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基本人权[编辑]
尊重基本人权是对个人拥有人权的尊重,自由主义的表现。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国家压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义。基本人权在第3章具体地列举出来。在该章所列举的,是在宪法上受保障的人权。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认许的人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为了避免权力肆意行使而压抑个人的人权,统治机构于是设定至不使权力集中至一个机构(三权分立、地方自治);为了不使个人受到摧残,宪法就以自由主义为原则设立出来。
尊重基本人权,在旧时,就是要尽可能地人类的自由思想与活动,是以这样的自由主义作为基调而成的政治理念。作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义,就意味从依据国家权力而作出压制中得来的自由。为了把这种从国家而来的自由展示出来,许多时称立宪主义,这是在对国家权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来。在民主政治的实现过程中,排除藉国家权力而来的强制,作为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义。自由主义,在政治上来说,是市民自由的扩大;经济上来说,是维持自由政策;更进一步来说,正因为自由主义是以确保个人幸福为目的。随着个人变成集体,自由主义被把握著为决定国家应走的路向。在《日本国宪法》,国家组织的规定和国民主权的考虑相互关连,沿袭著自由主义。
在现代,由于初期实行自由经济政策产生了贫富悬殊,自由主义受到社会权(所得的再分配)而来的修正。另外,随着现代的民主主义强烈依存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义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国纳粹党在民主体系之下诞生,引致极大的祸害,也让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国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说是民主主义。故此,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变得密不可分,而成为立宪民主主义(自由民主主义)。即使在《日本国宪法》,在个人自由与国家之间出现冲突时,自由也被规定成优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