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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退让法”说芝麻人案
送交者: Box 2013年07月17日21:53:07 于 [五 味 斋] 发送悄悄话

据说,Zimmerman杀人案的无罪根据是“不退让法”。这让我想起几年前大陆发生的

“临时性强奸”案。


很显然,“临时性强奸”的辩护妙在“临时性”。也就是说,一个完整的犯罪事件,

可以拆解成不同的片断、不同的零部件来各个击破,找出互不相关的理由。这在东

方人眼中匪夷所思,但这却恰恰是非常标准的西方分析推理的解析思维方式,这一

层我们先不深究,免得跑题。这里的问题是,”临时性”如果可以作为一个理由,

那么流氓挨了某个女孩一个耳光,他可不可以辩称自己“被动性”强奸呢?他可以

说本来只想调戏,挨了一巴掌,才出于反抗被迫强奸的。


回到Zimmerman杀人案,最有争议的就是所谓的“不退让法”。问题的核心就在于

“不退让法”,可不可以不顾前因后果独立判案?比如说,如果案件有两个不同起

因,一个是违法拦截,一个是被动受袭,那么两个完全不同起因的判案结果应该一

样吗?


”不退让法”,不应该适用于主动攻击或违法调起事端的一方。也就是说,主动攻

击或违法调起事端者,应该考虑到自己行为的风险和后果。换一句话来讲,如果不

以前因论后果,那么”不退让法”等于鼓励争斗的双方,都把对方干掉,并且认为

这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可是现代文明中可怕的野蛮,是牛仔时代的遗

风,再远一点,则是欧洲人的决斗,在公平的原则下,完成血腥的野蛮、成就无尚

的荣耀。


孤立理解“不退让法”隐含着一个死亡命题 ── 双方依法都不退让的结果,是冲

突的升级。而双方的升级必然导致致命的攻击。。。最后杀死对手,是保护自己最

有效、最合理也最合法的手段,因为只要发生冲突,谁也无法预计对方下一步会干

什么、能干什么、以及能否干成。


又广而言之,拥枪是对”不退让法”最好的伸义,因为拥枪是最有效的不退让法。

而人人拥枪之后则是拥炮、拥原子弹、拥生化武器。。。“不退让法”,在保护正

当防卫的同时,更鼓励彼此绞杀。


我不知道是“不退让法”本身有问题,还是对“不退让法”的解释有问题,还是本

身与解释都有问题。


最后我们来做一个思想实验。一个强盗拦下一个行人索要买路钱,结果那天运气不

好,一交手就让人掀翻在地而且封住咽喉,于是强盗掏出暗藏的刀子,一刀把骑在

他身上的路人刺死。结果这桩案子一如继往上了法庭,法官听证时,强盗理直气壮

地喊到:长话短说。。。当时那人把我掀翻在地,而且用膝盖顶住我的喉咙,我透

不过气都快憋死了,所以正当防卫万不得已,我才一刀将他刺死。法官闻后点点头,

然后拿起小锤子往鞋底上敲了三下,大声宣布:根据被告者的陈述和“不退让法”,

嫌疑人无罪释放。。。退堂!


一个强盗拦路抢劫还杀了人,但根据“不退让法”却无罪释放了?巴赫说这叫宁可

放过一个坏人,不可错杀一个好人。可我觉得这是法官断取情节乱用“不退让法”

的误判。


Zimmerman杀人案的起因是违法拦截,引发纽斗,最后一死一伤。所以Zimmerman对

别人的死和自己的伤,都负有直接责任。黑人小孩的真正死因,不是死于Zimmerman正

当防卫,而是死于Zimmerman违法拦截引发的冲突。


最后的问题是,Zimmerman真的没有罪过吗?最后的最后,应该按照“不退让法”来

宣判Zimmerman无罪吗?我觉得这是无法无天。他不是蓄意杀人也是过失杀人,不是

过失杀人也是严重过失,对该案负有刑事责任,因为违法拦截涉嫌暴力。


我说不能依法治国,也包括国民的法理觉悟。我挨骂,其实还不是为了大家好?别

以为没法治就活不了,三十年前中国没有法治,人民活得好好的。现在有法治,你

半夜敢出门吗?不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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