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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榮傑:為什麼官員受審可以不穿囚衣?
送交者: 枯藤老樹 2015年01月23日01:16:55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暑期回到川中某小城,住在法院附近,便經常過去旁聽案件。一周之內連續開庭的兩個案件,卻總讓人心生感慨。

一個是詐騙案,被告人是兩個20來歲的農村青年,採取打電話到打工子弟家裡,冒充他人子女的方式,先後騙取數十名被害人十餘萬元。

一個是受賄案,被告人系該區前國稅局長,被控在辦公樓修建工程中收受施工方7.5萬元。

兩個案子都有律師,也都有不少親屬前來旁聽。純粹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兩個案子定罪都沒有問題,爭議只在於數額多寡,以及與此關聯的量刑幅度。然而種種細節顯示,儘管同樣作為刑事被告人,“農民”與“官員”在法庭上的待遇,依然有着不小的差別。

首先看看“不言自明”的形式差別。倆農村娃受審,身穿囚衣,直挺挺站了幾個小時;沒有審判長許可,步子都不敢挪動一下。回答問題猶如士兵對軍官,恭敬、乾脆且帶着怯意。前國稅局長受審,不僅不用穿囚衣,而且一進法庭就坐在椅子上(似乎本來是法警的席位),從頭到尾就沒站起來。庭審對話雖然盡力謙恭,但似乎並無膽怯之意,而且多次打斷公訴人甚至審判長的發言。農村娃的家屬,全部被從第一排旁聽席攆開,不得靠近被告人;前國稅局長的親人,卻可近距離與其耳語,庭審中甚至不時遞過礦泉水。兩者一比較,還真感覺後者是“虎落平陽、官威猶在”啊!

其實,兩個案件都無關暴力,被告人脫逃或傷害他人的危險性都不高,慣例不必嚴加戒備。兩者的差別,可能在於農村娃正處身強力壯之時,而前局長已經年過五十,因此對前者可能多加小心,後者則可稍加優待——比如允許落座等。但是不管如何,在囚衣、家屬等方面,似乎不應有如此明顯的差別待遇。畢竟在旁人看來,法院難免有“欺軟怕硬”、“官官相護”之嫌。

不過,形式上的差別待遇還是小事,而且法律上似乎也並無禁令。但“農民”與“官員”的最大差距,可能還體現在法官和檢察官的證據處理和法律判斷方面。

第一個案件,檢方指控詐騙十幾萬元,依據是被告人家中搜出的幾張銀行卡,賬戶交易記錄顯示,前後共有十幾萬元匯入並被迅速取走。但是被告人辯稱,其中九萬元屬於其師傅——另一名尚未歸案的嫌疑人——詐騙所得,自己只是在“出師”後借用這些銀行卡另行詐騙而已。鑑於檢方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證據——比如監控錄像、聲音辨認等——證明該九萬元與被告人的關聯性,辯護律師認為不應將其納入詐騙金額。

第二個案件中,被告人承認收受施工方8萬元,行賄方的證言也能印證。有意思的是,由於被告人有一車庫長期由行賄人免費使用,控方主動以租金名義將受賄金額扣減5千元,僅指控7.5萬元。至於行賄人是否有此意思表示,筆者未曾看到相應證據。

筆者並無刑辯之專長,僅憑課堂上的區區積累,大概可以判斷:第一,詐騙案的9萬元,應當適用“孤證不能定案”規則,不予認定為犯罪事實。第二,受賄案的5千元,如果行賄人僅有“感謝照顧”的意思,從未表示屬於支付車庫租金,則控方也不應主動扣除。

巧合的是,兩個案件的辯護律師之中都有同一個人。私下聊天之中,筆者問及對案件結果的預測。律師的回答很有意思:對於詐騙案的9萬元,控辯審三方都覺得證據過於薄弱,但是肯定會予以認定,頂多在量刑時稍微從輕——正所謂“疑罪從輕”!。至於受賄案的5千元,既然檢察院如此指控,法院肯定照單全收。

筆者又追問一個問題:如果詐騙案的9萬元出現在受賄案中,基於同樣的證據,法官不予認定的可能性是否大很多?律師的回答是肯定的。再假如受賄案的5千元出現在詐騙案中,公訴方主動扣減的可能性有多大呢?我估計也幾無可能!

其實這是一個普遍現象:職務犯罪案件因為證據問題導致無罪或從輕處理的比率,遠遠高於普通刑事案件;最近十數年,超過半數的貪官的結局都是緩刑甚至免處,以致最高檢不得不專門發文關注,要求對職務犯罪案件的一審判決進行雙重審查。

反之,一些毫無背景的普通刑事被告人,尤其是農民、打工者等相對弱勢的群體,往往成為冤案或恣意司法的犧牲品。已逝者如聶樹彬、楊佳,苟活者如佘祥林、趙作海,乃至許霆等人,如果換成一個有權有勢者,案件結局可能真不一樣。

何以如此?!貪官污吏者,本如過街之老鼠,人人喊打。販夫走卒者,生活艱辛,鋌而走險抑或見利忘義,似乎多少情有可原。可是到了法院,前者不僅在形式上多受禮遇,在法律適用上亦更顯謹慎和寬大;後者往往只見衙門森嚴,即便法律上有迴旋餘地,也多半於稀里糊塗間被迅速定罪,送進監獄了事。“農民”和“官員”之間,似乎總是存在鴻溝!

原因之一,也許在於金錢的力量。不可否認,相比普通農民,貪官們更有能力、也更有渠道聘請更為優秀的律師。律師的介入,一則可以為被告人辯護,二則可以適當監督法檢兩家,避免過於明目張胆的枉法行為。當然,金錢的效力不僅限於律師,它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直接“開路”。

原因之二,也許在於貪官的社會關係。為官之人,總不免拉幾條裙帶,或巴結幾個領導,或關照幾個下屬,或與同僚互通有無。如果一朝落難,雖然少有人兩肋插刀,但是順水人情總要做做,於是打招呼者總不在少數。檢察官法官雖不敢堂而皇之放縱罪犯,但必要的面子總要給的。於是在法庭之上,可以適當禮遇被告人,還可美其名曰“人性化”。至於法律適用方面,如果控方證據本就存在較大漏洞,加上外人“做工作”,自然可以借“嚴格適用法律”的名義,適當給予被告人優待。

原因之三,可能在於法官和檢察官的“自省”,也就是自我約束、自我限制。一方面,面對一個前官員,即便無人打招呼,法官和檢察官也不敢太出格,畢竟“在道上混的人”,都知道每一個官員背後都有錯綜複雜的關係網絡,有些人雖然沒有直接出面搭救,但是如果有人故意“整人”,或者過於“作踐”被告人,保不准哪天會瞅准機會加以報復。所以對法官檢察官而言,既然被告人與自己無冤無仇,首先是沒有必要“使壞”,其次還應當適當禮遇,這才是明哲保身之計。另一方面,法官和檢察官也不是什麼安全的職業,鋃鐺入獄者其實也不在少數,所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今天自己“黑整”他人,說不定哪一天“風水輪流轉”,自己也成為階下之囚。由此看來,今天台下的貪官,總歸還是“自己人”,是“我們”圈子的兄弟;至於那些農民、打工者,則理所當然屬於“他們”,因為我法官檢察官再不濟,似乎也不至於再回到農村或者車間。所以設身處地想想,最好還是“兔死狐悲”一下,對今天落馬的官員禮貌一些,也為自己留一條後路。

由此看來,“官員”和“農民”之間,即使一同走到法庭之上,成為“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被告人,似乎也一樣難免高下之分。官員的“官威”,即使在那驚堂木之下,甚至在牢獄之間,也是會閃閃發光的東西。

幸好,我和那位律師還想起一件事,如果兩個農村青年犯的是死罪,按照當下死刑案件的謹慎態度,那9萬塊錢,多半是不能認定為詐騙金額的。而這一“幸好”,其實都多虧了聶樹彬、佘祥林、趙作海等人的前車之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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