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以宣泄為主。

而正義(justice)的終極目的不是懲罰,而是公正。公正者,不止於是對受害者的公正,亦包含對罪犯的公正,和對社會的公正。懲罰僅僅是正義的一個部分。正義更重視程序。因為人皆有原罪,不完美,會受情緒、輿論煽動、親疏、個人喜惡諸等不恰當動機的左右,做不到公平,唯縝密嚴謹的程序是確保公正的唯一手段。故無程序即無所謂的公正也。

從這個意義上說,朱令復仇討伐軍團言行更接近復仇,而不是他們自己想象的正義感。

國內的民主派或政改激進派(常被神奇國網民訛為“右派”,其實政治理念更接近美國的左派)及其海外以推翻中共為最高訴求的同路人,雖言必稱人權,且必冠之以“普世”,在這件事件中暴露出來的,卻是對人權的蔑視和踐踏。因為我們的“右派”朋友似乎也完全忘記了孫維的人權。

我們中國人似乎對人權有種浪漫情結,以為人權常常被冠之以神聖,故人權就是崇高的人民享有的很崇高的東西。其實,人權固然神聖,因其為保障公民生存、免受迫害、享有自由、活得有尊嚴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權利。但是,需要人權保護者,卻往往不是崇高的人民,而是遭遇到法律麻煩,尤其是在大眾心目中或許有罪、不見得無辜的有缺陷的人。

人權中最重要的部分,莫過於公民作為被告,在政府強大的暴力機器面前,面臨官司、牢獄之災時,其權利如何得到充分保障。美國憲法修正案中有六項關於法庭程序。可見分量之重。而重中之重,是equal protection和due process。

Equal protection決定了任何一個人,包括孫維,無論多少人懷疑其十惡不赦,享受憲法賦予的所有神聖人權,一分一毫不可比他人少。無人高於法律,也無人低於法律,是任何文明社會的基本尊則。

Due process則賦予任何人,包括孫維在內,法治的幾條最基本的權利:

一。孫維沒有任何義務證明自己清白。

二。是否開口,屬於孫維根據自身利益選擇的神聖自由。

三。直到官方正式起訴,孫維不必為自己作一句辯護。

四。如有起訴,官方需開列出所有指控,包括指控的理由和證據。

五。證明孫維犯罪,或所有指控是否成立,是官方的義務。

六。官方證明的標準,是要對案件無任何先入為主偏見的正常人認為指控無任何合乎情理的疑問。如果說,懷疑一個人是否作案犯罪,警察調查,標準是或許(possibly);立案,標準是可能(probably);控方起訴,標準是肯定(must have)的話,那麼法庭(或陪審)認為有罪的標準就是必然(necessarily)。每一步都是巨大的台階。

目前所有公開可信的對孫維指控,勉強達到或許,連可能的標準都未達。

根據目前所有公開可信的對孫維指控,孫維只是不能被排除作案,而不是被懷疑作案。兩者在邏輯上和法律上有本質區別。

而朱令復仇討伐軍團早已超越了幾個巨大的台階,由孫維不能被排除作案的證據,以大躍進的速度,一個箭步,直奔主題,一夜驟然演繹出孫維必然作案了。其草率程度,令人瞠目結舌。

重提朱令投毒一案,初衷或許是呼籲法治正義。然,當呼籲者悉數墮落為置正義於不顧的朱令復仇討伐軍團時,當朱令復仇討伐軍團自身就在枉法草菅人命時,重提朱令投毒案的倡導者參與者們又有任何資格要求中共法治、呼籲社會正義聶?

重提朱令投毒一案,初衷或許是要求中共還民人權。然,當呼籲者悉數墮落為蔑視人權的朱令復仇討伐軍團時,當朱令復仇討伐軍團自身就在剝奪踐踏他人人權時,重提朱令投毒案的倡導者參與者們又有什麼資格和信用呼籲人權、譴責中共剝奪人權聶?

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的標準,不在於刑罰的效率或者對罪犯的懲罰烈度。相反,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恰恰反映在執法司法過程中對程序的尊守和對嫌疑人人權的充分確保和尊重,哪怕代價是懲罰效率的低下。

嚴密而無彈性的程序,也許會導致或許可能的罪犯逃脫法律的制裁,不盡人意,卻是一個文明社會可以承受的代價,而且不得不付出的代價。一個文明社會不能承受、也不該承受的代價,是濫殺無辜,哪怕被誤殺誤傷的是一個微不足道、十幾億分之一的渺小的個人。因為,任何人權,都是關於每一個單獨的個人的,誠如康德師傅所云:個人不是達成社會目的的工具。個人,本身就是目的。

沒有落實到每一個個人身上的人權,不成其為人權。一個建立在犧牲渺小個人的生存福祉的正義,也絕不是任何意義上的正義。

由此次重提朱令案,本人痛心地觀察到兩點:

一。阻礙中國人民獲得人權和達成社會正義的,絕不僅僅是共產黨。

二。中國成為一個現代社會,路程將灰強遙遠,如果不是遙遙無期的話。

願主保佑中國。

我們需要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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