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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工作,不是賣命
送交者: 么弟 2016年07月27日11:09:2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警察是工作,不是賣命

 

看到這個題目,有些攻擊體制的人,又有藉口了,“快來看吶,警察自己承認只是工作賺錢養家糊口了,不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啦”。對這些習慣於扯淡的人,李揚只能告訴他們——“你就是在美國,面對的警察們也是養家糊口的,而不是為政府和資本家們賣命的”。這個時候,你們要求李揚具有社會主義中國警察的偉大獻身精神了,去你M的,李揚為救你們獻身後,你們好多活幾年,大力抨擊體制,為亡黨亡國發揮餘熱。那李揚就不是烈士,而是幫凶了,死得不值得,而且受後世唾罵。要是按照李揚的理解,發現你們這類溺水了,李揚應該不斷撿起大石頭,拼命往你們身上砸,直到你們徹底沉下去。

 

公安部在2016年7月26日,召開全國公安機關規範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上,針對民警現場執法時最常見、最容易出問題的情形,告訴民警該怎麼做、不該怎麼做。這些演示內容是結合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所做的探索,公安部將繼續組織更多的視頻演示,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制度規範。李揚做為一名20多年警齡的公安,藉此發表一點個人看法,不屬於“妄議朝政”吧?發表了近2000篇文章,基本以向人類介紹清楚一切為目的,而不是誠心要和哪個人、哪個行業、哪個組織做對;你要是認為李揚發表文章,就是要和你做對,只能說明你太狂妄了,也太小瞧李揚了。這個世界上,李揚不承認有敵人,因為沒人有資格當敵人。

 

有個公安警察遇到溺水險情時,應該如何採取應對措施。李揚看後,發現與自己的系統理論,出現了矛盾,所以就此談談個人看法。公安警察會游泳,哪怕是世界游泳冠軍,也不是在工作中遇到溺水險情,就應該下水施救的理由。因為公安警察在參警時,對憲法發誓也好,對黨旗發誓也好,或者對公安規章制度發誓,是說“要為黨、政府、國家、人民奮鬥終生,把一生獻給黨和國家”,但從來沒有哪個組織要求——“警察要犧牲自己去救人民”。為什麼?誰好意思這樣要求,那他太不是人了,公開提出這種無理要求,會被世人唾罵的。一個月工資幾千元錢,就讓我為你賣命,那我也太不值錢了。

 

“養兵千日用兵一時”,是指軍隊,因為軍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但警察們拿着工資,日夜加班加點工作,連個加班費都不給,完全對得起這份薪水了。這種情況下,遇到群眾溺水,就要求警察趕緊下水救人,警察有這個義務嗎?警察遇到群眾溺水險情,確實應該盡全部精力和辦法,搶救溺水群眾,唯一不能要求的,就是警察拿自己的命,去換溺水群眾的命。所以,輿論也好,群眾也罷,包括政府和公安機關,不能理直氣壯地要求會游泳的警察,必須下水搶救溺水群眾,警察要是因此犧牲了,誰賠償?應該追究誰的刑事責任?這個問題不搞清楚了,動不動就讓警察們去死,警察們應該找警察學會、警察協會,幾百萬警察共同湊錢,把官司從地方打到中央,再打聯合國去,拖也拖死對方。

 

有些人會感到奇怪,“加班有加班費,這是法律規定的,你們警察加班還能沒加班費”?不要說加班費,就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撥款,各級政府都想辦法拒絕給,要求公安機關自謀生路。沒辦法了,所以各地媒體經常揭發,交警成了“車匪路霸”、“攔路搶劫”,找理由罰款,還不給收據。你不給工資,還要讓警察們玩命工作,還不許警察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你們這不是逼警察們去死麼?!李揚工作不到十年,加班後應該補休的,沒有補休;上完夜班繼續上白班,連節假日、星期六、日,仍然繼續工作。這樣算下來,十年時間,已經完成了三十年的工作量,不到35歲時,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退休了。這不是講笑話,李揚有工作日記,大隊也有統計,公安局也相關記錄的。當了20多年警察,真的沒見過加班費長什麼模樣。

 

這種情況下,李揚會游泳怎麼啦?會游泳就應該下水救溺水群眾?群眾的命是命,那李揚的命也是命啊!李揚沒日沒夜地工作,月薪就幾千元,見到誰要死了,就讓李揚去替換,只因為李揚是警察。警察只是個工作,又不是死刑犯,沒必要下場這麼悲慘吧。再說警察會游泳,也要分個級別,有的只會狗刨,有的只能保證自己掉水中不死,你讓這些警察去下水搶救溺水群眾,群眾上來了,警察沉下去了。警察上有老下有小,誰來養他們?至於年輕漂亮的警察遺孀,你們爭搶着養,那警察就更不敢下水搶救溺水群眾了。半輩子辛辛苦苦賺點錢,最後還不知讓誰花了,這死得也太冤了。

 

大多數人類不知道,溺水的人,在臨死前,會拼命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東西,所以打撈溺亡者上來時,他們基本雙手緊握。許多溺亡者至死抱住施救者,兩人一起沉到底了。這非常可怕的。所以,在下水搶救溺水者時,一是自己用力過猛,容易是下一個溺水者,二是被溺水者抱住,兩個一起掛了。常見現象。所以要求警察遇到溺水險情,會游泳的必須下去救人,其實和逼人自殺無異。你要是想讓警察死,乾脆直接說,沒必要這樣冠冕堂皇。大家都不是傻子。警察確實要工作,要維護社會安全,並盡職盡責,但讓警察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把警察當成武鬆了,個個拳腳了得,一個可以打八個。那還要軍隊幹什麼,還要武器幹什麼?

 

至於執法警察遇到溺水險情後,協調搶救措施和現場圍觀群眾,並及時呼籲圍觀群眾搶救溺水者,那就更不象話了。看個熱鬧還要搭上一條命。圍觀群眾服從執法警察的呼籲,真的下水搶救溺水者了,因此造成下水搶救的群眾死亡了,誰來負責?見義勇為犧牲的群眾家屬們,到法院控告公安機關,要求追究執法警察的刑事責任,要求公安機關給予百分百民事賠償,法院和法官怎麼判?這又把法院法官為難死了。一個群眾溺水,造成這麼大面積的衝擊波,總不能讓李揚負責吧?李揚想負責,也負責不起呀,再說李揚也沒錢賠償見義勇為犧牲者的家屬,他們也不可能允許李揚也見義勇為,不允許李揚勇於承擔責任吧。

 

南方新聞報道,一個男子溺水後,另一個路人遇見後,下水將他救出,然後沒留下姓名離開了。結果,獲救男子打聽到是個警察,特地到公安機關送錦旗了。這個休息時救人的警察,笑着回答“我是警察,會點水,所以下水救人了”。要知道,下班時間救人,不屬於工作範疇,所以要是因此死了,就算是烈士,但有些國家機關公務員應該享受的待遇,恐怕是難以得到的。不過,不管你是誰,救人就是好事,因此犧牲了,不要指望政府和國家,會象你一樣無微不至地照顧你家人的。這個頭腦要有的。沒有幾個因為救人而犧牲者的家庭,最終是美滿幸福的,這個客觀事實應該讓大眾知道,否則只宣傳犧牲者救人的剎那光輝,卻絕口不提其死後家人的悲慘,就屬於“小善即大惡”了。

 

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以民發〔2014〕101號印發《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第十四條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準是:

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因為處於病休,李揚月薪是4000元,就算正常上班,工資也就5000多元吧。國家統計局數據,2015年大連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就是35000元;因為工作犧牲成為烈士,遺屬得到的褒揚金,應該是——105萬。而遺屬得到的一次性撫恤金,應該是70萬+20萬=90萬元。也就是說李揚在執法中犧牲了,萬一評為烈士的情況下,家人也就得到200萬吧。不算多也不算少。李揚居住在大連二類地區,不算繁華,二手樓房每平方米1萬元,可以購買200平舊樓。但是,這筆錢,能不能讓孩子花到,還是被哪個男人吃喝嫖賭了,這不是死後的李揚所能決定的。

大連市西崗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李揚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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