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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晚年之路》(補遺之一)歷史的審判(修訂稿)
送交者: 水陸洲3 2006年03月12日11:23:1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特別法庭宣判。

  從這次審判的實際過程,可以看得很清楚,這次審判的主要對象是“江青反革命集團”,林彪反革命集團僅僅是一個搭配。而在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中,主要又是審判江青。
把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稱之為“歷史的審判”,有三層含義:

首先,它不僅僅是對少數幾個人的審判,而是對一段歷史的審判,是對文化大革命這段歷史的審判。毛澤東自己說過,他一生做的第二件事就是發動文化大革命。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也可以說是對毛澤東的這段歷史的審判。有人說: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與批判毛澤東的錯誤是兩回事。也許,他們主觀上認為這是兩回事;也許,他們希望群眾把這當成是兩回事;也許,他們這樣說僅僅是一個幌子,他們自己不相信,也不希望群眾相信。實際效果是,審判了江青,徹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至少把毛澤東建國以來,特別是一九五六年以後的歷史否定了。如果說,江青等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果真犯有如此嚴重的“反革命罪行”,他們又得到毛澤東的如此信任、重用,他們的許多“罪行”又是得到毛澤東、周恩來的批准或同意,毛澤東豈能辭其咎。如果說,批准、同意的只是錯誤,執行的就是罪行,那麼,究竟有多少事,江青不僅是批准或同意而是親自執行者呢?

其次,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上,對高級官吏犯罪進行審判不乏先例。但是,因黨內路線鬥爭而對失敗的一方進行審判,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還從來沒有過。林彪集團發動“五七一反革命政變”,叛國出逃,有人提議對林彪集團進行審判,毛澤東認為,黨內鬥爭不能採取審判的形式進行。對江青等人的審判,可以說打破了中國共產黨的歷史紀錄,創造了用審判形式進行黨內鬥爭的先例。當然,在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前蘇聯,在斯大林的領導下,曾經多次對黨內的反對派進行審判,並判以重刑。然而,斯大林的這些錯誤,是被右派先生們經常作為攻擊的目標的。

再次,把所謂的“江青反革命集團”與林彪反革命集團搞在一起,併案審判,這也是一個歷史的創舉。按照“起訴書”的說法:1971年9月,林彪、葉群、林立果、周宇馳、江騰蛟等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失敗,林彪等叛國外逃,以林彪為首的反革命集團被揭露和粉碎。以江青為首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繼續進行反革命陰謀活動,直到1976年10月被揭露和粉碎。這時,逮捕他們,華國鋒宣讀的“中央決定”是這樣說的:“最近一個時期,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趁毛主席逝世之機,相互勾結,秘密串聯,陰謀篡黨奪權,犯下一系列反黨、反社會主義的罪行,中央決定對以上四人進行隔離審查。中共中央。一九七六年十月六日。”可見,林彪的問題與江青的“問題”,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把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併案審判,既改變了林彪一案的性質,也改變了江青“問題”的性質。這也可以說是“史無前例”,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通過這次審判有三個實際意義:第一,進一步打擊“四人幫”及其幫派體系,使其永遠不能再搗亂;第二,打騾子驚馬,讓華國鋒徹底丟掉幻想,老老實實地就範,辭去現有的領導職務;第三,順利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批判毛澤東的“晚年錯誤”,完成政治上的撥亂反正。

2005年6月初稿
2006年3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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