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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刀:雷洋之死,梁警官你怎麽看?
送交者: 捉刀 2016年05月13日06:12:06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雷洋之死已占輿論中心好幾天了,各種版本層出不窮,各種意見眾說紛紜,大多數自然都站在枉死的雷洋一邊。在這裡,輿論似乎聚焦了公民的權益,卻忽略了警察的權益。
如果從一個置身事外的警察的角度來看或許又有不同。例如從紐約的梁警官的角度看,雷洋之死其實可以簡單歸納成三句話∶”我有權處理這件事嗎?”,”我可以用抓捕手段嗎?”,”抓捕過程中有沒有過度使用武力?”
釐清了這三個問題,”雷洋之死”的是非曲直就一目了然了。
一. 警察帶走雷洋是不是事出有因?或者說是不是合乎法度?
雷洋親屬和同學說,雷洋根本不認識抓他的警察,同他們無怨無仇。雷洋平時為人正派,行事低調,沒有什厶仇人。因此,”挾嫌報復”或”買警報復”應該排除。不管是接到舉報或者釣魚執法,警察帶走雷洋應該是事出有因,合乎法度。至於雷洋到底有沒有嫖娼,應該是到警局後的事了。「先把犯法嫌疑人帶到警局,事情搞清楚後再放人或進一步處理」,是世界警局通行的方式,在這裡,”梁警官”沒有什厶不妥的地方。
二. 應不應該採取抓走的方式?
網上很多人搬出了法律條文,說嫖娼不是犯罪,警察不應用”抓走”手段。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嫖娼是要行政拘留或罰款的。把嫖娼嫌疑人帶到警局進一步審理和處置是有法可依的。所以”梁警官”是可以採用抓捕手段的。
有人說警察應該在現場作詳細調查徹底弄清並當場處理,不應該如此帶走雷洋。然而,接到舉報後,警察一般是 到現場初步處理一下,把犯法嫌疑人帶到警局後再進一步審理、取證、處置,這也是世界警局通行的方式。
在美國如果夫妻或兄弟掐架,一方報警,警察到場後一般是確認誰是另一方,然後把人銬走,至於誰是誰非,是到警局後或到法院去再辨清的事了。
三. 在抓走過程中,警察有沒有過度使用武力?
目前收集到的信息是,警察沒有給雷洋戴手銬就把他抓上車子,雷洋在被抓時進行了掙扎或想逃走,而警察的反應是強行將他制服。強制的手段用過頭了,奪取了雷洋年輕的生命。目前還沒有證雷洋反抗時警察對他進行了拳打腳踢報復,因此強制手段過份或失手應該是致命的原因。很明顯,”梁警官”武力用過頭了,導致了一條鮮活生命的終結。無論是無心還是有意,警察已經把自己置於審判席上。
那厶在被抓捕人反抗的情況下,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致死有沒有罪呢?去年7月17日,美國警察潘塔萊奧和同事試圖逮捕被懷疑非法販賣香煙的黑人小販加納。潘塔萊奧將加納按倒在地用胳膊勒住他的脖子。加納多次懇求對方鬆手,喊道∶“我喘不過氣了。” 最終死亡。驗屍官認定,加納死因為頸部和胸部受到壓迫,屬於他殺。12月3日,一個大陪審團做出裁決,不起訴涉嫌過度動武殺死加納的潘塔萊奧。
美國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致死無罪並不等於中國警察過度使用武力無罪。涉事警察已被停職,檢察機關已經介入。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犯罪,要等調查結果。只希望,法院在作出判決時,應該尊重事實和有關法律,既不能”官官相護”,偏向公權力-警局一方,也不能被輿論挾持,來個全民辦案和全民定案。
以上的看法是基於目前能找到的信息。由於關鍵信息的缺乏,如雷洋的死因和到底是如何死的尚不清楚,還不能徹底釐清這三個問題。
再回到梁警官一案。一個菜鳥警察,進入黑暗的大樓,因害怕而無目標地開了槍;一位無辜的黑人,出門看動靜,無緣無故中了槍喪了命。
筆者是聲援梁警官的華人中的一份子。所以也試着從警察的角度來分析雷洋之死,希望能提供另一種思路,使網友能從另一個角度,看待雷洋之死。
梁警官,雷洋之死,你怎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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