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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電視系列片:南中國海爭端
送交者: chang le 2014年06月30日13:05: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2014-07-01
(1) 局勢升溫


齊之豐
張松林

 — 南中國海的主權爭端不斷升級,相關各方一直爭吵不息。在這場日益激烈的爭吵中,有的國家拿出歷史記錄當作宣稱主權的依據。也有的國家向國際法庭投訴,希望依靠國際公法來化解島嶼爭議。這場爭端已經影響到海上航運以及海底資源的開發,更給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的全球秩序構成嚴峻挑,也使美國難以置身事外。

南中國海局勢持續升溫,使南中國海成為國際新聞的持續熱點。

菲律賓和中國相互指責對方侵犯自己的海洋權益。近來菲律賓再度指責中國在菲律賓西海也就是中國所說的南海屬於菲律賓的一座珊瑚礁上建設人工設施。菲律賓已經將有關爭議提交國際仲裁。

與此同時,中國開始在越南和中國有爭議的海域部署鑽井平台,並調遣大批船隻守護鑽井平台。越南強烈抗議並試圖派船阻止。

越南早些時候發布的錄像顯示,中國船隻在越南專屬經濟區內追逐並撞沉一艘越南船隻。

對峙的中越雙方不斷發生衝突。6月23日,中越兩國船隻再次在那裡發生碰撞。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強烈指責越南說:

“根據我的了解,23日上午,越方組織現場的船隻,再次沖闖了中方作業區的警戒區,其中越方的一艘拖船主動地撞上中方的一艘公務船。”

越南方面則指責是中國7艘船隻當時對越南在那裡執行任務的一艘漁業資源監測船進行堵截驅趕,衝撞越南船隻,並造成兩名越南船員受傷。

越南認為,中國在越南的專屬經濟內設置石油鑽井平台是一種嚴重的事態。越南總理阮晉勇說:

 “中國非法將石油鑽井平台安置在深入越南大陸架的地方和越南專屬經濟區內,並調遣船隻保護其鑽井平台嚴重威脅和平、穩定和海事安全。”

中國、越南、菲律賓、馬拉西亞、文萊、台灣對南中國海的島嶼和珊瑚礁提出相互衝突的主權要求。

美國對有關各方的領土要求不持立場。但鑑於南中國海是重要的海上貿易通道,作為一個貿易大國和當今世界海上秩序主要維護國,美國對南中國海局勢感到關切。

美國主張通過國際法和對話解決糾紛。在越南和中國發生衝突之後,白宮發言人卡尼再次重申了美國對南中國海問題的立場:

“我們的看法一直都是說,這些爭議必須是通過對話而不是威脅來解決。我們並非涉及這個爭端的一方。不過,我們再次敦促他們通過對話解決爭議。這次的情形也是如此。”

對美國方面所申述的原則立場,中國作出了憤怒的反應。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說:
 
“必須指出的是,正是美方近來在有關海上問題上的一系列罔顧事實、不負責任的錯誤的言論,助長了一些國家的危險和挑釁的行為。我們敦促美方真正從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的大局出發,在有關的問題上謹言慎行,停止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

然而,在美國看來,中國在南中國海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美國國防部長哈格爾在新加坡舉行的一次國際安全研討國會上以不同尋常的坦率措辭指出:

“中國在南中國海地區採取了破壞穩定的單方面行動以伸張自己的權益要求。在國際秩序基本原則受到挑戰的時候,美國不能袖手旁觀置之不理。”

南中國海局勢究竟有多麼糟?究竟是十分危險,還是雖有危險但可管控,還是只是充滿憤怒與喧囂其實都是虛張聲勢?

設在華盛頓的外交政策智庫斯廷森中心的東南亞部主任理查德.克羅寧說:

“我認為局勢確實非常嚴重,不僅僅是憤怒與喧囂,儘管也確實是有憤怒與喧囂。但是在表面之下,情況是非常嚴重。現在的局勢是不可控的。這是最值得重視的一點。現在沒有什麼槓桿可以控制局勢。”

在地處南中國海交通要道的新加坡總理李顯龍看來,南中國海糾紛問題十分棘手。李顯龍總理在華盛頓訪問時指出,東南亞沒有哪個國家要跟中國打仗,而中國也有意發展跟東南亞國家的友好關係。

然而,李顯龍總理指出,南中國海爭議也牽涉有關國家的國內政治:

“那裡現在確實是有領土和海洋權爭議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容易解決,因為在過去10年裡還有一個因素發生了變化,這就是民族主義成為更為強盛的情感,更強盛的因素,影響有關國家的政府。”

作為全世界最重要的貿易通道之一,南中國海對周邊國家和全世界利益至關重要。如何保持航行自由,貿易通道暢通,管控那裡的紛爭,對所有相關國家構成嚴峻的考驗。

(2) 歷史依據
據信這是一張中國1136年的地圖並沒有把南中國海收入版圖之內

據信這是一張中國1136年的地圖並沒有把南中國海收入版圖之


許波
任禺陽

×南中國海是“複雜之海”×

南中國海素有“複雜之海”的稱號,歷史主權證據的含混、國際法地位的缺失以及多國主權聲索的重疊促成了當今南中國海形勢波譎雲詭的局面。

但是中國素來認為,南中國海其實並不“複雜”。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說: “中國對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有着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據。”
 
按照北京的說法,中國是最早發現、最早開發經營、最早管理和管轄南海諸島的國家。中國出版的歷史典籍認為,漢代先民已發現南海諸島,唐宋時期出現了專指這些島嶼的古地名,元代將這些島嶼納入行政管轄,明清時期南海便已列入中國版圖。

但與中國有爭議的國家不認同中國的歷史證據。菲律賓為配合在國際法庭的告訴而錄製的電視系列片指出,中國的所謂歷史證據完全是編造的。

菲律賓的電視片說:“根據史實,作為菲律賓人、印度尼西亞人、文萊人和馬來西亞人祖先的馬來-波利尼西亞人最早發現了這些島嶼。沿海地區的東南亞人是航海民族,他們最先發現,並在南中國海和太平洋捕魚,比抵達這一海域的中國人早了幾千年。”

×西方殖民者的探險導致南中國海的歸屬更為複雜×

淹沒在久遠歲月中有關南中國海主權的歷史證據零散而模糊,就是有充分記錄的近現代史也沒有把這個問題說清楚。直到18世紀中葉,南中國海的大部分島礁都還被認作是無主資產。1843年,英國船長理查德•斯普拉特利宣稱發現了南中國海南部的島礁,並以他的姓來命名,稱之為斯普拉特利群島,即中國所說的“南沙群島”。1933年,法國殖民者抵達南中國海,並對斯普拉特利群島和普拉塞爾群島(即中國所稱的西沙群島)提出主權要求。作為回應,中國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提出抗議,1935年,民國政府所屬的“土地水利地圖勘查委員會”繪製了一幅南中國海地圖,其中包括由11段線組成的U字形領海分界線,成為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南海九段線”領海主張的基礎。

二戰爆發後,日本軍隊於1939年進入南中國海,並把一些主要島嶼建成進行太平洋戰爭的基地。日本戰敗後,中國政府於1946年宣稱接管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於1948年出版了1935年繪製的地圖。

×舊金山和會未能解決南中國海主權問題×

1951年聯合國召開的舊金山和會決定如何處置日本占領的地區。越南外交學院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阮蘭英博士在美國亞洲學會舉辦的南中國海爭端國際研討會上說,由於冷戰等多種因素,舊金山和約並沒有真正解決南中國海島礁的歸屬問題。

她說:“在那次和會上,南越政府的總理正式提出了對普拉塞爾和斯普拉特利群島的主權要求,而蘇聯建議這兩個群島的主權應交給中國。與會的58個國家中,有46個國家反對蘇聯的建議。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長周恩來反對多數意見,要求把這兩個群島的主權交給中國。鑑於種種這些爭議,舊金山公約第二款第F條只是做出這樣的決定,即日本放棄對兩個群島的所有權利和主權要求,而對這兩個群島沒有其他的說法。”

×舊金山合約埋下南中國爭端的種子×

正是由於舊金山和約在處理日占領土問題上的懸而未決和模糊不清,埋下了日後南中國海爭端的種子。阮蘭英博士認為,舊金山和會沒有能夠就南中國海島礁歸屬的問題達成協議,從而為一直持續到今天的南中國海衝突打開了大門。

她說:“越南對這種形勢的解釋是,和會沒有做出任何決定,表明法國原先對南中國海諸島礁的占領和主權要求仍然繼續有效。中國的立場認為法國的殖民占領無效,宣稱它對南中國海兩個群島的主權依據是收復日本占領下的國土。而菲律賓則把這種形勢解釋成南中國海為無主資源,不屬於任何人的自由島嶼。”

×南中國海被各聲索國瓜分×

從舊金山和會前後一段時間開始,南中國海島礁各聲索國開始加緊提出主權要求,並把這種要求變為行動。中國大陸的共產黨政府繼承了民國政府的主張,宣布對南海諸島擁有全部主權。北京後來於1953年對越南做出一定的讓步,將民國政府的11段線海疆改為9段線。越南宣布脫離法國殖民統治,但繼承前宗主國對南中國海各島嶼的主權要求,宣稱西沙和南沙群島屬于越南。菲律賓聲稱它有權擁有部分日占領土的主權,並於1956年占領了南沙群島靠近菲律賓沿海的幾個島嶼。從197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馬來西亞、文萊和印度尼西亞不甘落後,也先後占領了南沙群島的一些島礁。

×歷史依據能否成為主權要求的基礎?×

中國在南中國海主權爭議中歷來注重歷史依據,主張西沙和南沙群島自古以來就屬於中國領土。但前美國駐新加坡、中國和印尼大使芮效儉(J. Stapleton Roy)認為,南中國海的歷史背景給原本就錯綜複雜的領土和領海爭端增添了進一步的麻煩。

他說:“有些國家擁有持續千年的詳盡的歷史記錄,而有些國家的歷史卻沒有充分記載,但其有關南中國海活動的傳統卻和歷史記錄同樣屬於有力的證據。有些主權要求建立在模糊大概的基礎上,有些則以歷史記錄為基礎。如何對待這種幾個世紀以來質量不均衡主權要求,這在處理相互衝突的主權要求時是一個很大的難題。

芮效儉指出,正是由於考慮到歷史證據方面的複雜因素,美國才主張在處理南中國海主權爭議的問題時要以國際法和聯合國的海洋法公約為準。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日前在美國智庫外交關係學會舉辦的研討會上說,他對中國在南中國海主權問題上側重歷史證據的立場表示理解。

他說:“中國宣稱它在南海的存在遠早於國際法的形成。這種主張必須予以一定的重視,因為國際法不能追溯它形成之前的事情。我不是律師,但我認為這種主張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李顯龍強調,對於國際社會而言,不同的國家有大有小,結果不能僅以國力強弱來決定。他說:“國際法必須在解決糾紛當中占有很重的地位”。

(3) 國際法能否解決南中國海主權爭端?

中國的南中國海主權要求範圍示意圖(有爭議島嶼以英文與中國名稱標示


亞微
張佩芝余木

 — 中外學者普遍認為,南中國海爭端的焦點反映在島礁的主權歸屬問題上。但是,現行國際海洋法公約並不涉及領土主權,而只處理陸地延伸出來的海域範圍及其權利,加之有關公約把與領土歸屬相關的海權爭議排除在強制性爭端解決程序之外,因此導致主權聲索國在南中國海的領土爭端一直僵持不下。如何通過法律手段化解爭端,達成令有關各方都能接受的結果,成為國際社會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南中國海爭端的焦點問題是什麼?*

南中國海面積大約為350萬平方公里,島礁250個以上。中國聲稱,斯普拉特利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帕拉塞爾群島(西沙群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但是,周邊的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等國以及台灣也都聲稱擁有部分島嶼的主權。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Jacques De Lisle)說:“南中國海的爭端有很多方面,法律層面的爭端最終取決於誰擁有島礁的主權,原因是這裡不僅有可能蘊藏着包括原油、天然氣和魚類在內的寶貴資源,而且控制了這片海域的通行權。根據國際法,這些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誰擁有這些地貌。”

台灣“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國際海洋法專家宋燕輝(Yann-huei Song)同樣認為,南中國海爭端的焦點是島礁的主權歸屬問題。

他說:“主張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都要根據‘陸地控制海洋’的原則,也就是說,這個島是屬於你的,你再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主張對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沒有這個領海,沒有這個島嶼,沒有這塊領土,你就沒有這個權利。”

台灣“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宋燕輝
台灣“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研究員宋燕輝


*南中國海爭端涉及的一些法律概念*

領海(territorial sea)是指從一個國家的海岸線或領海基線向外延伸至12海里的水域。對於這以內的水域,沿海國享有主權,可以制定和實行法律,實施國家政策,而不受其它國家的干涉。其它國家只有無害通過權,但是在別國領海上空沒有飛越的權利。

大陸架(continental shelf)包含陸地向海洋自然延伸水深不超過200米以內比較平淺的水下陸塊,向深海延伸出去的大陸坡以及坡腳起伏的大陸基,這三者結合起來又稱大陸邊或大陸邊緣。沿海國對大陸架中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享有高度排他的主權性權利。

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指從領海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領海再延伸188海里,總計200海里。在這188海里水域,包括水體、水體上空以及水體下的陸塊,所有生物和非生物資源以及風能和太陽能等,都在沿海國的主權性權利範圍之內。

據有關專家介紹,在這三個水域中,沿海國對領海擁有絕對主權和管轄權,但是在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內,只對天然資源擁有高度排他的管轄權。不過,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有重疊的部分,因為大陸架有可能向外自然延伸超過200海里,超過的部分就被稱為外大陸架或延伸大陸架。

*中國提出U型線海域劃界的歷史背景*

二戰結束後,杜魯門總統頒布了兩個總統公告,規定美國陸地附近水深200米以內的平淺水下陸塊中所含各種資源,未經美國許可不得開採,陸地向海延伸至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域範圍內的生物資源和漁業資源,未經美國許可不得捕撈。

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傅崐成
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傅崐成


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院長、上海交通大學致遠講習教授傅崐成(Kuen-chen Fu)介紹說,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在1947年正式公布了南中國海島礁的英文名稱以及位置圖,同時標明了一條U型線,當時被稱為11段線,作為其歷史性水域的外部界限,具體說就是,水域內的島礁被視為中國領土,中國因此享有靠近這些地貌的海上權利。

傅崐成教授說,中國的這條U型線和杜魯門總統劃定的海上範圍遵循的是同一個法律依據。

他說:“這個法律依據絕不是任何成文的條約,因為不存在,也沒有足夠的習慣法,那麼它的依據是什麼?那就是法律界常常講的一個基本的文明國家所依據的法理原則,簡單地講也就是合理性。美國認為,在它的海岸附近,對於比較平淺的大陸架範圍內的石油和天然氣以及比較近範圍之內的水域裡的漁業資源,它必須享有一種排他性的權利,所以就這麼公布了,許多國家也就陸續在那幾年裡紛紛在海洋上進行所謂的‘藍色圈地運動’。”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宋燕輝進一步介紹說,2009年,在越南和馬來西亞向聯合國提交了外大陸架劃界示意圖後,中國也向聯合國正式提出了涉及南中國海島礁主權歸屬和管轄權的U型線的主張,只不過這一次是9段線,而不是11段線。

他說:“大陸在2009年5月提出南海的U型線,向全世界公告和宣示,南海9段線的裡面是中國享有的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範圍。所以,在9段線出來之後,國際社會就開始要求中國大陸釐清,讓它說清楚,講明白9段線或U型線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是什麼。”

*國際習慣法的“先占取得”原則*

法律專家指出,在南中國海島礁的主權問題上,各國遵循的法律依據不盡相同。馬來西亞和文萊依據的是大陸架的範圍,菲律賓憑藉的是地理的鄰近性,中國大陸、台灣和越南則更多的是通過“發現”和“先占”原則以及傳統捕魚權來支撐其主權主張。

傅崐成教授說,在中國,每個朝代都會為前朝做正史,而且從中央到地方留下了大量的日記或地方志。因此,它有極其豐富的歷史證據證明南海島礁是中國先占取得的。

“‘先占取得’的含義簡單地講就是,一個國家對一個島或任何一塊陸地享有主權,它的來源是一種‘原始取得’,也就是說,它來自於最先發現、最先使用和最先管理這些島礁。那麼,這就有了一個明確的客觀的比賽條件。我們要比賽,誰先發現?你的歷史證據在哪裡?誰先使用,你的歷史證據在哪裡?誰先管理?你的歷史證據在哪裡?”

傅崐成教授認為,菲律賓和越南對西沙群島或南沙群島的主權主張存在一個軟肋,那就是,他們都避而不談“先占取得”原則。傅崐成敦促南海主權聲索國尊重國際法,在提出領土主權主張方面,要進行“歷史證據的比賽”,而不是“拳頭武力的比賽”。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指出,根據當代國際法,領土主權的確定必須以有人居住並進行有效的治理為條件。但是,南中國海爭端錯綜複雜,無法通過傳統方法解決。

戴傑說:“南中國海島礁的問題是,那些地方幾乎無人居住並進行治理。有些島礁荒無人煙,還有一些島礁一旦在上面搭建東西就幾乎無法居住,而且大多數島礁都非常小。這意味着,我們無法用傳統的辦法來確定領土主權,而只能回到缺乏說服力的和具有爭議的歷史證據上來。但是, 爭端各方對歷史上所發生的事情,例如島礁所有權易手的問題各執一詞。”

原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
原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


據原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現任“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副總裁的包道格(Douglas Paal)介紹,為了取締有爭議的歷史性水域的主張,為領海的主權主張建立新的標準,國際上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是,中國在該公約的談判中還是提出了歷史性水域的主張,並且在談判記錄中加入了有關資料。

包道格說:“中國的主權主張不太可能具有合理性,因為它嚴重侵犯了很多其它國家的鄰近海域,因此,很難相信,這種單方面的主權主張在國際仲裁或審議程序中能夠站得住腳。在談判解決南中國海爭端的問題上,中國將儘可能地堅持歷史性水域的主張,除非最後爭端是通過武力,而不是談判得到解決。”

*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無法解決主權爭端*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1982年12月10日通過,1994年7月28日生效,規定了沿海國對領海、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迄今為止,包括中國在內的165個國家以及歐盟簽署和批准了該公約。

傅崐成教授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從未規定領土主權的取得方法。因此,南中國海無人島礁的主權取得不在這個公約的調節範圍之內。他說,該公約處理的不是陸地主權的問題,而是陸地延伸出來的海域範圍以及其中權利的問題。

傅崐成說:“按照現在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南海形成了嚴重的重疊主張範圍,幾乎沒有一寸海域不是在周邊國家主張的重疊範圍之內。有的地方是領海主張的重疊,有的地方是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主張的重疊,所以相當複雜,因為這裡是一個小的半閉海,周邊以及中間島礁上的國家,他們主張主權範圍的領域相互之間距離都很近,所以會有嚴重的重疊。”

台灣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前秘書長郭明山
台灣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前秘書長郭明山


台灣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前秘書長郭明山(Ming-shan Kuo)認為,雖然《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了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管轄權以及處理相關爭端的原則。但是,由於沿海國享有在專屬經濟區開採油氣等排他性權利,因此,該公約間接造成聲索國加速占領南海島礁。加之島礁劃界困難,缺乏實質約束力,反而激化聲索國主權重疊之爭端。

郭明山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領海12海里以及200海里的排他性經濟水域做了詳盡的規劃。但是,因為這個緣故,也造成了相關國家爭先恐後拼命占據有關島嶼,以擴充他們的排他性經濟水域,可以說是治絲益棼。”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戴傑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存在的問題是,它主要涉及與領土權利毗鄰的海上權利,也就是沿海國陸地附近海洋上所擁有的權利。這樣一來,爭論的焦點就又回到島嶼主權問題上來。

戴傑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迫使人們重新回到領土主權的問題上來,因此無助於南中國海爭端的解決。一旦這麼做了,人們就又轉回到如下討論中來,即歷史證據的重要性是什麼,爭端各國行使主權的意義何在等。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看到船艦、拖網魚船,海岸警衛隊以及海軍被派到這個海域的原因,儘管缺乏說服力,但這是行使主權的另一種方式。”  

*通過法律渠道能否解決南中國海爭端*

菲律賓在2013年將與中國的島嶼主權爭端提交國際仲裁,並且在2014年3月向“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提交了書面陳述。不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如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領土主權、軍事衝突或歷史性所有權,締約國可以提出不接受仲裁的排除性聲明。中國在2006年按照該公約第298條的規定,以書面方式做了排除性聲明,表示不接受強制仲裁的爭端解決機制。儘管菲律賓一再敦促中國加入國際仲裁,仲裁庭也要求中國在2014年12月15號之前以書面形式提供中方的證據。但是,中國政府明確表示不參與不接受菲律賓提出的國際仲裁,而且重申了“主權歸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

“美國戰略和國際問題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葛來儀
“美國戰略和國際問題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葛來儀


“美國戰略和國際問題研究中心”資深研究員葛來儀(Bonnie S. Glaser)分析了菲律賓選擇“國際海洋法法庭”,而非“國際法院”(ICJ)解決與中國的主權爭端的原因。

她說:“‘國際法院’要求得到訴訟當事方的同意,才能處理有關案件,比方說,如果越南希望把帕拉塞爾群島的主權爭端提交到‘國際法院’,而中國卻不同意,‘國際法院’就無法受理這個案子。但是,根據《國際海洋法公約》所設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的情況則非常不同,一個國家把某項議題提交仲裁庭,被告方可以拒絕仲裁。但是,仲裁庭仍會考慮受理此案並最終作出裁決,這就是我們目前所看到的情況。”

葛來儀估計,仲裁庭可能會在2015年就菲律賓提出的仲裁訴求作出裁決,但是因為“國際海洋法法庭”沒有實施機制,法庭的判決最終有可能無法落實。葛來儀表示,有些國家可能會因為中國拒絕接受仲裁而提出,中國沒有兌現它先前作出的通過國際法解決爭端,走和平崛起的道路的承諾。中國的鄰國,特別是一些小國也會對它未來的表現感到擔憂。

“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的副總裁包道格敦促各聲索國在提出主權主張的同時,努力解決彼此間的實際問題。

 “鑑於達成仲裁可能非常困難,通過戰爭解決爭端又不可取,因此,我們就應該採取第三條路線,也就是彼此分享資源。目前,所有聲索國都只是口頭上表示願意這麼做。現在,唯一的問題就是通過啟動外交程序,動員各聲索國去實現這些目標。”

在有關當事國對南中國海主權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有些人士督促各方在2002年東盟10國與中國簽署的《南中國海各方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的基礎上,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南中國海行為守則,以維護南中國海的穩定,增進互信與合作,還有些人士提出通過聯合開發和多邊經濟合作共同開發南中國海的資源。無論是何種建議,人們一致同意以和平的方式化解南中國海的島嶼主權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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