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貪官與“免死金牌” |
送交者: 枯藤老樹 2014年10月21日19:27:5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
2014-10-17 12:00:35 來源: 網易
10月17日,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受賄4755萬餘元,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很多網友不禁要問,貪官為什麼向來很少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貪官判處死緩等於拿到“免死金牌” 近些年,法院對省部級官員腐敗案件的判決中,常常會在判決書上出現如下措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被告人能夠坦白其受賄罪的大部分罪行,認罪態度好,贓款已全部退繳,及具有檢舉他人涉嫌違法線索等情節,從輕判處死緩。” 如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原雲南省省長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長李紀周,原安徽省政協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傑,原黑龍江省政協主席韓桂芝等省部級腐敗官員的判決書中,無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辭。“坦白、認罪、退贓”成為貪官的免死牌,這使得高官腐敗犯罪的死緩化趨勢十分明顯,在社會引起了激烈爭議,遭到了強烈質疑。 按《刑法》第383條規定:對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死刑。同時,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但是很多腐敗大案,涉案金額從幾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元,很少被認定 “情節嚴重”,結果都是死緩,其餘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貪官更是數不勝數。 雖然按照刑法有關條文,“死緩”並非“免死”,只是“緩死”,即如果罪犯在緩期兩年期間的表現好就可以“免死”,反之就得執行死刑。但事實上,被判死緩兩年後又被執行死刑的罪犯非常少,僅出現在個別暴力犯罪的罪犯身上,還沒有貪官的案例出現。從監獄方面透露出來的消息證實,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其中各種原高官獲假釋、保外就醫的占絕大多數。這使得貪官被判死緩,幾乎等於拿到了免死金牌。 為什麼很少有貪官被處決 貪官少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死刑”判決的整體數量來看,慎用死刑成為一個大的歷史發展趨勢。從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覆核權,開始大力推行“少殺慎殺”、“寬嚴相濟”、“疑者不殺,殺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同年末,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本年度的死緩判決已首次超過死刑判決。 那些沒有拿到免死金牌的貪官,被處決的原因並非因為貪污多少錢,而在於貪污獨自造成的其它更嚴重的連帶後果。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曾表示,“儘管目前國家的法律對官員的瀆職、貪腐行為有着嚴格的規定,但是在具體量刑過程中很少對他們立即執行死刑,除非其還有經濟之外的嚴重問題,或者說還引發了另外的巨大損失。” 2011年7月19日,最高法院在新聞發布會上承認,近幾年來,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頻率比較高的情況,並認為有以下幾大原因: 一是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這些人員對監禁刑特有的教育懲治功能重視不夠,覺得能夠適用緩免刑的就應當儘量適用。 二是對基層法院來說,起訴審判的很多案件數額較小,不到3萬元。法律規定,只要不再危害社會,涉案金額3萬元以下就可判緩免刑。 三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辦案人員對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條件理解得不夠準確。比如有些不該認為是“自首立功”的情節也被歸為“自首立功”,導致適用了緩免刑。 四是客觀上對適用緩免刑的標準有待規範。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關於審理指控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等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明確列出不得適用緩免刑的具體情形及從程序上規範等等。 越來越多的大貪官被判處死緩,其正當性和合法性很難獲得普通民眾認同。“持續對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免於判處立即執行死刑,這些情況將有利於中國政府在今後外交活動中的協商和談判。”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趙長青說,“這裡面有政治因素的考慮,不能完全以法律規定來評判。” 近年被處決的貪官
姓名:鄭筱萸 職務: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鄭筱萸夫妻受賄649萬多元人民幣。 處決:2007年7月10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原因:鄭筱萸被處決的原因並不在於貪了多少錢,而是因為其違法為8家製藥企業在藥品、醫療器械進行審批,後者導致了大量醫療傷亡事故,造成十餘人死亡,多名病人出現腎功能衰竭。
姓名:李培英 職務: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和貪污罪,其中受賄2661萬餘元,貪污8250萬元。 判決: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處決:2009年8月7日,在山東省濟南市被執行死刑。 原因:法院認為李培英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姓名:曾錦春 職務:湖南郴州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曾錦春夥同家人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折合人民幣3151.84萬元。 判決: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處決:2010年12月30日,被執行槍決。 原因:法院認為:被告人曾錦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姓名:文強 職務:重慶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受賄1211萬餘元,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49萬餘元。 判決: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處決:2010年7月7日上午,文強被執行死刑(注射)。 原因:文強長期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所送的財物後,包庇、縱容多個黑社會性質組織,致其發展壯大,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極其嚴重的社會影響,法院認定顯然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姓名:姜人傑 職務:蘇州市副市長 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0857億元、港元5萬元、美元4000元。 判決:被判處死刑。 處決:2011年7月19日被執行死刑。 原因:雖然姜人傑也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線索,但被認定不構成立功。姜人傑之貪揭開了房地產驚人的腐敗問題,而且單筆受賄8000萬元創造了貪官之最,姜人傑或許就死在了中央整治樓市查處腐敗的決心之下。
姓名:許邁永 職務:杭州市原副市長 涉案金額:法院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其中受賄1.45億餘元,貪污5300萬餘元。 判決: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處決:2011年7月19日,被執行死刑。 原因:許邁永案、姜人傑案均是涉及城市建設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許邁永貪污受賄2.13億餘元、總涉案金額近3億元,刷新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內官員貪腐的新紀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本文轉載自“談資”公眾號(The_Fod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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