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陳述基本事實:居委會保安Z在小區巡邏,發現陌生人M在街上閒逛,就打電話報警,911接線員通知Z待在車裡等候,警員馬上就到。幾分鐘後警員趕到時,Z已經近距離開槍把M打死,Z的頭部被襲擊,滿頭是血。Z下車時,車上的通話裝置保持開啟,錄下有人喊救命的聲音。根據Z的表述,M襲擊了他,把他擊倒,壓在身底下猛揍,他高喊救命,拔槍射殺了M。陪審團認同Z的確受到襲擊,儘管防衛過度,但是佛羅里達有<不退讓法律>(意思是受到攻擊,無須躲避,即可使用致命武器反擊),因此不存在過度防衛罪的問題,而種族原因的二級謀殺罪沒被採用,只有無罪釋放。
以下講一講我的兩個觀點:
我的第一職業是科學家,可能歸為自由派知識分子吧,從這個職業角度,到了Z打電話報案為止,M和Z雙方都沒有錯。Z發現陌生人遊蕩,打電話報警,沒錯。M是受老爸的女友(社區居民)邀請,訪問社區也沒錯。報警後Z就開始犯錯了,Z不顧911接線員的忠告,下車盤查M,明顯越職,冒犯了M,因此Z是攻擊方,M是防守方。M採取不合作的方法捍衛自己的權力,最後被Z開槍擊斃。因此Z二級謀殺罪成立,原因是濫用職權,遇到不合作,動了殺機。
我的第二職業是DOWNTOWN小生意業主,我的生意處在平靜小區和犯罪小區的交界出,對面就是兜售毒品的區域(都是老黑)。有時毒販子也越界來我們這邊,騷擾客人,我們這邊的十來家生意業主,合作起來驅逐這幫閒散人員。他們要是進我們的店內,我們立即警告他們,我們拒絕給他們提供服務,他們必須立即離開,否則有麻煩(這樣完全合法)。他們要是在門口逗留超過三分鐘,我們就立即打911,呼叫警察。對峙雙方長了就都知道對方的底線,基本上井水不犯河水。老黑在對面販毒吸毒,打架鬥毆。我們這邊照樣營業,不受影響。小M何許人也?在被擊斃當年,三次被學校停學(因為塗鴉,偷盜,鬥毆),被擊斃時,血液中還檢出大麻。這樣的人從外表上就看的出來,他的惡意就寫在他的臉上。社區保安就要盤查他,不合作的話,射殺無赦!六個女性陪審員,要是有生活在種族混合社區的經驗,誰的家人沒受過M這號人的禍害,定Z無罪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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