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罰款指標,檢察官有定罪指標,說白了就是為了錢,尤其是最近各個政府缺錢花。所以有些人就反其道而行之:拒付罰款。小的罪名主要是罰款。拒付罰款最要命的是一會兒做壞人,一會兒做好人。你乾脆壞到底,它也拿你沒辦法。
前幾年在紐約有人質疑警察有罰款指標,後來警察局慌忙辯解沒有這種事。既然沒有罰款指標,那警察哪兒來的開單興奮?只要是不很嚴重,教育教育就可以了。
美國北卡來羅納州最近有一個“新舉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按時出庭,以前要啟動刑事審判程序,現在不用了,只要交50美元就可以了。根據北卡的行政法,法院拿到罰款以後,按照法定比例和警察分成。中國是按潛規則,沒有法院摻合,美國也有,只不過有法律條款撐腰。北卡的訴訟費是125美元,律師費另計。96美元是法院開支,剩下的29美元作為警察福利,法庭設施維護。這96美元不全是專款專用,否則人家一旦不付罰款或付不起罰款,法官,檢察官就沒工資發了,風險太大。按常理來說,就15%左右的分成警察是不會給法院助人為樂的,至少要40%,然後60%是法院開支和項目資金籌備,如有多餘就進入州庫。和中國的購物游一個樣,你買完了東西,導遊得到四成的回扣作為個人收入。反過來,如果受罰的都是窮光蛋,法院缺錢可以申請財政補貼。總的給人的感覺是自負盈虧,但又不能讓人知道。
罰款和定罪指標的常見負作用就是冤假錯案頻發。理論上是會丟很多錢,實際上因為官僚主義的影響,政府丟的錢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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