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定義,到底誰說了算?
和合(1/11/2006)
我來說說到底誰來給民主定義的問題吧。
這裡的人們在不停地爭論到底什麼是民主。
我來問一個問題:
民主的定義,到底誰說了算?
是毛澤東嗎?是希特勒嗎?是那個熊彼得嗎?是張三一言嗎?是賴斯嗎?是你越南人嗎?
都不是。
以上任何人都僅僅是一方之言,片面之言。任何一方都可能是魔鬼。
其實答案早就存在。那就是各方的契約。
只有通過契約確定的民主定義,才是真正可以實現的民主。
各個國家因為先天條件不同,當然契約出來的民主形式不同。
美國的民主就不同與英國的。英國的又不同與法國的。法國的又不同與香港的。。。
有人非要強調什麼大選總統什麼的。其實,印度就不是自由大選總統。
印度就是選舉出政黨,再又政黨自己確定總統。
你能說印度不是民主嗎?
香港的立法會是按政黨人數比例分配。難道這就不是民主嗎?
那些非要用自己意志里的民主定義去強迫別人接受的人,真是發瘋了。
毛澤東還要說,只有最廣大的勞動人民當家作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呢。
當人們為民主的定義爭論不休的時候,為什麼沒有人問一句進一步的問題:
民主是什麼,到底應該由誰來定義?
其實,無論是從英國的歷史,還是美國的歷史,都不難看出,
民主是由"契約"來定義。在法制社會裡,契約就是最高的法制原則。
當然,這也就回答了越南人的問題了:
到底什麼是公平?
當契約的各方共同同意的時候,就是公平的。
而用一方強迫另外一方接受(例如,多數一方強迫少數一方)的時候,就是不公平的。
什麼是正義呢?
羅爾斯早就論證過,正義就是公平。我就不多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