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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我是查理 我也是我自己
送交者: 燎原 2015年01月22日21:24:1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林達:我是查理
我也是我自己

作者:林達 2015年1月20日

2015
年,新年伊始。1月7日上午,巴黎,三名恐怖襲擊者,帶着AK47衝鋒鎗衝進《查理周刊》編輯部,打死十個平民兩名巡警,其中包括雜誌社 主編、身為漫畫家的副刊主編,另外兩個漫畫家,以及來開會的一名經濟學家,另有多人受傷。第二天,一名女警察在地鐵被槍擊死亡。第三天,《查理周刊》事件 的一對殺手兄弟,在逃亡中劫持人質,與警察展開槍戰。同時,另有兩名被懷疑是槍殺女警察的恐怖分子,顯然為配合殺手兄弟的逃亡,在巴黎東部一個猶太人超市 劫持人質,最後導致四名人質被殺。

這一事件歷時三天,一名十八歲槍手自首, 三名恐怖分子被擊斃。有十七人被恐怖分子殺害,二十一人受傷。自“秘密軍組織”在1961年炸火車製造出軌事件、造成二十八人死亡以來,這是法國傷亡最為 慘痛的一次恐怖襲擊事件。事件還沒有完全過去,法國警方宣布,另有六名涉案者在逃。

也門基地組織宣稱,巴黎恐怖襲擊是他們的高層決策,精心選擇了襲擊目標,殺手兄弟中的哥哥也對記者說,自己得到了也門基地組織的資助。

第一個周日,全法國三百五十萬到四百萬人、其中巴黎有約一百五十萬人走上街頭,五十多位不同國家的首腦及部長參與,包括了幾乎全部歐盟的國家首腦,如奧朗德致辭中所稱:“巴黎今天成為世界首都”。

但是,這一事件涉及的《查理周刊》,曾經有過顯然是對伊斯蘭宗教、對天主教、對宗教領袖和政治人物的褻瀆和冒犯的漫畫,所以大家的討論充滿了 困擾,言論自由?自由的邊界?邊界在哪裡?漫畫涉及法律不容許的仇恨言論?恐怖襲擊是對冒犯的回應?不同宗教和文明的對抗?等等。其實,這種糾葛並不是什 麼罕見現象,在人類歷史上、在我們今天生活的世界裡,到處在發生一些事情,它的不同層面不同性質的問題會攪在一起,糾纏不清。

這個看似簡單的事件,一樣有一些看似錯綜複雜的觀念糾結。但是,只要我們面對事實、分開每一個層面的問題,其實也不那麼難纏。

有一個說法是:西方媒體,習慣於縱容各種侵犯,例如,類似《查理周刊》這樣,以性和羞辱性的漫畫去冒犯官員、天主教、伊斯蘭教等等,而在“言 論自由”藉口下,在制度上縱容“惡行”,是西方文化的一個特徵;而伊斯蘭文化等各類其他文明,經常處於被冒犯的弱勢、無可容忍,因此,這是文明的對抗,似 乎也是西方文明和伊斯蘭文明永久的、不可調和的對抗。

美國總統親廢《煽動法》支持言論自由

首先我要再一次重複哲人西塞羅的話。人都是一樣的。他們都有着最基本的人的自然特性。他們都不願意無緣無故就被人殺掉;他們都不願意被當做奴 隸;他們都不願意無罪而被判失去自由;他們都不願意被剝奪學習的權利。他們都追求自由。任何一個地域文化文明中的人,都是人,都具備這樣的自然天性。那 麼,為什麼在今天的世界,各地的人的觀念以及因而形成的制度會有如此之大的差別?這不是文明的永恆對抗,這是文明的不同進程。

人都不願意被羞辱和冒犯。否則,西方歷史上就不會有那麼多有關冒犯的訴訟和規範了。一個社會對於言論自由的制度性寬容和保護,是它走向成熟的標誌。現在大家說的“西方文化”,其實只是人類文化在歷史行進之中,思考和制度實踐都更早進入現代成熟期的一個分支。

曾經,大家都是一樣的,自以為是、宗教迫害、不能寬容。西方文化中的天主教曾經以宗教法庭迫害異端而知名,現在能夠達到制度化的宗教寬容,只 是因為成熟了、進步了。這種進步,不僅是人類可能寬容共存的希望,也是人類共有的能力,只是前進的腳步有快有慢。而西方文化今天對言論自由的堅持,只是汲 取了自己慘痛的歷史教訓,只是不願意重蹈覆轍。

圖為史料,記載了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羅馬天主教派迫害新教教派胡格諾派,並對其進行了慘絕人寰的宗教大屠殺。

西方國家情況各不相同,對言論自由的思考過程卻有相對趨同的一面。以美國為例。

北美殖民地汲取歐洲政教合一、宗教狂熱推動政治鬥爭、推動戰爭的歷史教訓,在美國獨立建國前後,走的第一步就是推動政教分離的立法,它比許多 歐洲國家都走得更早、做得更嚴格。從現在來看,這是世界文明發展的一個趨勢。所以,在這一點上,各個文明的不同狀態,就只是發展階段不同。

北美從英國殖民時期上層古典精英政治、過渡到美國建國後的現代政黨政治,政黨政治開始的第一刻,報紙自動就成了黨的喉舌。對立的黨派報刊林立, 政治謾罵、相互羞辱、隱私揭短甚至造謠,鋪天蓋地而來。這是人的弱點的自然表露。只有在經歷媒體惡形惡狀的黨爭黨斗之後,作為一個思考的進步,他們才逐漸 意識到需要客觀、中立的媒體。這裡有媒體人的進步,更伴隨了公眾的成熟。

西方文化中的人也是人,都不會願意受到羞辱和冒犯,哪裡的官員受到冒犯,都容易產生懲罰冒犯者的衝動,會想到利用手中的政府權力。還在英國殖 民地時期,《紐約周刊》的出版商曾格,因為發表了對紐約殖民總督的批評文章,就被控有“煽動性誹謗罪”,幸而陪審團最後沒有給他定罪。這些經驗帶來思考, 使得美國建國之後,在1791年立憲時,在憲法中加上了保護言論出版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

正因為《紐約周刊》敢於公開批評殖民總督,促使美國建國後出台保護言論出版自由的《憲法第一修正案》。

但是,通過這個修正案的那一代美國人,大部分還是認為,對批評官方的人,政府有權懲罰。他們認同研究“英國法”法學家William Blackstone的界定:出版自由確是想出版什麼都可以,但是對“不正確的、惡意中傷的、或非法的”出版物,還是可以懲罰。所以,言論出版自由的實行 並非一帆風順,尤其是每個社會都有危機時刻,都有不知如何面對洶湧澎湃反對抗議的局面,也都有壓制反對意見的衝動。

這也是《1798年煽動罪法》出台的重要原因。1798年,在法國革命刺激下,聯邦黨人害怕政治反對黨鼓吹法國革命的激進思想,會毀了新生的 美國,通過了這部煽動罪法,規定“凡撰寫、印刷、宣揚或出版……任何虛假的、引起公憤的或帶有惡意的”文字,以反對政府、國會和總統,目的在於破壞他們的 聲譽,都構成刑事罪。

這項立法在被美國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中止之前的兩年多里,有至少十人被定罪、三份報紙被停刊。托馬斯•傑斐遜本人,身為可能時時都被“惡毒攻擊”的總統,能夠堅決反對和中止這項立法,代表了一種思想先行者的政治思考,並且身體力行,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

公眾有發表“誹謗性觀點”的權利

從個人感受出發的本能反應,一開始,西方的《誹謗法》都“野心勃勃”,着力於為“被誹謗者”全方位地討回公道。政治家、立法者、公眾人物也是人,一樣傷不起。

在1933年的“基姆爾勒對紐約案”中,作為普通法的《誹謗法》,其定義仍然包括“可能使某人受到公眾的仇恨、羞辱、反感、排斥、降格,或者 造成在思維正常的人對某人產生了不好的想法,或者剝奪某人的自信心以及在社會中進行友好交往的權利的”的所有“書面交流方式”,還有“造謠和口頭詆毀他 人”。依據此法可以提起公訴和要求民事賠償。

《誹謗法》提到的“書面交流”,最典型就是出版物,如此一來,可想而知,報刊和出版社很容易因為對政治和公眾人物的批評,惹上“誹謗”官司, 不坐牢也可能要賠到破產。如果“嚴格執法”,很多公共討論會嚴重受阻、甚至無法進行。所以,社會逐漸走向理性的標誌,就是意識到必須對政治和社會批評給出 必要空間,哪怕它對人帶來心理不適。

為了為社會創造公共討論的空間,美國憲法允許公民就公眾普遍感興趣的內容發表誹謗性觀點。

於是,美國開始有這樣的改變:“可以就公眾普遍感興趣的內容發表誹謗性觀點”,以及“對藝術品的質量問題和對政治人物的資格問題”可以發表 “誹謗性觀點”。遠在十九世紀,美國各州的《誹謗罪》就漸漸從普通法的刑法轉為民法,也就是政府不再提起公訴,而是由個人起訴保護自己的名譽。

從十九世紀開始,美國的一些州法院就在“政治誹謗案”中,確認了一些免責特權。“如果被告批評官員和政治候選人的公共行為,只要是非惡意的 誹謗性錯誤陳述,他們就可以避免承擔嚴格責任。”因為社會開始意識到,公眾需要對社會和政治弊病有所了解,應該有寬鬆的言論自由環境。公眾的普遍利益(例 如抑制腐敗),應大於某個政治家的名譽要求。

但是,在1964年之前,大多數州還是對涉及《誹謗法》的“免責特權”加了各種限制,它的理論是,如果“誹謗的免責”過於寬泛,可能會造成 政治人物的生存環境過於惡劣,它會令潔身自好的善良好人對公共領域望而卻步,也就是說,對“好”的政治人物、公共人物的名譽之嚴格保護,也同樣是對公共利 益的保護。

這並非沒有道理,這是一個理論的反覆思考過程,也在實踐中不斷受到檢驗。法律必須配合民眾的成熟。放寬對行政官員的批評,不等同於民眾和民意代表就可以對正常行駛職權的官員毫無尊重、竭盡羞辱,“官不聊生”並不是對社會的誇獎讚揚。

美聯邦法院允許“攻擊諷刺”官員

所以,涉及出版物出現對公眾人物的誹謗羞辱,它的寬容許可範圍,並沒有一個絕對正確、無可置疑的公理,它和憲法保護的各項公民權利一樣,即便在法庭上,也在不斷給法官提出“權衡不同權利何者為先”、“更應該優先保護哪個”的難題。它也和公民素質的提高密切相關。

但是,一個趨勢非常清楚,就是只要言論涉及公共議題,涉及保護公共利益,那麼,如何做更能夠使得社會避免腐敗、政治更為清明健康,是一個最重要考量。這種社會清明的需求,絕非專屬西方社會。只是他們從法治的角度去權衡和實踐,先走了一步。

在美國,一個關鍵轉折發生在1964年,那就是著名的“《紐約時報》對沙利文案”。沙利文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選舉產生的市政警官,他對四名 黑人牧師和《紐約時報》提起民事訴訟,指稱《紐約時報》刊登的整頁廣告誹謗了他。因廣告事實有數處表述不準確,他在一審獲得五十萬美元的精神損害和懲罰性 賠償。

2014年10月31日,一位婦女在莫斯科舉行的政治諷刺漫畫“no filters"開幕儀式上對着奧巴馬和普京的諷刺漫畫拍照。

最後案子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其裁決史無前例地把憲法性保護延伸到了“誹謗性言論”的領域。九位大法官一致裁定:聯邦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第一修 正案,保護出版者不對毀譽公共官員的行為承擔責任。除非受害者能夠“令人信服地、清楚地”證明:對方是“明知材料虛假而使用,或者存在毫不考慮事實真相之 重大疏忽”,即“在憲法層面上定義”的“惡意”。

最高法院裁定,此案初審所依據的州《誹謗法》違憲,推翻了初審的民事賠償。

事後大家清楚看到,此案的起訴非常明顯是利用州《誹謗法》,打擊當時南方少數族裔的黑人民權運動。它的“目的明確性”和民眾在民權運動中的 成長,都使得這個裁決的基本精神,在美國被普遍接受和固定下來,如大法官們所說:“在自由辯論中出現錯誤說法是難免的,自由表達要獲得‘賴以生存’的…… 呼吸空間,就必須對它加以保護。”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即使自由言論會激怒民眾,但是只有言論自由才能不斷推動文化、宗教和社會變革。

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對官員的合法批評,包括了“可能是諷刺性的、有時甚至是尖酸刻薄的攻擊。”其實遠在1949年的“特米涅羅訴芝加哥案” 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指出:只有自由的言論能夠“引起一種不安的社會環境,引發他們對所處狀況的不滿,甚至激怒民眾”才能更好地實現言論自由的目標, 也就是許可和鼓勵表達不滿、以促進文化、宗教和社會變革。

經過“《紐約時報》對沙利文案”,美國大眾變得更為成熟,接受了大法官們的推理邏輯:“第一修正案旨在確保自由交流思想以促進社會政治變革。”大家確實看到,南方廢除種族隔離的黑人民權運動、社會重大政治變革,正是在如此言論自由的邏輯保障下完成。

美國牧師告色情雜誌誹謗反引眾怒

1983年,美國又發生的一個案子,是美國著名的色情雜誌《好色客》,刊登了一個意大利坎帕里開胃酒的滑稽廣告。這是商家委託一家廣告公司設計 的頁面:左上角是Jerry Falwell牧師正正經經的照片,右下角是幾個酒瓶酒杯,看上去中規中矩,但是中間的廣告詞卻是一篇杜撰的“採訪”,以牧師的第一人稱,“自稱”自己的 “第一次”是和自己母親一起“干”的。文中故意對“第一次”含糊其辭,給讀者留下了“醉酒”和“性交”的雙重暗示。

Falwell是著名福音派南浸信會牧師,也是保守派政治評論家,電視中布道的常客。一點不意外,Falwell牧師狀告《好色客》雜誌誹謗 罪,求償精神傷害賠償。初審裁決中,誹謗罪並不成立,因為誰都能看出,這是虛假的滑稽廣告,沒有人會相信這是真的採訪、真實內容;但是,“感情傷害”卻被 判成立,雜誌必須賠出十萬美元彌補精神傷害和十萬美元懲罰性賠款。

案子上訴到聯邦第四巡迴法庭,裁決是維持初審原判。這給新聞出版業傳達了一個非同小可的信息:出版物即使在其內容判定是“誹謗不成立”的前提下,還是可以被課以巨額賠款。

這個結果驚動了幾乎所有的主流媒體,他們都一起站出來,做美國傳統中的“法庭之友”,提供自己的“民間法律意見”,支持《好色客》的出版自由權 利,其中包括《紐約時報》,弗吉尼亞新聞協會、美國報業協會、雜誌出版人協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美國作家協會、美國雜誌漫畫家協會,等等。

2014年8月26日,色情業巨頭Larry Flynt在他位於比弗利山莊的辦公室內,慶祝旗下色情雜誌Hutler出版40周年,他以捍衛言論自由以及出版詆毀諷刺政治人物和娛樂明星的雜誌為人所知。

媒體人尤其關注:在批評、諷刺、漫畫領域,精神傷害的邊界將如何具體劃定?假如“傷害感情”就要被課以重罰,以“傷害”為手段的漫畫諷刺行業還如何生存?諷刺和漫畫的行業目標就是刺傷被諷刺者。

漫長訴訟五年後的1988年,案子進入聯邦最高法院,那就是著名的“《好色客》對Falwell案”。就在開庭之前,《好色客》雜誌又接連 刊出了嘲諷攻擊Falwell虛偽、斂財的漫畫。Falwell牧師在法庭上宣稱:那篇廣告“是我能想象的、對另一個人損害最重、詆毀最深、最卑鄙無恥和 最為惡劣的傷害。”而被告,雜誌創辦人Larry Flynt宣稱,要做成滑稽廣告,就是要用最一本正經的人來對比最荒誕的雙關影射,才會給讀者留下深刻印象。他宣稱,《好色客》本身就是色情雜誌,本來就 是以諷刺嘲笑“性、政治和宗教”為己任的,“這是我們雜誌的關注焦點”。

辯護律師指出,“這不僅是《好色客》和Jerry Falwell之間的一場抗辯,這涉及整個社會生活。我們有諷刺評論的長久傳統,隨便拿起一份報紙,都可以看到漫畫和諷刺文章,都是針對一些人的批評和評 論。如果Jerry Falwell說他精神受傷就可以起訴,在公共生活中,所有(被諷刺)的人都可以說自己受到了精神傷害,就可以提起訴訟。”

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不因其內容低俗、不正確而改變。這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

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提到了“全美政治漫畫家協會”提供的“法庭之友”文本,附了一些將美國著名政治人物逐一變形“醜化”的政治漫畫,其中一幅 是嘲諷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華盛頓坐在一頭驢上被人牽着走,下面寫着:牽驢的那人牽的是一頭傻驢。辯護律師指出,在美國歷史上,受人尊敬的領袖也 一向難免被人惡搞。

此案Anthony Kennedy大法官缺席,聯邦最高法院以八比零一致通過,推翻了初審裁決。判詞提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就是認識到:讓與公眾利益、公眾議題相關 的理念觀點去自由表達,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並不以其內容是否正確、是否低俗而改變,這就是“內容中性” 原則。而“政治卡通和漫畫的特點,就是利用被嘲諷對象不幸的生理缺陷和遭遇的尷尬事件去造型。

對公眾人物的惡意批評是美國傳統諷刺作品和滑稽作品的一部分,如果只要諷刺作家使得公眾人物精神沮喪,就要起訴諷刺作家的話,言論自由的傳統就會受到削弱。”

聽到這個八比零一致裁決,Flynt驚訝地說自己完全沒有料到:五年前,他還罵了奧康納大法官為“大蠢豬”,罵了其他大法官們是“王八蛋”。

政治漫畫和諷刺作家確實是特殊種類,而漫畫的特殊性,更在於它其實是視覺藝術的表達。藝術想象百無禁忌,誇張醜化更是漫畫本身的題中之意。這是常識也是社會共識,所以在美國幾乎很少有涉及藝術冒犯的案件。

然而在1999年,紐約市罕見地出現了市政府和藝術展覽的衝突,它正是涉及了宗教冒犯。美國人又是如何對待宗教冒犯的?
治漫畫和諷刺作家確實是特殊種類,而漫畫的特殊性,更在於它其實是視覺藝術的表達。藝術想象百無禁忌,誇張醜化更是漫畫本身的題中之意。 這是常識也是社會共識,所以在美國幾乎很少有涉及藝術冒犯的案件。但是在1999年,紐約市罕見地出現了市政府和藝術展覽的衝突,它正是涉及了宗教冒犯。

那是一個來自英國的展覽《感覺:薩奇收藏的英倫藝術家》,在紐約的布魯克林博物館展出,這是美國最大的幾個博物館之一。《感覺》展出的這些都是 當代藝術,當代藝術常常是追求新穎,總要弄出點“語不驚人死不休”的效果。雖然其中三名藝術家得過英國當代藝術最高的丟納獎,但是它在倫敦展出時就引發很 大爭議,例如被切成一片片的母牛、吊在甲醛里的豬,等等。但是顯然,每個國家的敏感點不同。

其中在英國毫不起眼被批評家忽略的一幅作品,卻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這幅畫叫《聖母瑪利亞》,是個黑人婦女的形象,主要的繪畫材料是塗抹上去的 大象糞便,細細去看,有許多地方由女人私處的小照片拼貼而成。這一次,又是廣告公司惹的禍,為展覽設計的廣告詞被他們聳人聽聞地撰寫成了“健康警告”: “本展覽會引起休克、嘔吐、迷惑、恐慌、亢奮和焦慮”;接着《紐約每日新聞》的長篇報道提到“潑了象糞的聖母瑪利亞”,引起了市政府的強烈反應。

藝術即使“褻瀆”宗教也受法律保護

本來市政府就是反感也只能是說說而已,可是,這個案例不同,第一,市政府每年給博物館約七百萬美元贊助,這一年還有兩千七百萬的投資基金和建築翻修撥款;二是博物館的“館”是出租給他們的市府財產。

天主教徒的朱利安尼市長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展覽讓我很不愉快。以藝術的名義讓一個城市資助,而這所謂藝術作品,在向一幅聖母瑪利亞的畫像扔象糞,這種做法令人噁心。”

“如果私人為它買單,這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但是讓政府買單則無法容忍。你無權用政府的資助去褻瀆他人的宗教。因此,在展覽的主管醒悟前,我們將儘量撤回資助……是政府贊助,就不能褻瀆這個社會最個人化最深堅持的觀念。”

朱利安尼其實知道,市政府資助博物館,並不意味可以干涉藝術展覽內容,無權下令停展,他說:“他們有權用個人的錢做,即使我們在一旁說他們有 病、令人厭惡,我們也要捍衛他們展出的權利。但是,政府不是非要把納稅人的錢放在這裡,這不是納稅人必須承擔的事情。如果這是對新教、猶太教、穆斯林宗教 的褻瀆,我也會是同樣感受。”而後,副市長打電話通知博物館,如果不撤掉這幅畫,市政府將中止所有資金。

市長在另一個場合表示,這畫是“對宗教邪惡的、恐怖的和有偏見的攻擊。”期間,紐約大都會博物館的館長曾經發表文章,讚揚朱利安尼市長的藝術 眼光,對該展覽的質量有“敏銳的判斷力”,但表示:自己將如伏爾泰所說,雖不喜歡這些展品,但是要“誓死捍衛”布魯克林博物館展出這些“糟糕藝術品”的權 利。

圖為1999年在布魯克林博物館展出的克里斯·奧菲利作品“象糞聖母像”,圖中細節處為女性私處。作品展出時遭到強烈抵制,被觀眾潑了白漆,三百教徒館外大唱聖歌。

看上去,既然是紐約政府出錢,似乎有權決定收回贊助。但是,就在一年前的1998年芬利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關注到國家藝術基金可能濫用權力, “根據主觀標準給出資助,以懲罰不同觀點”。最高法院在芬利案的判詞中說:一開始“政府可能並不想‘壓制危險觀點’但如果一項資助被‘操縱’產生了‘強制 效果’,(法律)救濟就是適當的。”那麼,紐約政府作為“房東”,是否理所當然有權收回房子不續租?

針對以這種方式對“藝術表達”的報復,之前在聯邦法院也已經有過判例。那是1999年的“古巴藝術博物館和文化公司訴邁阿密市”一案。邁阿密政 府認為該博物館是聚集支持卡斯特羅的左翼藝術家的組織,因而要收回出租給博物館的房產。最後,當地的聯邦法院裁定,即便博物館的房子是可以任意中止租約的 市政財產,“市政府以上訴原因中止博物館的租約仍然是違憲的”。

在這樣的判例下,紐約市政府聰明地繞開憲法第一修正案,絕口不提《聖母瑪利亞》,而是提出了三個和這幅畫毫無關係的理由,訴博物館違背租約, 把他們告上了紐約州法庭,並宣布要收回房產不再續租,要把布魯克林博物館攆出待了一百零六年的家。同時,博物館也以“侵犯博物館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為 理由,把市政府和市長告上聯邦紐約東區法庭,要求賠償。

即使藝術作品在表達方式上有“褻瀆”宗教的嫌疑,宗教立場中立的政府也不能以打壓藝術作品作為報復手段。

法庭辯論期間,涉及一些相關問題。例如,假如談冒犯,佛羅倫薩的大衛雕像這樣細雕了人體私處的古希臘古羅馬大型裸體雕像,是不是可以展出?又如 格森法官提出:“圖書館滿載着因政治、社會、宗教等原因而可能得罪這個群體那個群體的書”,是否就要關掉;“市政府是否就有權決定,凡瀆神的書就必須從公 立圖書館清除出去”?

1999年11月1日,聯邦紐約東區法庭裁定市政府只是尋找藉口,實質上是“試圖審查藝術表達的作品”,“由於一個重要的文化機構未能遵循政府要求的正統觀念,因而以威脅其生存作為懲罰。”格森法官的判決認為,政府的行為是在“威脅政府在宗教領域的中立。”

紐約市政府向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辯護律師提出各種實例,表明在人類藝術史上, 許多在當時被大眾、被教皇、被名人、被如西奧多•羅斯福總統這樣的政治人物認為是“粗俗下流的東西”,今天看來是公認的名作。

“新藝術被稱為是‘噁心的’藝術不被接受,這是常態而非例外。”最後,上訴法庭支持了初審法庭的裁決,下令紐約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報復博物館,博物館也隨之撤銷了要求的經濟賠償。

比褻瀆宗教更危險的是把宗教當政治工具

我簡要介紹幾個案例,只是想在討論涉及《查理周刊》事件的言論自由問題之前,先理順所謂西方文化在率先進入的、對於言論出版表達自由討論的一些基本邏輯。它確認言論出版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權利,因為“思想是人最基本的權利”。

比如,聯邦最高法院的安東尼•肯尼迪在2002年一個案子的判詞中說:“思想的權利是自由的開端,言論必須受保護以免受政府的侵犯,因為言論 是思想的開端。”而它實踐的前提就是政教分離,因為宗教信仰是非理性非邏輯的,“信”即可,為什麼信不需要推理也沒有道理可講。而假如要借重法理對人的基 本權利進行思辨、以法律作為工具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理性、邏輯”是一個最基本條件。

比某些藝術表達或言論“褻瀆”宗教更危險的,是利用民眾的宗教熱情換取政治利益,維持國家制度。

當一個文化還無法區分政治權利和宗教感情,當一個文化把政治宗教化、把政治人物宗教崇拜化,那麼它在基本點上和先進文明的差別,不是文明內容不同,而是文明進化階段不同。

美國立憲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最初是由一些極看重個人名譽的上層古典政治精英們,通過思考確立的,在那個為了個人名譽還要拔槍決鬥的年代,他們主動放棄了自己手中現成的鎮壓之權,去維護民眾以最自由的方式批評和攻擊自己的權利。

經過兩百多年來的不斷完善,政府立法者和執法者構建了一個對自己極為不利的法治環境,以換取社會和政治的透明度,換取民眾無窮無盡的創造 力。而政教合一的社會,通常以最大可能利用民眾的宗教熱情,來保護自己的政治利益。它們可以藉助民眾的宗教感情宗教熱情來維持這個制度,但是,一個國家走 向政教分離的歷史趨勢還是很清楚,那是一個歷史遺留的制度、不是一個可以在現代社會一直維持下去的制度。

在《查理周刊》事件之後,大家可以看到非常多的表態和評論,1月15日,教皇方濟各接受記者採訪就是一個典型。他表示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並不等於因此就可以“侮辱他人的宗教信仰”。他還譴責說,“以真主的名義殺人”是“荒唐的”。

因為“假如一位好朋友對我母親出言不遜,我會舉拳打他,這很正常。人不能挑釁,不能侮辱人家的宗教信仰,嘲笑人家的信仰。”教皇還說:“有那麼多的人說其它宗教的壞話、嘲笑,把人家的宗教信仰當玩物:這種人就是挑釁。”他強調,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皆為人的基本權利”。

2015年1月7日,教皇方濟各與巴黎大清真寺教長塞迪齊、法國穆斯林信仰委員會主席穆罕默德·穆薩維等人見面並交談。

這些話似乎怎麼看都是對的,好像一點問題都沒有。大家把這樣的說法都歸於“哪裡是言論自由邊界”的討論。但是實際上,這是跨越兩個性質不同概念的討論,那就是:什麼是由“法律判斷”可以懲罰的言論;什麼是由“道德判斷”是不應該發表的言論。

也就是說,“侮辱、冒犯他人的宗教”的“不可以”,是劃在“言論自由法律界限”的“基本權利”之外?還是言論者“道德上有瑕疵”?對於一個成熟的社會,民眾知道,“法律許可”和“道德許可”的明確區分,這是社會必須面對的基本概念。

也有人引入了法律上劃在“言論自由法律界限”之外的“仇恨言論”概念。這也是在法律的邏輯上被一再細細推敲的概念。

“禁止種族歧視”言論同樣違背言論自由

在上面的那些案子上可以看到,制度化的言論自由,在操作上是極其複雜的事情,對人類的智慧是巨大挑戰。言論和表達是有力量的,也可能具有殺傷 力。並不是所有的言論都受到法律保護。人們必須面對不計其數在不同年代的案例,思考怎樣處理。至今為止,還在不斷認識和修正的過程中。

美國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就是在1992年的“R•A•V對聖保羅市案”。R•A•V是一個青少年的名字。他在一家黑人門前焚燒了一個十字 架,被控違反了聖保羅市當時新出台的“禁止煽動種族仇恨言論法令”。聖保羅市法令的條文,是禁止使用“種族、膚色、信念、宗教、以及性別等原因引起憤怒、 恐懼和憎恨”的言論。

要說明的是,言論自由的“言論”後來延伸到“非言辭表達”。焚燒十字架的行為,就是一種典型的“非語言表達”。在歷史上,如KKK這樣的白人至上主義組織,經常用於他們的儀式,伴隨他們對黑人的恐嚇甚至私刑。

1999年3月20日,30名三K黨成員舉起左手宣稱“白人的力量”在俄亥俄州法院外集會,招募新成員。三K黨是美國歷史上及現在的一個奉行白人至上主義運動和基督教恐怖主義的民間仇恨團體,也是美國種族主義的代表性組織。

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法令僅對涉及有限、特定的言論予以禁止,說明聖保羅市政府對特定主題言論和其他主題言論,有“區別對待”,“這種 偏袒構成了觀點性歧視”。就是說,這個立法並不是說“凡是引起憤怒、恐懼和憎恨的攻擊性言論”都違法,那麼,它就有了“議題偏袒”。為什麼在這些“特定議 題”之外的“其他引起憤怒、恐懼和憎恨的攻擊性言論”就被法律排除在外呢。所以,聖保羅市的“禁止煽動種族仇恨言論法令”因其沒有維持對言論內容的立場中 性,被判違憲。

但是2003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十一年後重新思考,支持了弗吉尼亞州的一部立法,它“禁止為恐嚇個人或群體而焚燒十字架”。起因是美國KKK在歷史上對黑人私刑的時候,有伴隨焚燒十字架的行為。

最高法院經過重新考慮認為,從威脅言論中挑出最具恐嚇性的某個“表達形式”加以禁止,並不構成偏袒和歧視。因為這一種“特定表達”對黑人深具現實的生命威脅與恐嚇的含義。“威脅恐嚇”是不受保護的言論。

言論自由的表達雖然受到憲法保護,但對於造成生命威脅及恐嚇的行為,則絕不在美國憲法保護的範圍內。

“R•A•V對聖保羅市案”以政府法令違背立場中性而被否決,那麼,是不是一切“凡是引起憤怒、恐懼和憎恨的攻擊性言論”都違法,都可以劃在法律規定的“仇恨言論”以內,也就是說,有了這樣的言論就要被抓起來嗎?

有人在《查理周刊》之後評論說,那些有宗教冒犯的漫畫涉及“仇恨言論”,如果在美國大學,有這樣言論的教師早就被學校開除了。這是不嚴謹的說法。聯邦最高法院不僅依據政治漫畫政治諷刺的特點,對它有特別的“生存寬容”,對“仇恨言論”的定義也十分謹慎。

聯合國有幾個國際條約和公約,號召各國不僅禁止宗族歧視和其它各類歧視,也號召禁止宣傳此類歧視的言論。美國依據自己的言論自由傳統,對此持 相對謹慎的態度。例如在1978年,卡特總統代表美國按時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但是同時簽署了一條有法律約束力的保留:“公約中的任何規 定不得視為要求或者授權美國立法或者建立其它程序,限制其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權利。”

也就是說,美國贊同公約的原則,但是,涉及具體案例,它只能按照這個國家對言論自由的立法邏輯來處理。它還是需要循它原來的不間斷的、小心翼翼的思路繼續衡量和判斷。

校內過度禁止侵犯性言論會削弱學術自由

其後不久的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的大學校園就隨之興起“禁止仇恨言論”運動,起源就是“反種族歧視”,要在校園內禁止“暴力言論”,制定 《言論守則》,其中非常有名的是《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禁止“根據個人的性別、種族、膚色、生理缺陷、宗教信仰、性取向或血統,對個別人或少數個體進行 口頭攻擊和語言侵犯。”

1995年馬薩諸塞大學的一個分校,在《言論守則》中對禁止的言論類別,還加入了“年齡、婚姻狀況和是否服役”,該校學生聯合會還要求加入“公民身份、文化傳統、艾滋病毒攜帶者、語言、家庭背景、政治信仰和孕否”等條目。

《言論守則》的出發點當然是善意,可是,它的規範其實很複雜很困擾,例如批評到怎樣的激烈程度,就算“仇恨語言”了呢?它的禁忌越來越多,無 形中會令人活得小心翼翼、顧首顧尾,束縛和愚化了人的自由討論狀態,甚至破壞幽默感、創造力。對大學這樣一個理應最開放活躍最有活力的地方,約束了眾多社 會話題的自由討論,影響了學術自由。因為很多話題的內容,你很難確定哪句話就是“具有侵犯性”了。

對於種族話題過于敏感,只會束縛和愚化人的自由討論狀態,破壞幽默感與創造力,更會影響學術自由。

1989年,聯邦法院裁定《密歇根大學講話守則》違憲。幾年後,《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被判違憲。“言論守則運動”漸漸消失。但是,它還是在無 形中給美國留下了很深的正面和負面的雙重印記:它令人在“種族”等敏感話題上留意自己語言對他人帶來的感受;它也令許多敏感議題的深入討論無法正常展開, 很可能因此延遲了一些敏感社會問題的儘早解決。

美國聯邦法院於1989年裁定《密歇根大學講話守則》違憲。幾年後,《斯坦福大學言論守則》被判違憲。

在大學裡,教師也確實可能因為言論被解僱。那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大學“機構自治”原則和教授言論自由有時會產生衝突。它的前提是聯邦 最高法院在幾個判例中確立了大學的“機構自治”。例如,在“斯維奇訴新罕布什爾州”中,大法官法蘭克福特就強調了大學“免受政府控制”的獨立性。但是,大 學的自治原則下,如果有教師或學生訴學校侵犯了他們的“自我表達權”,他們得到司法救濟的機會也會相對受到限制。

例如,有些教師因言論涉及種族問題等,被學生認為言辭不當,告到學校,控其有“仇恨性言論”,雖然教師言論涉及公共議題,以“言論自由、學 術自由”自辯,但是,在“機構自治”原則下,最高法院認為,教師也是學校的一個雇員,學校作為“獨立機構”雇主,有相當大的解僱權。當然,這不僅和“法律 懲處言論”無關,這樣的程序也和政府並無關係。

相比歐洲,在以法律對待“仇恨性語言”上,美國是很特別的一個國家,和歐洲很不相同。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甚至同樣保護納粹言論和“否認大屠殺”言論。為什麼美國保護納粹言論?
比歐洲,在以法律對待“仇恨性語言”上,美國是很特別的一個國家,和歐洲很不相同。

有十一個歐洲國家,對“否認大屠殺言論”,即對“聲稱在納粹時期德國沒有發生過猶太人大屠殺”的人,視為有嚴重罪行,可以法律懲罰。這當然和二 戰中歐洲的歷史傷痛過於慘烈有關:在歷史上,德國納粹思想言論的宣傳鼓動,曾經導致戰爭和對猶太人的大屠殺。德國法律更規定不得展示納粹黨徽和其他標誌, 違者被視為有嚴重罪行。這是最近法國等歐洲國家受到“言論自由偏向”批評的來由。

雖然這樣的法律有顧忌這些言論表達刺激傷害猶太人感受的一面,但是,這類立法主要是在國家層面,對於納粹在歷史上曾威脅歐洲安全、引發國家災難的具有強大宣傳效果的言論依然心有餘悸,對“開放納粹言論”是否會帶來危險後果缺乏信心。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同樣保護納粹言論和“否認大屠殺”言論,這是美國人兩百多年反覆思考和實踐的結果。

在美國最高法院支持的弗吉尼亞州 “禁止為恐嚇某個人或者某群體而焚燒十字架”的立法,有“恐嚇某個人或者某群體”的前提。例如,不可以在某個黑人家門口或者黑人教堂面前,做有針對性威脅性的焚燒、形成“針對具體人的恐嚇”。“無針對性地焚燒十字架”並不在禁止之列。

而德國法律“不得展示納粹黨徽和其他標誌”等相關規定,不是限於針對特定個人或一些人的威脅,而是無特定目標的展示也不可以,因為它事涉對國家、歐洲安全威脅的判斷。

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也同樣保護納粹言論和“否認大屠殺”言論。這並非完全來自它的歷史傷痛經歷和歐洲國家有差別,因為就連美國的鄰居加拿大, 也對“否認大屠殺言論”視為嚴重罪行。保護一切言論是美國人對憲法第一修正案兩百多年反覆思考和實踐的結果。美國人總是引用霍姆斯大法官那句名言:“我們 所痛恨的言論,也有自由。” 雖然它也並不是絕對的。

美國憲法只衡量言論後果不考慮內容對錯

討論《查理周刊》漫畫時,不斷有人提出冒犯宗教的漫畫涉及“言論邊界”,提出這樣的“冒犯”是可以還是不可以。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遇到這樣問題,會先劃清兩個概念:“不可以”是法律的,還是道德的?而沒有這種公民訓練的社會,經常混為一談,概念不清。

再提一下教皇舉過的例子,“假如一位好朋友對我母親出言不遜,我會舉拳打他,這很正常。”這個“不可以”,就是道德上的“不可以”,因為法律 不會因為一個人對朋友的母親出言不遜就判定他必須坐牢。教皇還說:“有那麼多的人說其它宗教的壞話、嘲笑,把人家的宗教信仰當玩物:這種人就是挑釁。”他 強調,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皆為人的基本權利”。顯然,一個宗教“被他人嘲笑、說了壞話”,並不等同於“失去宗教自由”。

那麼,在法律意義上的“言論自由的邊界”在哪裡?美國人都熟悉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訴合眾國案”中的一段話:“對言論最嚴格的保護措施也不會保 護有個在劇院故意大呼失火而引起混亂的人”。這句話在《查理周刊》事件之後被人們反覆提到,以質疑《查理周刊》漫畫的“言論自由的界限”。

一個重要的界限,就在霍姆斯大法官在同一段判詞裡提到的判斷標準:“在每個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是否所用的詞語具有這樣一種性質,即有 引發實質的、邪惡的、清楚的、迫在眉睫的危險,從而使國會有權加以阻止。”這就是現在主導美國最高法院的言論邊界原則:會引發“迫在眉睫的、清楚的即刻危 險”後果的言論,不受保護。

一位手持標有“我是查理”巨型鉛筆的女士參加巴黎反恐大遊行。

所以,“邊界”的劃定,不僅在言論本身,也在於它所發生的具體背景。同樣一句“起火了”,在坐着稀稀拉拉幾個觀眾的劇場裡呼叫,當然就是可以 的。今天你沒有任何行動計劃,只是站在白宮前對路人號召:“我們把白宮給炸了!”哪怕在最緊張的反恐時刻,你也許會被逮捕,只要查下來沒有任何具體行動計 劃,你只是“泛泛而號召”,就不會因為這個“言論”被定罪。

如果你是對恐怖分子極具影響的人物,對着蠢蠢欲動尋求襲擊目標的恐怖分子說:“我們把白宮給炸了!”他們也確實會準備這樣做。那麼你會受到起訴,再由法庭根據具體證據推敲衡量,你是否越過了法律意義上的“言論自由的邊界”、是否可以定罪。

是否會引發“迫在眉睫的、清楚的即刻危險”,是主導美國最高法院的言論邊界原則。

在1969年有個“布蘭登伯格對俄亥俄案”,三K黨一個頭目說:“我相信黑鬼最好被送回非洲去,猶太人該滾回以色列”,聯邦最高法院判定他的言論無罪。因為,並沒有證據說明,這言論後面有當下和未來可能發生的行動。

1977年,美國的納粹組織宣稱,他們要佩戴希特勒的納粹標誌在一個名叫“斯科基”的小鎮舉行遊行,小鎮當局作為應對,宣布禁止傳播包括服 裝、標誌在內的任何“因種族、國籍和宗教差異而激起仇恨的東西”,並且向所在州法院申請了同樣禁令。在打官司的時候,著名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支持了納 粹組織,導致許多成員退出。在上訴到聯邦第七巡迴法院的時候,禁令被判違憲。該納粹組織後來也自己取消了遊行。

時過境遷,“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因而更壯大了,因為更多人理解了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法理意義。在第二部分文章提到的《好色客》一案中,也同樣強調 了“言論自由的中性原則”,就是法律只衡量某言論是否會引發“迫在眉睫的、清楚的即刻危險”後果,並不考慮它的內容的對錯、持什麼樣的觀點、是否“政治正 確”。

美國認為民眾在認識納粹問題上心智成熟

“斯科基”小鎮一案涉及今天如何處理納粹宣傳,所以在國際上很有名。其實在歐洲,對某些國家禁止“否認大屠殺”言論,也存在法理上的爭論。他們在討論中也引用“某言論是否會引發危險後果”這樣的判斷標準,思路有相似之處,但是,也有不同。

例如法國的法學家兼法官羅傑•埃雷拉認為,歐洲人絕不會接受美國在“斯科基”小鎮一案上,對待類似仇恨言論的觀點。他認為美國人的觀點建立在 “不可救藥的社會、歷史樂觀主義之上”他認為,經歷大屠殺的歐洲絕不可能接受這種觀點,希特勒寫的《我的奮鬥》宣揚了種族仇恨,當年要是一出來就給禁了, 防患於未然豈不更好。

寫到這裡,正好看到新聞,希特勒的《我的奮鬥》一書,已經過了它的七十年版權期。原來,這本書的版權一直在德國的巴伐利亞州政府手裡。德國政 府並沒有法律規定禁止再版,但是版權擁有者卻一再阻擋該書再版,其理由和羅傑•埃雷拉相同。現在,可以肯定,既然版權過期,又有時網路時代,阻擋本身一定 失效了。

打着阻止頑固分子的旗幟限制言論,最後的結果往往只是扼殺所有批評。

有歐洲媒體人對此憂心仲仲,但是再看美國媒體的反應,一如羅傑•埃雷拉所描繪的,看上去似乎仍然普遍抱着“不可救藥的社會、歷史樂觀主義” 態度,美國人對《我的奮鬥》的版權變化所帶來的出版擴大、可能在德國再版,似乎感到“沒什麼大不了”。他們相信本國和歐洲民眾對認識納粹問題上的心智成 熟,相信這種成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們所生活的言論自由的現代社會環境下,對納粹時期多年的反省教育,相信納粹宣傳已經不會對世界帶來真實的災難。這 種樂觀是否過於天真,會通過實踐檢驗,反正可以看得到。

歐洲國家立法禁止了“否定大屠殺言論”,卻沒有禁止《查理周刊》的漫畫,是這次招致“雙重標準”批評的重要原因。其實,在這個文化中,是撇開內容,即“內容中性”地一直在認真探討。

例如英國的《經濟學人》就在2006年撰文譴責這樣的立法,包括反對將種族歧視言論列為罪行。文章寫到:“巨大的危險在於打着阻止頑固分子 的旗幟限制言論,最後結果往往只是扼殺所有批評。”那一年,著名意大利女記者法拉奇去世,在她臨終前,還在等待意大利法庭對她言論是否有罪的裁決,原因是 她在九•一一以後的那篇文章中,批評了伊斯蘭文化。

圖為被譽為“世界上最偉大的女記者”的意大利記者奧莉婭娜·法拉奇。她於1980年8月採訪鄧小平。她於1967年開始任《歐洲人》周刊戰地記者,採訪過越南戰爭、印度和巴基斯坦戰爭、中東戰爭和南非動亂。

如果了解美國工業革命初期的歷史,就知道美國人並非天生樂觀,而是他們經歷了工業革命之後社會動盪的大風大浪,紅色革命思潮、與黑色無政府 主義結合的工人運動、百年前的恐怖主義和暴力襲擊,他們經歷了社會在危機應對中,面對了激烈社會動盪、如何處理暴力言論、暴力革命宣傳和言論自由關係的曲 曲折折的路徑。

他們一次次地區別,什麼是法律必須制裁的“迫在眉睫的、清楚的即刻危險”;什麼是必須容忍的個人表達、社會表達、對社會現狀不滿的言語宣泄 和批評批判;這些語言是將導致暴力摧毀,還是促進進步的社會變革?並且一次次去判斷,那些曾經“危險的言論”,由於時過境遷和社會危機緩解,在什麼時候, 已經可以重新“解禁”、言而無罪。可以看到,這種制度是深具挑戰的,因為壓制言論最可能的受益者就是政府及其官員。

對於言論的規範不是簡單的、絕對的。完全相同的一句話,可能在甲地波瀾不驚,在卻乙地掀起軒然大波、暴力衝突。那個為布魯克林博物館的展覽辯護、並且戰勝了紐約市政府的著名律師Floyd Abrams,就曾經思考過這個問題。

他問到:“持續地保護言論自由到如此程度,我們這樣做對嗎?就我們特定的文化而言,我想我們是對的。容許信奉一種宗教的人詆毀另一種宗教會不會無可避免地導致社會衝突?在印度就可能如此。”在印巴分治期間,印度教和穆斯林的衝突曾經導致數百萬人喪生。

“容許否認大屠殺的事實,在戰後的德國可能就是無法被接受的。兩個國家因此都制定了符合他們需要的法律,將這樣的言論定為是犯罪。在其他國家,另外的情況可能會證明,相比我們依據憲法第一修正案得到的表達自由,他們只能得到更少的自由是正當的。”

心智不成熟的社會容易爆發衝突

那麼,這種地區國家差異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這還是文明發展階段的差別。納粹宣傳會帶來威脅和危險,顯然和民眾的心智的成熟程度有關。聽到別人詆毀自己的神就會引起大規模暴力衝突,也和信徒們的心智成熟程度有關。

天主教曾經更為敏感:只要信徒對聖經的理解和正統解釋不同,就視為非法,一步步發展到對宗教的諷刺嘲笑是非法,暗示、影射、腹誹是非法,最後是“可能的腹誹”都非法,在政教合一制度下,就可以逮捕關押酷刑處死,這種做法曾經得到大量心智不成熟的狂熱教徒的擁戴。

今天,雖然歐美之間有一些具體分歧,但是確實,現代“西方文化”在對待言論出版自由的制度演進上有趨同性。原因只是他們先其他文化一步,理性地 一次又一次反省、吸取了自己的歷史教訓,他們從中看到,假如沒有新教徒對天主教的強烈抨擊,就沒有宗教改革的進步;假如不能表達對神的懷疑和不敬,就沒有 啟蒙時代,假如絕對不能表達對宗教的徹底否定態度,進化論無神論作為一種思想,就完全沒有生存的空間;假如對宗教不容許任何懷疑,科學技術的許多門類可能 被扼殺。

2015年1月16日,伊斯蘭大會黨在位於巴基斯坦卡拉奇市的法國大使館外抗議法國《查理周刊》對穆罕穆德的諷刺漫畫。現場至少有三人受傷。

尼采的“上帝死了”是宗教冒犯;《國際歌》“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是宗教冒犯,從宗教法庭,到今天梵蒂岡擁有世界一流科學家聚集的教宗科學 院、可以討論一切科學議題,他們只是從自己的千年禁錮和野蠻中,先行一步地走向了保障思想自由,才在制度上盡最大可能地容許冒犯,包括容許他人冒犯自己和 自己的信仰。

這是非常困難的話題。因為,正如Floyd Abrams所說,在一個心智不成熟的地區,容許觸動危險話題,那麼帶來的結果就是社會衝突動盪的危險。所以,在一百多年前,美國曾經禁止某些無政府主義 的反政府暴力宣傳,因為它帶來“迫在眉睫的、清楚的、即刻危險”的社會後果。但是,當民眾心智成熟,不再受這些暴力鼓動的影響時,法治國家要有誠意和能力 解禁那些曾經在危機時刻禁止的言論。

但是,由於政府有不樂見批評的天然屬性,所以在很多國家,往往是相反情況:假借對國家危險和威脅,積極立法扼殺言論。如聯邦最高法院的懷特 大法官在“《邁阿密先驅報》對托尼羅案”中所說:“我們已經並將繼續從其他國家的不幸經歷中吸取教訓”,不讓“政府悄悄潛進我們的編輯室”、由“執政者來 決定我們可以說什麼和不可以說什麼”。

認為修正西方文化就有可能平息恐怖戰爭的人們,多少有些天真。這個世界不可能修正成塔利班下的阿富汗。

在這個《查理周刊》事件有關“言論自由”的討論中,其實分為三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查理周刊》作為一個政治性諷刺漫畫刊物,它涉及宗教的漫 畫是不是越過了法律層面的“言論自由”定義的界限,所以“不可以”;《查理周刊》曾經刊出羞辱冒犯不同宗教的漫畫,是不是在道德層面越界,所以“不可以” 做;恐怖分子在《查理周刊》的屠殺是不是代表了穆斯林對宗教冒犯的反彈。

前面我簡單理了一下美國的政治諷刺漫畫在言論自由框架內得到法律對寬泛保護的思路來源。法國的法理思路是一樣的。因此很顯然,《查理周刊》 的漫畫並沒有在在法律上對“言論自由”的權利越界。人們會很困擾,已經到了引人開槍屠殺的地步,這樣具有宗教冒犯的漫畫,怎麼還不是會引發“迫在眉睫的、 清楚的即刻危險”後果、應該被禁止的言論。實際上,很簡單,只是需要把恐怖主義襲擊從漫畫冒犯事件中區分出來。可是,大家會很困擾,怎麼可能區分?

全球的伊斯蘭極端恐怖組織,擁有同樣的價值觀、同樣的奮鬥目標和殘忍手段,他們今天選擇《查理周刊》作為攻擊目標,和當年本拉登選擇紐約世界 貿易中心作為攻擊目標,和阿富汗、巴基斯坦的塔利班把自己國家的女童學校當做必須炸毀的攻擊目標、槍殺鄰居上學的女孩,並沒有什麼差別。

確實,那些以為修正西方文化就有可能平息恐怖戰爭的人們,多少有點天真。因為這個世界不可能修正到大家變成塔利班治下的阿富汗。而只要不是那 樣,恐怖分子就不會善罷甘休。其證據,不僅是恐怖組織對西方平民的襲擊,更是在塔利班和ISIS這樣的極端恐怖組織的統治下,他們對異教徒、對同為穆斯林 的異教派的大規模血腥殺戮、以及他們對所謂“違反教規”的同教派穆斯林的任意殘殺。

法國恐襲不是宗教被冒犯導致的過激反彈

在前面提到的“《好色客》對Falwell案”中的主角Larry Flynt,他遠不是一個受到主流社會歡迎的人,他看不上眼的政治家、宗教人物或者公眾人物,就可能被他放入《好色客》的“混蛋榜”欄目,不知羞辱和得罪 了多多少少人。而且,美國主流社會的很多人厭惡他的作派,感覺被他嚴重冒犯。所以他在自傳中把自己稱為社會棄兒(outcast),一直都官司纏身。

1978年,他因為一場官司來到佐治亞州,那還是在那場“《好色客》對Falwell案”在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十年之前,就在離我家不到一個小時的一個縣法院門口,一名暗藏在附近的狙擊手,幾槍把他給打殘了,還打傷了他的律師。Larry Flynt此後一直困在輪椅上。

槍手叫Joseph Paul Franklin,是一個“孤狼型”的恐怖分子。他先對基督教福音派感興趣,之後崇尚希特勒,同時是白人國社黨和KKK的成員,但是他並沒有受任何組織的 唆使,只是自己決定發動他一個人的恐怖襲擊。他後來自豪地承認自己殺了一系列的人,最後被法庭確認、定罪了六項謀殺案,他在2013年11月20日被執行 死刑。

在美國不認同Larry Flynt價值觀、被《好色客》冒犯的人,都能夠把槍擊事件和《好色客》言論的法律界定截然分開。他們不會認為,那個不認同Larry Flynt價值觀的恐怖分子的襲擊,就是判斷《好色客》言論引發社會危險度的一個標準,或者說參考值。

2015年1月11日,法國總統奧朗德在反恐大遊行時安慰倖免於難的《查理周刊》專欄作家Patrick Pelloux。

雖然《查理周刊》有漫畫同時冒犯了普通穆斯林、也冒犯了恐怖分子,但是,事情的性質並不是宗教被冒犯而過激反彈的事件。恐怖分子就是恐怖分 子。這也是歐洲和巴黎的穆斯林領袖會站出來哀悼《查理周刊》死者、堅決譴責恐怖襲擊的原因。這也是那一天巴黎成為世界首都、大家一起站出來說“我是查理” 的原因。

法律的界限非常清楚,道理也很簡單。並不是說,合法的事情就一定是道德的、應該做的、是合情合理的、是適當適度的、是負責任的。在成熟的文明社會,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行為準則;對他人言論可以認同和不認同,對藝術表達可以喜歡和不喜歡。

每個人站出來,做了反對恐怖主義的表態之後,他當然是他自己,他如果有不同意見,他可以一如既往地、具體地說,我不贊同《查理周刊》、我不贊同冒犯他人的宗教,我不喜歡這些漫畫,這和“我是查理”的反恐態度,完全可以同時共存。

《查理周刊》是個銷量極小的刊物,甚至瀕臨破產,它平日的銷售量說明,成熟的法國社會自有它自己的判斷標準。一份雜誌做得好不好,它的政治諷刺漫畫的思想、道德、藝術水平如何,這本是正常社會的正常話題。它原本就生存在同樣的、容許尖銳批評的社會環境之中。

一個再成熟的社會,也無法避免激進的思維和行為,成熟的社會就是最大限度開放批評,包括對各方的激進思想和行為的批評。那些共存的不同思想的 表達,在交流批評碰撞中相互教育,也接受民眾的篩選。同樣,回到常態,他們也要面對自己社會的各種新舊問題:經濟問題,移民容納量問題、不同族裔和宗教相 處的問題,僱傭相關法律和失業率的關係,反恐問題。

一個成熟的社會,就是最大限度開放批評,包括對各方的激進思想和行為的批評。

在由《查理周刊》引出的關於言論自由的討論中,能感受到文化隔閡。那就是討論不是在同一個邏輯內進行、難以進入它的文化邏輯。我每次細讀七七 八八的案例分析,總有很享受很感嘆,享受和感嘆它的內在邏輯,抽絲剝繭層層深入,把人和社會可能遇到的悖論和困境,都一點點解開。那是不是一個單向進程, 那是一個多維空間,同樣的大原則,在遭遇不同的時間和時代,在遇到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個體。

美國是個萬花筒,給法律儘可能提供了最豐富困難的題材和最有意思的挑戰,當我在美國南方啃着墨西哥人做的好吃極了的歐式點心,當我去紐約坐在 一車講着五花八門語言五顏六色的人中間,在哐當哐當的搖擺中,知道各個文化永遠是不同的文化,知道各個宗教永遠有他們自己的神,可是也知道各個文明可以進 入同一個邏輯,理解有關自由權利的複雜的司法推論。

就像Floyd Abrams律師在海牙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為一個與新聞自由的案子為華盛頓郵報的一名記者辯護,他代理了世界各國支持這名記者的組織,“在來自法國、圭亞那、斯里蘭卡、土耳其和美國的法官面前進行辯論”獲得勝訴。

直到二十世紀上半葉,美國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還是它的憲政體制的“一個獨特風格”,但是它在實踐中表達的法理邏輯並不是只對一個國家適用, 到二十世紀末,幾乎所有憲政民主國家都採用了“司法審查制度”,儘管形式可能不同,有的也不盡完善,例如,德國、意大利、匈牙利、南非等,都有憲法法院, 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日本等,都有最高上訴法院。完善這個制度的法理邏輯成為這些國家的共同目標。

由於沙利文案涉及言論自由領域的判決,幾乎引起了絕大多數國家法院的關注。對言論自由的思考起於西方文化,但是它絕非止於西方文化,因為社會都是人組成的,人有共性的一面,不同社會也有它共性的一面,需要應對共同的難題。

各種文明是不同的,但文明是有發展階段的,文明的進步和落後是有清晰的標準的:一定是越來越多的女孩向去年的諾貝爾獎獲得者馬拉拉一樣,追求 讀書的權利;一定是有一天,不再有孩子被教唆去對一個跪在地上的人質行刑;一些文明進入現代思維邏輯的進展緩慢,其實是討論的大前提卡在一個前置的瓶頸 里,就像美國人必須先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才可能進行下面一系列案例的推理解析,當它卡在一個大前提的確認上,那麼,後面那一切充滿智慧的智力遊戲都無法進 入,那些波瀾壯闊,都無法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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