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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黑:雷洋案可能發生在美國嗎?
送交者: 馬黑 2016年12月26日18:49:01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雷洋案可能發生在美國嗎?


有朋友說,雷洋案如果發生在美國,因為他拒捕,早就被警察一槍斃了,是這樣嗎?


不是這樣的吧。雷洋案件不大可能在美國發生,因為美國警察不大可能那樣去掃黃抓嫖娼:守在足療店或者其它有可能賣淫的地方在外面候着,看到店裡有人出來,就上去行使警察stop and search (攔截搜查)的權力,告訴被抓人說懷疑你嫖娼,然後進入店內尋找證據,把此人帶到警局拘留詢問。


雷洋之死,源於抗拒拘捕,而雷洋被拘捕,是因為北京警方懷疑他嫖娼,在大街上對他stop and search (攔截搜查)。美國警察不會像北京警方那樣在大街上對路人 stop and search 掃黃抓嫖娼,在美國也就不會有雷洋拒捕致死這樣的事發生。


我們聽到的美國掃黃抓嫖的報道大多是這樣:女警察假扮成妓女,在大街上遊蕩,有嫖客上去搭訕,一談到價錢,馬上女警亮出身份,加以逮捕。還有女警察裝扮成應徵者去找工作,當雇主談到工作有情色交易時,就有了證據,馬上拘捕。還有就是男警察假扮嫖客,帶着錄音設備,進入有賣淫嫌疑之類的地方,一談到性交易價錢,馬上亮出身份實施逮捕。


我80年代末在拉斯維加斯打工,看過一個警察抓妓女的local 電視台的報道。警察裝成阿拉伯王公,住在豪華酒店裡,說着外國口音很重的英語,隔壁房間警察在錄像。妓女進來了,帶着信用卡刷卡機,吹噓說如果把服務等級按照10分制去衡量,她的服務不是7分,8分,9分,而是10分等等,隔壁警察這時破門而入,將她逮捕。



以上例子都是先抓住證據再實行拘捕,而不是像雷洋案件中的做法,先懷疑就拘捕,再去找證據來證實。


我初到美國時,為了生存曾經在汽車旅館櫃檯打過工,親眼目睹過美國下層社會包括嫖娼販毒吸毒販賣人口兇殺在逃犯銀行搶劫犯的各種情形。我在博文賭城記事之二:銀行搶匪里就講過我在賭城汽車旅館工作時與在逃犯和銀行搶劫犯接觸過的親身經歷故事。


我也見過警察在旅館裡,或在附近stop and search 抓毒販抓吸毒者抓兇犯。印象比較深的是這樣一件事:某天下午一個拉丁裔女生從聖地亞哥開車過來登記入住我當時工作的洛杉磯某旅館。剛入住不久就看見該女生在停車場被警察控制,警察然後搜查她的車子,一無所獲,她也就沒有事了。警察走後該女生感覺受了侮辱非常生氣,來到櫃檯對我哭訴,意思是警察怎麼可以對她這樣?很明顯警察對她stop and search 目標是毒品而不是賣淫,因為她從美墨邊境的聖地亞哥過來,估計警察認錯了人。


汽車旅館裡有沒有賣淫嫖娼的事發生,肯定有,但我從來沒有見過警察以stop and search 的方式抓嫖娼。



在美國至少在加州,從嫖娼中獲利或者給嫖娼賣淫提供設施的第三者的罪(pimping and pandering)比嫖娼賣淫者本身的罪更嚴重,屬於felony。警察打擊旅館裡的賣淫嫖娼,重點是打擊容留賣淫嫖娼的旅館業者,他們採取行動也是先抓證據後抓人。我們打工的,最怕被便衣警察設陷阱把你抓進去。汽車旅館常有男女來登記住宿,我們前台登記也分不清他們是妓女嫖客還是夫妻或者男女朋友,當然也不能問他們是什麼關係。老闆常常交代我們要小心警察假裝嫖客妓女來登記,只要聽到來登記住宿的男女客人在櫃檯前談論性交易價格,十有八九是警察設的陷阱,馬上要拒絕他們入住,如果讓他們登記住宿,就會被控容留嫖娼賣淫罪。我那時初到美國,英文的讀寫還可以,可聽說就差很遠,汽車旅館前台與客人一般的打交道可以應付,但是能不能聽出住宿登記的客人在櫃檯前談論性交易價格,心裡比較犯怵,估計這類對話會涉及難懂的俚語,時常擔憂這件事。


我曾經在安納罕姆迪斯尼樂園附近一家汽車旅館打過工。我辭職離開那裡,一個上海小伙子來接我的班,他是英語專業畢業的,英語聽說比我強很多,我走前還培訓他幾天,特別對他講了注意警察設陷阱的事。這人是大妹朋友的朋友,我辭職順便給他介紹這個工作,老闆也接受了。可我剛走不久就聽說他被警察抓進局子了,被抓原因就是他沒有聽出假扮嫖客妓女的警察在櫃檯前談論性交易的價格。他那麼好的英語居然都沒有聽出來,我那麼爛的英語就更聽不出來了。當時真把我嚇一大跳,很慶幸提前離開旅館,逃過一劫。


美國公民的私人財產和人身自由受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保護,一般而言,要對公民的私人財產人身自由進行搜查和限制,必須要從法院得到searh warrant,警察要向法院提出probabal cause 的證據,說服法院簽發search warrant。 如果不能說服法院,警察的要求可能被法院拒絕。


不過在一定條件下美國警察有stop and search (攔截搜查)的權力,就是說沒有法院的search warrant,警察也可以在懷疑的基礎上,短暫地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以及對公民的私人財產物品進行搜查,但這樣做必須基於一定的circumstances,這些circumstances 應該是:對方可能身藏武器,有可能對警察人身以及公共安全有威脅;對方藏有毒品;對方舉止不正常像逃犯;事發地點是高犯罪區域等等,總的說來,被懷疑的對象牽涉的應該是重罪(felony)的範圍。我們聽到的美國各地發生的警察對特點對象行使stop and search 權力,對方抗拒發生衝突,警察開槍致死的案件都是在這些情況之內。


嫖娼屬於輕罪(misdemeanor), 至少我沒有聽過或者見過美國警察對懷疑嫖娼者stop and search的案例。因為第一,嫖娼的證據不像毒品槍支那樣的物件可以從嫌犯身上搜查出來。第二,警察應用刑偵手段的嚴厲程度應該與刑偵對象罪行的嚴重程度有對應關係,嫖娼者一般不會對警察和公眾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因此對嫖娼這種輕罪使用stop and search 這種對付重罪的手段既不合理也不合適。


這些大概應該就是為什麼美國警察不在掃黃抓嫖娼行動中使用stop and search 權力的原因了。


我不知道北京警察使用stop and search 權力時的guideline 怎麼講的,也許他們那樣運用警察的stop and search 權力去掃黃打擊嫖娼賣淫符合他們的guideline 。可問題是這樣做的合理性在哪裡?犯罪地點在足療店內,犯罪的證據也應該到店裡去找。他們不設法進入犯罪現場採取行動抓現行證據,而是守在外面等侯罪犯完成交易離開現場走一段路,再衝出來實施抓捕。他們不擔心因此打草驚蛇,店內證據迅速被湮滅消失嗎?他們不擔心店內犯罪團伙聽到動靜迅速逃跑嗎?凡此種種,很不合理。


美國50個州,每個州刑法都不一樣,警察執法使用stop and search 的guideline可能也會有所不同。我沒有對此進行過專門研究,也許在美國真有警察掃黃抓嫖娼像中國北京警方那樣,先抓起來再找證據的案例,如果有哪位朋友知道,請告訴我,向你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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