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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以“煽颠”罪钳制言论自由
送交者: 溪谷闲人 2016年07月05日05:10:0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称“煽颠”,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003年7月,中国律师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004年2月,独立中文笔会联署102人签名,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

国际社会对中国当局多年来常常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拘押异议人士的现象一再提出谴责。对此,中国官员反驳说,西方国家持有双重标准,因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也有涉及煽颠罪的法条。

虽然美国宪法也有“颠覆罪”,但在相似案件中,美国的颠覆罪不危害个人自由,而中国的颠覆罪危害个人自由。

法学专家指出:美国法典中提到的“颠覆政府罪”与中国刑法中所确立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有根本性的区别:“在美国,只惩处鼓吹和宣传以暴力阴谋颠覆政府的人以及实际颠覆政府的行为。假如某人仅仅是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说,政府的作法错了,或者政府应该改朝换代了,只要这个人不采取实际行动颠覆政府,或者鼓吹使用武力或暴力颠覆政府,美国法律就不会来找他的麻烦。”就是说:美国法典中的煽动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必须以通过暴力推翻政府为先决条件。

美国法典是美国一般和永久性联邦法律的官方汇编,每六年由美国国会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编纂颁布一次。第一版官方法典1926年出版,收录了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通过的各项联邦立法。目前版本的法典于2006年颁布。

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5条的确提到了颠覆政府罪。这个法条规定,以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内担任公职。(都是行为)

列举的违法行为有: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下属政治部门政府的行为;

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或摧毁这类政府,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

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

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它有一个遵循先例的原则,也就是说,过去判过的案子对后面的案子有约束力。后面判案子要参照先例,它是后面判案子的标准。但是,中国是这样。对过去判过的案子,法官在后面判案子的 时候是完全不管的,对他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没有标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判决过的一起涉及颠覆政权罪的案子是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1960年代,俄亥俄州三K党头目布兰登伯格因为在集会上发表仇视黑人和犹太人的演讲而被指控违反了俄亥俄州刑法,该州法律禁止鼓吹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非法恐怖手段来达成政治改革。

联邦最高法院作出有利于布兰登伯格的判决,并重申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检测标准。判决指出,即使某人发表了主张暴力和违法的言论,但是,如果他不是以煽动他人即刻违法或产生即刻违法行为为目的,政府就不能限制其言论。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说,一个人鼓吹武力或违法行为是允许的。但是,如果这种鼓吹是以煽动或产生即刻违法行为为目的,而且有可能煽动和产生即刻的违法行为,这是不允许的。因此,颠覆政府罪的罪名若要成立,不仅要有煽动颠覆政府的动机,还必须有这个行为实际发生的可能性。

根据美国法庭使用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检测标准,中国的许多被判刑的人士是不会被判刑的。因为这个标准的适用范围非常窄,而中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所限制的言论范围广泛得多。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因为因言获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中国宪法是在故意使人“因言获罪”,以此钳制言论自由。

中国宪法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人们不能手里挥舞宪法走进法庭,期望法庭会以宪法为判决某一案子的基础。解释宪法不是法庭的责任,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责任。因此,虽然中国宪法提出了看似宏伟的期望和政策目标,但是,它不能象美国这样可以非常直接地以它作为判案的基础。也就是说,中国的宪法是虚假的、掩人耳目、招摇撞骗的。

即使是国际人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也非常谨慎。例如《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人们有言论表达自由,但出现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问题时例外。

大多数国家和国际人权机构在解释这个法律时都很狭隘地看待这个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有可能产生即刻危险,例如人们武装推翻政府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这个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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