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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用文人的“言論自由邏輯”?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5年08月16日08:45:57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除非你不談言論自由,或者以專*zhi統*zhi者御用文人身份談偽言論自由,你就必須確認無誤地堅持:言論內容與言論自由權利無關!以言論內容判定或限制言論自由權利,可能出於對言現代文明精神不理解;但是,更多的是為現專*zhi政權效命的御用奴才哈巴狗矇騙人們的歪理。
  
限制言論自由只有一個原則,就是自由的原則;即你的自由不能侵犯別人的自由。根據這一原則,規範限制言論自由,只能根據所發的言論是否實時產生危害或對別人發生了傷害。什麼是“實時”、“危害”、“傷害”,要由法律規定之。但是,這規定不能違反自由原則,其中必不可少的是不能以言論內容定罪、不能以“可能”的危害取代實時的危害。違反自由原則,以言論內容限制言論自由權利、以言論自由內容入罪,或根據“可能”的危害當作“事實”的危害,都是貨真價實的剝奪言論自由權利。以言論自由判定言論權利是所有專*zhi統*zhi者的思想,現今的受僱或義務御用文人在這方面作出了五花八門的歪論混淆視聽。
  
人們的言論自律,例如不應在朋友喪禮中談笑唱讚歌開“爬地”;不應在朋友婚、壽宴上高談死人崩屋的事或奏哀樂等等。這與有沒有言論自由完全是兩回事。所謂言論自由是指個人自由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係,人們在什麼場合自律說什麼話並沒有權力與權利關係,所以不能由自律導出言論內容與言論自由有關的錯誤結論。把人們自覺自律行為作理據推出權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權利,或者是根據言論內容或言論埸合判定人們言論罪,是所有專*zhi統*zhi者共同使用的手段。
  
例如有御用文人詭辯說:在美國,你不能公開場合發表種族歧視的談話,在家裡大談就無妨。這個詭辯在於,“在家裡大談種族歧視無妨”是偽事實。把“在家裡談種族歧視沒有害傷到他人或者沒有被人告發而沒有被定罪”偷換成為“發種族歧視言論合法”,這與“文雀扒荷包沒有被抓”說成是“扒荷包合法”是同一邏輯。這是御用文人一向慣用這種捏造事實和偷換概念的手法。試問,在一個有黑人成員的家裡,你大談歧視“黑鬼”的話,被黑成員告上法庭看你的“在家裡大談種族歧視”有沒有罪!哪為什麼又不到別人家裡去抓歧視言論者呢?這又是另一個自由權利問題:權力不可入侵個人自由權利範圍(這個問題與本文無關,不論)。

御用文人用上述捏造和偷換概念的手法推出這樣的結論:“政府有權對言論進行倡導、支持、反對、限制。”這句話就是一種故意混淆視以達權力侵犯權利的目的。混淆之處就在於:政府是對人們“言論內容”實行倡導、支持、反對,還是對人們的“言論自由權利”實行“限制”?任何專制或民主政府都可以就某些“言論內容”實行倡導、支持、反對;但是,民主政府絕不可以對任何人的“言論自由權利”實行限制!這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擺着,且全世界自由民主國家認同的則。當然這個世界上有“政府有權對言論進行倡導、支持、反對、限制。”的事實,這就是我們共CD的政府(所有專*zhi政府亦然)。這種政府的這種作為正處於神台貓屎、千夫所指的困境。為了為專*zhi權力在理論上解圍,御用文人把民主國家不准限制人民言論自由權利這一鐵一般的事實,有膽量公然造謠、捏造、偷換成了“政府有權對言論進行倡導、支持、反對、限制。”把別人當作白疑來矇騙!

結論是:任何以言論內容來判定言論自由權利就是剝奪和侵犯了人們的言論自由權利。

2005-8-13

對照文章,和合《有關自由的邏輯》                

http://www.mlcool.com/html/00996.htm
http://www.geocities.com/forumcopy/193423.html

(8/13/2005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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