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美台建交 此其時也-- 上報/ 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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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依据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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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758号决议全文并未提及中华民国或台湾,而只是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驱逐出去”,问题是2758号决议提到的蒋介石和他的代表均已过世,该决议所针对的对像已不存在,所以2758号决议的一部分作为历史文件已经失效,而中华民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其国名还留在《联合国宪章》的条文之中。
中华民国政府可以研究向海牙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控告联合国,要求国际法院对2758号决议有效性作出解释。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在法院得为诉讼当事国者,限于国家”,但第三十五条“非联合国会员国为案件之当事国时,其应担负法院费用之数目由法院定之。”可见,中华民国作为非联合国会员国仍可成为诉讼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也包括“国际法之任何问题”。中华民国应该向国际法院主张,由于蒋介石和他的代表均已过世,国际法院应该判决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已经失效。
*作者为牛津大学国际关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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