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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一質疑並反駁外交部關於中日東海共識談話的幾個要點
送交者: 安瑪 2008年07月09日06:31:07 於 [軍事天地] 發送悄悄話
安瑪評論《東海協議》系列之十四 逐一質疑並反駁外交部關於中日東海共識談話的幾個要點 作者 安瑪 1)外交部發言人姜瑜6月18日就中日東海共識發表談話稱:“中日雙方經過認真磋商,同意在實現有關海域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在東海選定適當的區域邁出共同開發第一步”。 本文作者質疑和反駁:6月18日公布的中日東海共識,把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的條文規定東海中間線以西的無主權爭議的中國油田,與中間線以東的中日兩國有主權爭議的油田捆綁在一起交由中日兩國“共同開發”,這不是把中間線以西的屬中國主權的油田篡改為成了中日有主權爭議的中日“共同開發”?東海共識的這一規定還不是把按照國際法中間線以西的中國油田的主權出賣給日本? 我們注意到,中間線以西根據國際法是無爭議的中國主權範圍的海域,這是中國政府宣布過無數次的嚴正立場。可是自從6月18日東海共識公布以後,外交部發言人所有的談話,包括楊外長,武大偉對東海共識的談話,全部都改口只強調中國對春曉油田的主權,沒有重申中國對中間線以西所有油田的主權,這到底何故?而且為何在東海共識中把春曉列為“合作開發”,同屬中國主權的中間線以西的其它油田卻列為“共同開發”,請問外交部,這不是意味着中國政府只是想保住春曉的主權,而要把有國際法支撐的中間線以西的油田主權(春曉除外)出賣變成了中日有主權爭議的兩國“共同開發”。 綜上所述,618東海共識明目張胆地把中間線以西的油田(春曉除外)的無爭議中國主權屬性篡改為主權有爭議的中日“共同開發”,完全出賣了中國的國家主權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姜瑜談話中說的東海共識是在“不損害雙方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並不符合擺在眾人面前的東海共識所展現的白紙黑字的事實。 2)6月19日外交部副外長武大偉舉行就東海共識專門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說早在30年前,中國領導人在解決海洋權益問題上,就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構想。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就是這一構想的具體實踐,體現了中方的一貫立場。 本文作者質疑和反駁:這是武大偉對鄧小平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公開的歪曲與篡改。眾所周知,鄧小平的指示指的是在有主權爭議的的海域“共同開發”,但是眼前的這個東海共識是把按國際法屬無爭議的中間線以西的中國油田出賣給日本,把這些中國主權屬性的油田篡改為中日有主權爭議的油田而進行兩國“共同開發”。 3)武大偉在同一天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還公開說“中日雙方對春曉油氣田進行的合作開發和對東海進行的共同開發是兩回事,日方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屬於中國。” 本文作者質疑和反駁:這是武大偉公開的撒謊,事後立即被日本高官煽一記耳光“日方並未承認春曉油氣田主權權利屬於中國”。 4)新華社報道外交部長楊潔篪就東海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其中的第三點是: 三、中方為何同意日本企業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 答:吸收外資參加近海油氣資源對外合作開發是符合中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的通常做法。中國有關企業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尤尼科、殼牌等外國石油公司進行過合作。 此次中國企業同意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加中國春曉油氣田的對外合作,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完全一樣,並無任何特殊含義。 我想強調,正因為如此,這一合作開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由中國企業主導。 本文作者質疑和反駁:楊外長所說的“這一合作開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由中國企業主導”只適用於春曉油田,至於同是處於中間線以西的其他的中國的油田的主權屬性將會篡改為中日共有“共同開發”,這是東海共識只想保住春曉的主權而徹底出賣中間線以西其他中國主權範圍內的油田的又一證據。請問楊外長,按照國際法,春曉和中間線西側的所有油田的主權都是屬於無爭議的中國主權範圍的油田,東海共識到底為何要出賣出春曉以外的其他中間線西側的中國油田? 同時,日本對春曉和其他中間線以西的油田都有違反國際法的非分的主權要求,日資進入這些油田就不是像楊外長所說的單純的“對外合作,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完全一樣,並無任何特殊含義”,是性質完全不一樣的外資,作為資深的職業外交官,楊外長在有關國家主權的重大原則問題上嚴重失言令公眾無法容忍。楊外長不但隻字不反駁日本侵犯中國主權的無理的要求,在外交部不反對日本對春曉主權要求的情況下讓日本企業以自稱的主人身份進入春曉,就是用行動幫助日本取得事實上的春曉的部分主權,這是對中國國家主權公開的出賣。 5)新華社報道外交部長楊潔篪就東海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其中的第五點是: 五、日本國內有人稱,中日在東海北部海域搞共同開發是以“中間線”為基礎,你對此有何看法? 答: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方過去從來沒有承認過日方所謂“中間線”的主張,今後也不會承認。中方主張按自然延伸原則實現東海大陸架公平劃界。 本文作者質疑和反駁:618東海共識事實上是把中間線兩端的油田“共同開發”, 由兩國共同擁有,完全符合以中間線為界中日各自擁有一半東海的原則,這是不爭的事實。而東海以中間線劃分是違反海洋公約劃界原則的,嚴重侵害中國國家民族及後代利益的不合法的劃線。現在外交部口頭上重申“不承認中間線”, 但在行動上執行的是不擇不扣地中間線原則,連日本的輿論都這樣認為,不正是反映了東海共識是不用文字而是以行動來執行中間線,不對嗎? 6) 新華社報道外交部長楊潔篪就東海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其中的第六點是: 六、中日東海有關協議對中日兩國海上權益會產生什麼影響?答:此次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問題達成的原則共識是一項過渡性措施,是一種臨時性安排。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受影響。 本文作者質疑和反駁:東海共識後,原來有國際法支撐的中間線以西的中國主權的油田將被篡改為主權有爭議的中日兩國“共同開發”,請問楊外長,如此重大的主權變更還說什麼“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受影響”?豈不是睜眼說瞎話? “臨時性安排”?楊潔篪現在說的是中方單方面說辭“臨時性的安排”,但日本是根本不買帳。問題的關鍵是因為東海共識是違反了國際法把中間線以西的中國主權的油田篡改為了有主權爭議的中日共同開發,這就開了一個非常危險的先例,為以後中國再後續的劃線談判中以國際法為基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下了非常不妙陰影。比如,現在中國可以根據國際法堅持中間線以西屬於中國主權法範圍內的事務日本無權干涉,日本無言以對只能提出一些諸如“吸管效應”等枝節問題,中方完全可以以國際法里沒有“吸管效應”的詞語,卻是1992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的理由等等。 但是東海共識以後,中國在中間線以西的任何行動,日本一定還要持機干涉要分一半,中方若再像以前一樣以國際法來反駁的話,日本就可以把東海共識抬出來作與禹之矛攻禹之盾的反攻,日本完全可以振振有辭的說:關於國際法中日兩國歷來都有不同的理解分歧,但是東海共識就是在當今的國際法之下中日兩國在處理彼此的分歧中形成的一個共識。所以東海共識既符合國際法也是兩國間的共識,因此兩國在劃線問題中出現的所有新的分歧應當按照東海共識的模式處理… 請問此時中方還能如何反駁?再說東海共識只是一個“臨時性安排”這樣的自言自語?日本可以繼續回擊,東海共識既符合國際法又是中日兩國的共識,即使中方認為是一個“臨時性的安排”,也應該把共識的精神和模式移植到日中在東海劃線的其他項目的安排。請問這時的中國將如何反駁日本人與禹之矛攻禹之盾的謬論?當然屆時的中方為了阻止日本借618東海共識進一步蠶食中國的海洋權益,只能堅持東海共識是“臨時性安排”而不答理日本進一步主權和資源的要求。但是到了這一步中日兩國又免不了要大打外交戰,屆時的中日關係肯定大受重挫。難道這就是今天大讓步的東海共識所期盼的今後的中日關係的前景? 對於以上質疑和反駁外交部關於中日東海共識的談話的各要點,我們期待外交部能夠公開答疑釋疑。 我們並不是反對中日友好,也不反對中國為睦鄰外交在經濟或資源上吃點虧而取得和日本這樣一個重要的鄰國建立真誠的睦鄰友好關係的機會。但是眼前的東海共識不但出賣了中間線以西的中國油田的主權,還因為東海共識是以破壞當今國際法的方式的達成成的兩國共識,中國在將來的兩國東海劃線談判中,若想繼續以國際法為武器保證自己的正當權益的時候,日本就可以東海共識就是符合當今國際法的兩國共識來反擊從而可把中國處於非場尷尬與不利的位置。 讓步和妥協是一種高超的政治藝術,做好了可以失小得大事半功倍甚至可以扭轉整個的牌局,反之則會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會陷己於困局甚至於危局。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三代在主政時期都曾做出過包括在國土主權方面的各種各樣的讓步與妥協,他們的所做出的具體的讓步與妥協的得失功過後人自有公論。但是前三代的領導人在國土主權方面做出的所有的讓步妥協都有一個鮮明的共同點,就是全部的國土主權方面讓步妥協都是在有爭議的地段上做出。但是我們看到的這個東海共識卻是把中間線以西這樣由國際法支撐的無主權爭議的,又是在中國實際管轄之下的主權油田做出單方面的大讓步妥協變為了篡改這些油田的中國主權屬性為有主權爭議的中日“共同開發”,這才是我們反對東海共識的第一個的原因。 我們反對東海共識的第二個原因就是以上已經談到的即使中國出賣了中間線以西油田的主權,東海共識還會為以後的中日東海劃線談判帶來更多的難題更大的阻力。中國政府必須清楚,中日東海談判背後真正出牌的是美國,沒有美國的背後支持,日本不可能在劃線談判中擺出以鑽國際法空子來踐踏國際法的實際內容的蠻橫無禮的態度。美國是決不會輕易放棄中日東海劃線這張圍堵中國的不用出本只有利益的好牌的,何況以日本人至今所表現出來的貪婪的特性也不允許日本在從東海共識中大賺了中國一把後就會自動罷休。東海共識公布後,日本官方的不承認中國對春曉及中間線以西的主權,就是日本今後將繼續在整個東海的任何海域都要插上一腳大鬧天宮的信號,日本的東海算盤就是只要死不劃線就可插手整個東海,直到徹底平分整個東海為止。 以下轉載姜瑜武大偉楊潔篪的談話 新華網北京6月18日電 外交部發言人姜瑜18日就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發表談話。全文如下: 中日雙方經過認真磋商,同意在實現有關海域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行合作,在東海選定適當的區域邁出共同開發第一步。 中日此次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並就共同開發第一步達成諒解,是雙方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關於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識而採取的重要步驟,也是雙方本着求同存異的精神,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互利雙贏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於東海的和平與穩定,有利於中日加強在能源等領域的互利合作,有利於中日關係的健康穩定發展,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武大偉談中日東海共識 2008-06-19 20:49:50  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編輯:姚培碩    發表評論  進入論壇>>   國際在線專稿(記者 劉軼瑤):中日兩國日前就磋商多年的東海問題達成了原則共識。中國副外長武大偉19日在外交部為此專門舉行的中外記者會上介紹了中日東海共識的主要內容、重要前提和中方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原則立場等。他傳達了三個重要信息:中日東海共識是過渡性安排;這一共識顯示出中日兩國有能力、有誠意處理敏感問題;中日雙方對春曉油氣田進行的合作開發和對東海進行的共同開發是兩回事,日方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屬於中國。   中日雙方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以及與此相關的東海油氣田開發問題上一直存有爭議,中國一貫主張採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來劃分;日本則主張採用雙方陸地間等距離“中間線”劃分法,雙方就此進行了長達幾年的反覆磋商。據武大偉介紹,雙方這次主要達成了三項共識:“一是雙方要共同努力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第二項共識是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雙方在東海選擇一個區塊進行共同開發;第三項共識,中國企業歡迎日本企業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這裡所說的中國法律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發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而這三項共識的達成有兩個重要前提:“第一,有關共識不損害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益和管轄權,不損害中方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的法律立場和主張。中方在東海劃界問題上從來不承認‘中間線’原則,中日之間也從來沒有在東海劃定過什麼‘中間線’。第二,日方同意按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屬於中國。”   對於此次達成的共識,武大偉明確表示,它只是一種過渡性安排,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仍需要雙方今後通過談判加以解決。“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這個爭議短時間內難以解決。如果中日雙方不妥善處理好這一問題,任憑東海問題升溫,勢必干擾中日關係大局。為了使中日關係能夠順暢地向前發展,中日雙方決心在不涉及主權權益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過渡性安排,避免這個問題成為中日關係改善和發展的障礙。這次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就屬於這種過渡性安排。早在30年前,中國領導人在解決海洋權益問題上,就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構想。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達成的共識,就是這一構想的具體實踐,體現了中方的一貫立場。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仍需要雙方今後通過談判加以解決。”   武大偉強調,妥善解決東海問題,符合中日雙方利益,也顯示出雙方有能力、有誠意處理兩國間的敏感問題。   在東海問題上,除了劃界分歧,春曉油氣田開發也備受關注。中國投資開發的春曉油氣田僅從地理位置上看,即便是按照所謂的 “中間線”劃分法,也完全位於中方一側。但是長期以來,日本卻一直要求將該油氣田納入共同開發區域,因此遭到中方的斷然拒絕。武大偉明確表示:“在共同開發的區塊內,不是依照中國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據兩國政府商定的辦法和原則來進行開發。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與共同開發是兩回事。最重要的標誌就是,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必須依照中國法律來進行合作,這意味着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中國有關企業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優尼科、殼牌石油公司合作開發。這兩家外國企業由於商業原因退出了合作。日本企業將來參與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就和優尼科、殼牌石油公司一樣,按照中國法律參與合作,兩者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   值得一提的是,共同開發在國際上是一種新的嘗試,目前已有20多個國家通過協商、擱置爭議,就海上爭端做出了臨時安排。武大偉也表示,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的共識並不是第一個案例。 外交部長楊潔篪就東海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中方就東海問題同日方達成協議出於什麼考慮,從中得到了什麼利益? 答:外交部已就東海問題多次闡明中方立場。我想再次強調,中日兩國此次通過協商,就東海問題達成諒解,是雙方為落實兩國領導人重要共識,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而採取的重要步驟,是互利雙贏的結果,符合兩國和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有日本政府高官日前表示,日方並未承認春曉油氣田主權權利屬於中國,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我想講兩點:第一,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於中國,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中日雙方一致確認,日方企業將依照中國關於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這本身就充分體現了中國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 三、中方為何同意日本企業參加春曉油氣田開發? 答:吸收外資參加近海油氣資源對外合作開發是符合中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的通常做法。中國有關企業此前曾在春曉油氣田與尤尼科、殼牌等外國石油公司進行過合作。 此次中國企業同意日本企業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加中國春曉油氣田的對外合作,性質與尤尼科、殼牌公司參加春曉油氣田合作開發完全一樣,並無任何特殊含義。 我想強調,正因為如此,這一合作開發受中國法律的管轄,由中國企業主導。 四、有日本官員稱,春曉油氣田開發是不是共同開發取決於共同開發的定義,叫不叫共同開發並不重要,中方對此有何評? 答:共同開發與合作開發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共同開發是一種過渡性安排,它不適用任何一方當事國的法律。中日兩國企業在春曉油氣田將要進行的是合作開發,它所依據的是中國法律。 五、日本國內有人稱,中日在東海北部海域搞共同開發是以“中間線”為基礎,你對此有何看法? 答: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方過去從來沒有承認過日方所謂“中間線”的主張,今後也不會承認。中方主張按自然延伸原則實現東海大陸架公平劃界。東海的最終劃界問題,將由中日雙方通過談判加以解決。 六、中日東海有關協議對中日兩國海上權益會產生什麼影響?答:此次中日雙方就共同開發問題達成的原則共識是一項過渡性措施,是一種臨時性安排。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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