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美國一非營利組織“大學生公平錄取” (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 Inc.),分別在波士頓和格林斯博羅法庭提起訴訟,指控哈佛大學以及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的錄取政策存在“種族歧視”,起訴書指出兩所大學在錄取過程中依據以種族為基礎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影響亞裔學生的錄取。起訴書稱,哈佛大學的招生計劃存在的“全面檢討”(holistic review )以代替學術成績的做法,不利亞裔美國人的錄取。這條消息當時立刻上了美國各大網站頭條。
此次訴訟的推動者是一個名叫“公平代表項目”(Project On Fair Representation)的非營利組織,該組織成立於2005年,總部位於華盛頓,該組織致力於反對各州和聯邦法院基於種族因素的各種政策。專門推動和幫助針對種族歧視的官司。本次訴訟由該組織負責任人愛德華 布魯姆策劃,目前正在招募一些認定自已因為種族原因未能被哈佛大學等三所錄取的學生加入新成立的“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
據報道,目前“大學生公平錄取”提出訴訟的學生,是一位尚不知姓名的中國移民的後代,成績非常優秀,在學校擔任網球隊隊長,也是國家公共電台的募款志工,訴訟書指出,這位優秀的學生未獲哈佛錄取,是因為哈佛大學試圖限制亞裔美國人的人數。
在美國,根據上個世紀60年代出台的《平權法案》,很多大學在招生時對少數族裔使用配額制度,時至今天,這種招生配額被認為收益的只有非裔、西裔和土著印第安人,而其他少數族裔尤其是亞裔卻完全被排除之外,連一些白人學生,也認為因此遭到逆向歧視。亞裔和白人學生在錄取的時候,分數要比非裔和西裔高出很多,尤其是亞裔學生,這已是公開的秘密。
“公平代表項目”認為,大學招生應該採取“種族中立”的錄取原則,更多地考慮申請者的社會經濟背景和成績,增加財政支援和獎學金,等等,將比《平權法案》更加有利於大學招生的多元化,這種觀點,和加州反對SCA5提案的華人群體的觀點,可以說是不謀而合。
197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以及2003年的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所做出的裁決,支持大學招生的《平權法案》是合憲的,允許高校招生時將種族作為考量的多個因素之一。這兩個案子尤其是巴基案,被認為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現在“大學生公平錄取”和“公平代表計劃”組織提出的訴訟,在某種意義上正是向這兩個案例進行挑戰。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最高法院裁決的白人學生費雪訴德州大學案,正是愛德華布魯姆的“公平代表項目”組織推動的。費雪是白人學生,GPA成績達3.59(滿分4),但未獲德州大學錄取,費雪認為自己遭受逆向歧視,官司一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將案子退回下級法院進行審議,被認為是最高法院在費雪案上採取了比較含糊的立場。
無論此案結果如何,都將對美國大學招生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大學生公平錄取”方贏了,美國大學招生中涉及“平權法案”的因素也許就會被中止。但應該承認,這項對哈佛大學的訴訟本身也有相當大的風險,因為在美國這樣一個判例法的國家,一旦在最高法院敗訴,對方的立場就可能成為法律。如果這樣的事情那個,對加州亞裔民眾來說,SCA5就可能重新卷土而來。可以預料這場官司肯定會有一個漫長的艱苦的過程,即使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由於時間的拖延,大法官人員可能的變動,甚至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都可能對此案產生不確定因素。
在加州SCA5提案遭到華人群體激烈反對被撤回後,“公平代表項目”和“大學生公平錄取”組織對哈佛大學提出訴訟,是新一波反對大學招生涉及《平權法案》的重要事件,可以說,“公平代表項目”選擇了亞裔(華人)學生,是有深意的考慮,畢竟亞裔是少數族裔,不像白人屬於主流社會。當然其中也可能有更複雜的原因,但不管怎樣,此案如果勝訴,華人肯定是受益者。“公平代表項目”目前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更需要的是亞裔,包括華裔的聲援,華人群體應該積極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