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基本人權[編輯]
尊重基本人權是對個人擁有人權的尊重,自由主義的表現。起初,是具有解放受國家壓迫自由的人民的重要意義。基本人權在第3章具體地列舉出來。在該章所列舉的,是在憲法上受保障的人權。除了明文規定的權利外,也存在判例上所認許的人權(知情權、隱私權等)。為了避免權力肆意行使而壓抑個人的人權,統治機構於是設定至不使權力集中至一個機構(三權分立、地方自治);為了不使個人受到摧殘,憲法就以自由主義為原則設立出來。
尊重基本人權,在舊時,就是要儘可能地人類的自由思想與活動,是以這樣的自由主義作為基調而成的政治理念。作為政治的基本理念的自由主義,就意味從依據國家權力而作出壓制中得來的自由。為了把這種從國家而來的自由展示出來,許多時稱立憲主義,這是在對國家權力不信任的前提下而來。在民主政治的實現過程中,排除藉國家權力而來的強制,作為保障個人權利的理念而支持自由主義。自由主義,在政治上來說,是市民自由的擴大;經濟上來說,是維持自由政策;更進一步來說,正因為自由主義是以確保個人幸福為目的。隨着個人變成集體,自由主義被把握著為決定國家應走的路向。在《日本國憲法》,國家組織的規定和國民主權的考慮相互關連,沿襲著自由主義。
在現代,由於初期實行自由經濟政策產生了貧富懸殊,自由主義受到社會權(所得的再分配)而來的修正。另外,隨着現代的民主主義強烈依存於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自由主義的重要性急速地増加;尤其是德國納粹黨在民主體系之下誕生,引致極大的禍害,也讓世人明白:不能保障國民自由的制度,即不能被說是民主主義。故此,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變得密不可分,而成為立憲民主主義(自由民主主義)。即使在《日本國憲法》,在個人自由與國家之間出現衝突時,自由也被規定成優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