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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門造車的“法制”
送交者: 張三一言 2003年06月07日21:13:3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反法制主義論.三】閉門造車的“法制”

現今坊間有一股“法制”怪風。

他們的“法制”是一種閉門造車之 “無須有”物脫離人世;是一種背離事實,違反邏輯的怪論。我叫這種東西為法制主義。

但他們信口開河說:不斷地說“是甚麼”,例如說“法制”是一種科學原則,是一種自然規律;法制先於民主,法制高於民主,要法制不要民主……。但若問他們“為甚麼”如此?如此是怎麼樣的?他們百問百不應,絕不作答。

他們提倡的法制主義本身,有沒有道義原則內涵?他們勉強回答:法制對每一個人都是平等的。但當人們提出政治現實中整體性地存在人與人之間不平等,可否反對時,他們條件反射地高叫:法制高於一切!良法惡法都必須堅守。

究其因,法制主義者手段的基本教條是:奴隸般遵守法律;欲求達到的目的是:維護現權力!

以下是張三一言對法制主義者的繼續駁析。

[一]、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其麼東西?

現在我們來看看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甚麼東西。法制主義者是這樣界定“法制”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國家具體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說,"法制"是和"民主"一樣,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詞彙。』

『所以,在這裡討論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會"。是象"社會主義制度",或者"資本主義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樣,是指的一種社會制度。』

『在法制社會裡,法律是獨立於獨裁者和任何群體意志的,一種客觀規律。』『法律必須是科學的』

也就是說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的社會”是一種與人的意志、利益、社會文化無關的客觀科學。

下面我就是根據法制主義者給出的界定進行評論。

[二]、閉門造車的“法制”

[1]、因為法制主義者的“法制”是閉門造車虛構之物,所以連法制主義者自己也搞不清楚“法制”為何物。

1、法制主義者一方面開門見山下“法制”的定義是:『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會"。是像"社會主義制度",或者"資本主義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樣,是指的一種社會制度。』即“法制”是一種“社會制度”。

2、另一方面又這樣說:『法制的決定是確定的。法製程序把對正確和錯誤判斷的結果,制定成法律,積累下來,形成穩定的判斷。』變了,這裡“法制”是一種程序。

3、又另一方面這樣說:『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變了,這裡的“法制”又是指一種法律原則了。

4、再另一方面這樣說:『法制要求判斷者不得與當前事有情緒、感情、仇恨、正義、親情等關係。對於與當事人有任何感情的法官和陪審員,都應該迴避。』又變了,在這裡“法制”又變成了一種操作守則了。還有很多。

就第2、點的所提到的『法制的決定是確定的』這一句,請法制主義者回答:是(法制的)社會制度的決定是確定的?還是(法制的)程序的決定是確定的?還是(法制的)原則的決定是確定的?還是(法制的)操作守則的決定是確定的?

法制主義者不斷指責別人不理解甚麼是法制”,但他自己也分不清他的“法制”到底是一種(法制的)社會制度、程序、原則還是一種法律操作守則。

此外法制主義者還說他的“法制”同時是指“法庭”“立法”“選舉”“整個政治運”…多得很。

為甚麼會這樣的呢?

因為法制主義者閉門造車擬出的“法制的社會”是根本不存在的東西,這種不存在的東西,使得連它的原創者也無法釐清它的概念。

[2]、不能從現實中歸納出來的“法制社會”

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不論是在歷史、現實或理論都不存在,只存在於法制主義者的想象中。請看法制主義者是怎麼樣說的:『在一個極端"專制"的社會裡,是獨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或者任何願望)得到充分滿足。在一個極端"民主"的社會裡,是大多數人的任何願望得到充分滿足。 在一個理想的"法制"社會裡,是每一個人的合理願望公平地得到滿足。』

現在的民主社會都不是極端的民主社會,在今天並不存在極端的民主社會。法制主義者為甚麼不用正常的民主社會推導出“法制社會”,而要從無須有的“極端的民主社會”里導出?

這是因為法制主義者沒有辦法從現實中導出一個合理和可以在現實中操作的“法制”社會;一個閉門造車虛擬的“法制社會”只能從虛構的極端的民主社會”的對比和相襯下才能導出。

“法制”不是用現實中的民主而是空想中的極端民主作襯托物歸納或推論導出,所以其歸納物(“法制”)也是是空想的產物。即使在法制主義者心目中,其“法制社會”也不是“現實的”所以他說他的“法制社會”是“理想”的;非現實的理想而已!

[3]、“我說法制是甚麼法制就是甚麼”

請看法制主義者這段話:『法制中,程序優先於民意。法製程序要求判斷者首先是誠實的人。然後要求判斷環境和判斷人必須排除影響個人情緒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 親情,私人關係,經濟關係,武力,強迫,等。然後要求,判斷者充分了解客觀事實。經過這樣的程序,是法製得以最接近客觀的答案的根本保證。』

法制主義者說的“法制”程序是指甚麼東西?

它與民主有甚麼關係?

“法制”程序有甚麼特性致使它會要求判斷者首先是誠實的人?“法制”程序有甚麼功能可以令其會要求判斷環境和判斷人必須排除影響個人情緒和意志的因素?

法制主義者都是只說“A是B”,不說“A為甚麼是B”,“A是怎麼樣的B”。從不給出證明。

當別人提出上述問題時,法制主義者的回答是“因為A是B”或者說“因為B是A”。法制主義者認為這樣的回答就對“法制”作了科學、客觀、真理性的證明了。

在一些辯論中,當人們指出他這樣回答問題不符合邏輯時,他回答說,他的每一個命題都是經過反覆科學論證,證明是正確無誤的。之所以沒有把論證寫出來是因為太忙了。而且進一步反駁說,沒有寫出來並不等於沒有證明,並不等於不正確。

法制主義者所有的理論包括所謂的憲法原理、民主原理等等都是如上所述的閉門造車之作。“我說甚麼是甚麼就是甚麼”是法制主義者理論的基本思路,從不給出為甚麼和怎麼樣的。我經常說法制主義者的理論是自說自話,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為甚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

因為法制主義者的這些理論是空幻的,不存在的事理。一種幻覺,你只能說它是甚麼,很難說出它的為甚麼和怎麼樣的道理出來。正如某人說神仙就是狐狸一樣,很難在理論上證明它為甚麼是,怎麼樣是的道理是一樣的。

[4]、要靠聖人和神才能存在的“法制”

請看法制主義者的妙論:『法制之下,只要有任何一個人,證明某個理論是錯誤的,那麼,它就是錯誤的。只要有任何一個人指出某人在某一點是違法的,那麼他就是違法的。』

任何人做任何一件事都可以被另外『任何一個人指出某人在某一點是違法的』!

比如你法制主義者今天早上吃飯,別人一樣可以你是違法的。因為有某網上怪論家說過“做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做的事都是非法的。”按照他的觀點法律並沒有規定你法制主義者吃飯是合法的,所以法制主義者吃飯是犯法的。現在非常明顯,“已經有一個人指出法制主義者在吃早飯這一點上是違法的”。請法制主義者回答:吃飯就變成非法的了嗎?

上面是搞笑式的反駁。下面作正式的批評。

一個人做了某一件事,第一次法官判斷:沒違法;上訴後第二次判日:犯法;……

有兩個人做了同樣的事,在這個州判決是合法,另一州裁定是非法。既然有一個法官(夠資格了吧)『指出某人在某一點是違法的』那麼,請法制主義者回答,那條相關的法律是『錯誤的』還是正確的?是『客觀規律』還是主觀定見?是『科學真理』還是人們利益妥協的安排?

或許法制主義者會這樣辯解:他所指的是一種還沒有被人發現,但它是客觀實實在在存在的科學真理。

這就產生了一些問題了。

一是、這個“法制”真理現在被人發現了沒有?

若說已經被發現了,那麼既然存在一個唯一的正確的科學的“法制”真理,那為甚麼會出現上面所說的不同的判決的矛盾?這個矛盾的存在就反證明了不存在法制主義者心目中的真理,起碼是這個真理到今天還沒有被人們發現?既然連這個真理都還沒有被人們發現,那麼依賴這個真理才能存在的法制主義者的“法制”又怎麼麼能存在?起碼是這個“法制”還沒有被人們發現。所以結論是“法制”不存在!

二是、另一種可以是這個真理已經被法制主義者發現了,只是其它多數人不理解或不承認。只要按照法制主義者發現的“法制”真理辦,問題就解決了。

但是如果有另外一個名叫異見的人說,他已經發現了另一種與法制主義者不相同的法制真理,請問法制主義者怎麼辦?

一個解決之道是預設法制主義者才是唯一的真理,而且必須規定只有法制主義者或與法制主義者相一致的才是真理,所有異議都是謬誤。這樣問題就解決了。不過,這樣解決問題的辦法已經被專制統治者用了幾千年了。法制主義者要充當唯一真理的發現者、掌握者、執行者,先決條件是必須是一個獨裁者。但法制主義者又定義了其“法制”是與『獨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不兼容的。所以根據法制主義者的界定法制主義者又不能充任是唯一的真理發現者和掌握者。既然連“法制”真理的原創者都發現和掌握不了“法制”真理,那就反證這個要靠唯一真理生存的“法制”是不存在的。

三是,由聖人或神施行法制主義者的“法制社會”科學真理不是可以了嗎?

其實這樣的現實似乎是存在的。例如回教原教旨建立的國度就是。因為真主是能符合法制主義者上述要求的。

但稍為思考一下,又是不通。因為,一則宗教原教旨不符合法制主義者的客觀科學的要求。二則,即使是宗教原教旨之國度,也不是真箇由真主施政而是由教主獨斷的。眾所周知,例如用石頭擲死通姦者的“法制”就是由教主的實行『法制以判斷正確和錯誤為結果,並把結果進行積累。』並且是在這個教主“判斷者與當前事有情緒、感情、仇恨、正義、親情等關係”之下繼續着。

神在人們心中時是萬能的,一旦到了人間時就是無能的。

因為聖人和神在現實的人間不存在,所以要依靠聖人生存的“法制社會”是不存在的。

2003/6/6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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