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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改之我見
送交者: chiwolf 2003年07月11日09:44:5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誠如大家所說,中國不發展經濟去改善人民生活是死路一條,但不改革政治體制,不推行民主政治也是死路一條。但正如筆者在拙作《中美及兩岸關係的未來淺析》中所述,我主張以現行體制為基礎進行漸進式的政治改革,實行中國式的民主政治體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易為現政權所接受,改革阻力小;二是對人民的政治經濟生活衝擊小,改革成本低;三是改革風險小,儘可能避免民族衝突和國家分裂。本文試圖勾畫筆者的政改設想。

一、 中央政府

1. 實行總統制

考慮到中國共產黨在當代中國歷史上的特殊地位,以及長期以來中國軍隊隸屬於中共的歷史和現狀,筆者主張參照“君主立憲制”的特點,在憲政體制中給予中共特殊的政治地位,同時將軍隊國家化。也就是說,在憲法中明確總統必須由中共推選候選人,並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協(下稱“兩會”)表決通過後當選。這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由中共全國黨代會選舉一名候選人,經“兩會”表決同意後任職,候選人在“兩會”未獲通過時,可以責成中共另提候選人;另一種就是由中共全代會推選兩名以上候選人,由“兩會”投票決定一人當選。“兩會”可以彈劾總統。筆者主張先實行第一種方法,適當時候再實行第二種方法。

總統是國家元首,履行的職權與現行國家主席基本相似。但與現行國家主席所不同的是:一是總統不參與國家行政管理;二是總統是參軍最高統帥、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從憲法上杜絕國家元首與軍隊最高指揮官分離的情況出現。撤消現行國家中央軍事會員會,組建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會),由總統直接領導。國安會由正副總統、正副總理、國防部長、武警總隊司令、總參謀長、外交部長、國家安全局(其職能類似於現國安部)、公安部長等人員組成。國安會與現行軍委不同的是,它僅是一個決策諮詢機構,不再參與軍隊日常管理。軍隊日常管理與國防建設由國務院及國防部負責,改變國防部長期以來有名無實的現狀,但應當規定國防部長為文官。軍委現屬的“四總部”的職責劃歸國防部,在國防部下設參謀長聯繫會議,設總參謀長,為軍隊武官最高職位。動用和調度軍隊經國安會討論後由總統決定。同時為避免動用軍隊參與政治,應當在憲法中明確規定軍隊只能用於對外戰爭,以及在國內用於對付武裝分裂勢力、恐怖分子及緊急救援(如抗震、抗洪、森林滅火等)。但總統在國內動用部隊必須由國務院提出要求,並經“兩會”授權。這樣既保證了軍隊的統一領導,為維護領土完整、國家統一提供了可靠保障,又使總統及軍隊避免干預政治和具體行政事務。

2.轉變“兩會”職能,加強“兩會”權力

將全國政協改革為類似於參議院的機構。除現行職能外,應當賦予其否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案的權力,以對立法機構起牽製作用。取消現行政協常委會制度和委員年會制,縮減委員數量,實行委員職業化制度。全國政協設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委員選舉產生。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委員席位以150個左右為宜,以人口為基準,參考政治、經濟、宗教、民族、區域等因素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之間分配名額,並由各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鑑於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全國人大仍保留現行常設機構制度和代表年會制。人大代表可基本維持現行代表數量,但嚴格按人口數量在各省、區、市、行政區之間分配,代表由各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人大常委席位以300個左右為宜,在換屆時由人大代表選舉產生。常委實行職業化制度。常委會設委員長和副委員長各1人,由常委會選舉產生。

在強化人大立法職能的同時,特別應當強調其監督職能。除應當加強對國務院、最高法院和最高檢查院(應逐步實行司法獨立)的監督外,應當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院負責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家領導人和全體公民遵守憲法,對中央各機構之間,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政府相互之間難以通過行政權力協調的衝突按照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進行裁定,對違憲行為進行制裁。

將現行中紀委、監察部、檢察院的反貪局及審計署的力量劃歸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置監察院。監察院下設廉政監察署和審計署,前者負責對國家機構中的任何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廉政情況進行調查;後者負責審計包括國務院在內的國家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這些機構劃歸立法機構符合國際慣例,便於對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調查和監督。為便於他們履行職責,可以賦予部分司法權力。

同時建立獨立檢察官、獨立監察官、獨立審計官制度,必要時可以任命他們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獨立檢察、獨立監察和獨立審計。

3.直選國務院正副總理

國務院是中國的最高行政機構,行使內閣職權。國務院總理是中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其職權除調動武裝力量外,幾乎總攬了包括國防建設和軍隊管理在內的一切政治經濟軍事行政權力,但總理仍受制於不再是“橡皮圖章”和“花瓶”的“兩會”。

國務院設總理和副總理各一人,全中國(包括港澳台)的所有政黨和無黨籍人士只要符合憲法規定的條件,均可參與競選,由全國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提出包括各部委首長在內的內閣名單,經“兩會”表決後,組成內閣。國務院設國務院會議制度(即內閣會議),為最高行政會議,會議組成人員由總理決定,除正副總理外一般包括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財政部長等主要部委領導。

二、改革地方政府機構

現行政府機構的弊端是管理層次過多,機構臃腫,效率低下,相互間缺乏制約機制。地方政府這些毛病更甚。因而筆者的改革思路是精簡管理層次,強化省級管理權限。

過去我國憲法規定的管理層次為中央、省級、市(縣)三級(地區為派出機構)。但隨着“市管縣”體制的實行及鄉鎮政權的建立,我國的實際管理層次為五級,造成效率低下,財政負擔沉重。因而,筆者主張恢復三級管理體制。一是撤消鄉、鎮、區、街道級政府,由縣(市)在重要的鄉、鎮、區、街道派駐辦事機構,授予某些職能(如民政管理、民事糾紛協調、計劃生育、治安協防、社區服務等),稅收、水利、交通、教育等由縣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直接負責。二是廢除“市管縣”體制,縣、市均直屬省級管理。三是為防止地方政府“大而全,小而全”及地方政府對司法、公安、廉政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干涉,全部將其劃歸省級管理,實行垂直領導。如由省級相關機構在中心城市(如現在的地級城市)派駐法官、檢察官,組成中級法院、檢察院,管轄本地及相鄰縣市的有關司法事務。同時由省級的相關機構向各縣市派駐法官、檢察官組成地方法院、檢察院。省級廉政監察和審計機構只向中心城市派駐分支機構,負責該城市及相鄰縣市的監察、審計工作。省級公安機構直接向縣市派出派駐機構,該派出機構還可以向鄉、鎮、區、街道派出派駐機構。

省級、縣(市)級行政首長通過競選由該地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省級仍設“兩會”,縣級則只設人大,不設政協(即一院制)。但是省級政協和省縣兩級人大都取消常設機構制度和代表(委員)年會制度,實行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的職業化,減少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的數量。政協委員和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法院、檢察院、監察院仍直接向省級人大負責。省級行政領導受“兩會”監督,縣級行政領導受同級人大監督。

同時,為了避免長期以來中央與地方各級之間形成的部門對口管理的弊端,在國務院下設地方政府事務部(港澳台,由港澳辦和台辦負責),全權負責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絡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向地方政府對口部門下達任務和聯絡工作,這是防止腐敗的一個重要措施之一。省級也採取同樣的方法管理縣市政府。

三、實施步驟

筆者的想法是分兩步走:

第一步:在2008年前完成縣市以下政府的改革,實行縣市行政首長和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省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實行直接選舉,省級行政首長實行差額選舉。這期間要作好幾項基礎工作:一是在中共黨內實行充分的民主制度,真正做到黨有黨章,國有國法,並儘可能使黨內派系鬥爭公開化、制度化,因為筆者設想的“總統制”是建立在中共黨內民主化的基礎上。二是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充分聽取全國民眾的意見,適當借鑑國外的經驗,制定一部好憲法,為實行真正的憲政做準備。三是繼續抓好經濟建設,繼續改善人民生活,這是進行政改的物質基礎,並繼續搞好教育,提高人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四是有步驟地開放黨禁和報禁,因為民主政治離不開活躍的政黨競爭和新聞輿論監督。

第二步:2013年實行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及國務院總理的直接選舉,實行總統制,全國政治改革基本到位,並在實施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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