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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內地第一案”一審宣判 金庸獲賠188萬元
送交者: 王玉芳 2022年05月10日11:07:27 於 [新 大 陸] 發送悄悄話
來源:廣州日報網絡版      日期:2018-08-17 08:54:00     


  喬峰、令狐沖、黃蓉、王語嫣……這些金庸筆下耳熟能詳的名字,也是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書中的“汴京同學”。金庸的一紙訴狀,掀起“同人作品內地第一案”的波瀾。

  16日上午,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判決楊治(筆名:江南)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查良鏞(筆名: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金庸、江南均未出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亦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金庸索賠520萬元 江南否認侵權

  金庸訴稱,楊治創作的《此間的少年》未經許可,照搬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在不同環境下量身定做與金庸作品相似的情節,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

  同時,楊治通過盜用上述獨創性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妨害了金庸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請求法院判令楊治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未盡審查職責,應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對此,楊治辯稱,《此間的少年》與金庸的武俠小說存在根本區別,也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沒有侵犯金庸的著作權。其在《此間的少年》中對金庸作品要素的使用屬合理使用。

  楊治辯稱,其創作、出版和發行《此間的少年》,並未違背誠實信用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亦未對金庸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間的少年》停止發行並銷毀庫存

  天河法院判決,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楊治、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應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縫以外的版面刊登聲明,同時在新浪新聞news.sina.com.cn首頁顯著位置連續七十二小時刊登聲明,向查良鏞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背景:判決對“同人作品”發展有一定指引意義

  “同人作品”是指借用知名小說、漫畫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姓名設定等元素的“二次創作”,人物名稱會和知名作品保持一致,但故事情節、發生時空等與知名作品還是有着較為顯著不同。

  目前,“同人作品”是否侵權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金庸訴江南一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的判決結果或對今後“同人作品”發展具有一定指引意義。

  焦點1

  65個金庸角色被二次創作

  《此間的少年》是楊治於2000年創作,先發表於網絡,2002年由西北大學出版社出版,書名為《此間的少年: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

  《此間的少年》另有多個版本,其中《此間的少年》(2001-2011十周年紀念珍藏版),封面有“《此間的少年》出版單行本行銷中國,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等簡介內容。

  經天河法院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射鵰英雄傳》相同的共27個,包括郭靖、楊康、黃蓉、歐陽克、歐陽鋒、黃藥師等;與金庸《笑傲江湖》相同的共13個,包括令狐沖、林平之、獨孤求敗、東方不敗等;與金庸《天龍八部》相同的共18個,包括王語嫣、段譽、喬峰、段朱、段紫等;與金庸《神鵰俠侶》相同的共7個,包括郭靖、黃蓉、小龍女、尹志平、陸無雙等。

  焦點2

  是否侵犯著作權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的表現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的單純要素,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

  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因此,《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並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焦點3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結了作者高度的智力勞動,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值。

  本案中,楊治作為讀者“出於好玩的心理”使用金庸大量作品元素創作《此間的少年》供網友免費閱讀,在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屬於以不正當的手段攫取金庸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利益,在損害金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對此楊治用意並非善意。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楊治於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藉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

  因此,楊治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精典博維公司與聯合出版公司在收到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行後仍未予以停止,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該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廣州購書中心在應訴後停止銷售,其主觀上並無任何過錯。(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闞倩)



http://www.gdzf.org.cn/zwgd/201808/t20180817_962545.htm


http://www.gdzf.org.cn/zwgd/201808/t20180817_962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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