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問題是典型的漢字思維。什麼叫哪個“大”?也就是那個最重要了?
其實,都很重要。讓我們先看看美國是如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
首先是一群包括華盛頓等在內的少數精英,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文化背景,聚在一起,烏泱烏泱地一痛吵,最後才制定了美國的憲法。再然後才根據這個憲法,引導出各個具體的法律。所以,美國也是先有少數精英制定法律,而不是由人民制定的法律。
其次,美國雖然號稱是民主制度,但最初的民主制度中只有一個黨(黨就是一群利益相關的人群)。之後,隨着治國理念的分歧,才在這個利益集團內部形成了兩派(parties)。但即便是這樣,美國也沒有給所有的美國人選舉權。黑人,婦女,新移民,少數族群,沒文化的人,。。。,是沒有選舉權的。這個也許可以讓很多人知道:人民到底有多大?人民在民主制度形成之初,並沒有被統治者看重,甚至沒有給他們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利。為什麼呢?因為人民並沒有足夠的知識和統一的價值觀,民主必然會造成嚴重的分歧。最初討論美國憲法的時候,不過才幾十個人,而且都是白人,多數都是農場主或各地的富人,他們都無法很容易的統一觀點,最後爭論了很長時間才敲定了憲法的最後一稿。可見制度本身也經不住嚴重分歧的困擾。法律的大框架,都是專業知識人員起草的,由利益集團出錢推動的。任何一個普通百姓,想要搞一個法律來,是很難很難的。
法律一但制定了,是否就是神聖的了呢?嘿。。。,要知道,美國是基督教新教主導的國家。基督教新教的最大特點,就是各個牧師,或甚至教徒,都可以通過閱讀聖經直接從“主”那裡獲得啟發。不信你可以多去幾個教堂,最後你會發現,每個教堂都有自己的特點,都有自己的觀點,都有自己的風格。每個牧師也都有自己的觀點,每個人都通過同一本聖經,獲得了相當不同的解釋。這就是基督教新教的最大特徵,也是美國法律系統的最大特徵。美國的法律體系屬於海洋法系,也就是案例法,不像大陸法系的法典法。陪審團都是由平民百姓組成的,越無知越好。如果你有自己的看法,你會被雙方律師首輪淘汰掉。因為你是Biased。所以,在美國,同一本法律,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解釋,就像同一本聖經,都會有不同的解釋一樣。天主教,有點像是獨裁統治,龐大的金字塔形成了天主教的組織形式,這和新教的民主氣氛很不相同。所以,在美國,法也大不到哪去。因為,任何法律的解釋,都是因人而異的,都是有條件的,都是有利益的。辛普森案,最後黑人一鬧,法官也不敢判他有罪,儘管是個人都知道,他肯定是殺人兇手。但判他有罪,不符合社會安定的需要,不符合美國的最大利益。所以,法律的尊嚴也只好退而求其次了。
那麼美國到底什麼才最大呢?對於一個多元化社會來說,沒有獨大的東西存在。法律是人寫的更由人解釋,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人是由專業精英組成的,在美國並沒有中國的所謂“黨”,而只有兩個大的派別;此外,多數人民都是愚昧無知的,他們根本就不受精英的重視。所以在美國沒有什麼最大的東西,都是多元化社會下的一環而已。而最大的最根本的是共同的利益和價值觀。在這個鐵打的價值觀和利益的基礎上,可以有流水的人,可以有任意解釋的法律,可以有隻要不鬧事就無關重要的人民。
那麼在中國,到底是黨大,還是法大,還是人民大呢?我不知道,就看你們中國人的智慧了。怎麼才能玩的轉,才能得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那是需要智慧的,很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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