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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何清漣——程曉農受聘中國人權理事一職的“利益衝突”
送交者: 瑞典茉莉 2017年03月25日05:25: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茉莉註:何清漣無理而惡毒地攻擊瑞典,我們指出她的錯誤,卻被她造謠惡罵。凡牽涉私事的謠言本人概不回應。牽涉到公共事務的,例如何清漣與程曉農曾在中國人權風波中,支持腐敗的主席劉青換取自己利益。這是雙方的原文,請讀者判斷。


……………………


程曉農受聘中國人權理事一職的“利益衝突”
——回應何清漣

2005-06-14 


茉莉(瑞典)


在茉莉的《大批優秀人才是怎樣被逼走的? ——瑋琳訪談錄之二》一文發表後,何清漣於2005年5月17日,發表了《何清漣關於茉莉採訪任瑋琳文章中涉及“利益衝突”之事實說明》。在這篇文字不多的說明中,何清漣女士至少犯了以下三個錯誤:把正常言論當作“謠言”;在“利益衝突”問題上誤導讀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事實”。


一,把正常言論當作“謠言”


在何清漣的《事實說明》中,她指控我們“有意杜撰‘利益關係’的謠言”。茉莉認為,何清漣女士關於“謠言” 的說法,是很不恰當的,筆者對此表示遺憾。

在茉莉的《瑋琳訪談錄之二》裡,瑋琳提到劉青和譚競嫦利用“利益衝突”,把中國人權組織創始人李曉蓉和蕭強擠走,然後,自己又製造新的利益衝突。瑋琳舉了好幾個例子,茉莉因此詢問:

“聽說他們最近要請程曉農擔任理事,而程曉農的配偶何清漣與中國人權組織有合約關係,她是華夏電子報的撰稿人,同時還接連申請中國人權組織的研究項目。有一個叫水上飄的網友為此撰文說,選擇程曉農做理事是‘不專業’的,因為有‘利益衝突’。瑋琳你怎麼看這件事?”

瑋琳回答說:“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事實都是明擺着的。就像現在大陸的老公掌權,老婆發財,有沒有利益衝突,大家都一目了然。”

很明顯,在這一段對話里,茉莉是在陳述事實(何清漣的聲明無法否定上述事實),並提出疑問,而瑋琳的回答則是她個人的看法。這些都在正常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

我們認為,何清漣女士把正常的事實陳述和個人觀點,動輒斥為“謠言”,並把發表訪談錄的《議報》主編張偉國先生斥為“有意登載這些謠言”,這對於接受中國人權組織資助、專門研究中國新聞自由的何清漣女士,是很不妥當的,因為這同樣有妨礙言論自由的傾向。


二,在“利益衝突”問題上誤導讀者


當我們談中國人權組織里的“利益關係”問題時,遵循的是西方國家非營利組織的有關規定:“理(董)事會之政策應避免涉入個人(理事及員工)的利益”,“理(董)事及成員不應捲入實際的利益衝突”(引自“Standards in hilanthropy”)。而理(董)事的家庭成員,也在不應涉及利益衝突之列。

何清漣說:“中國人權的《華夏電子報》於2003年8月開辦,本人每星期為該報撰寫一篇評論。”在這裡,何清漣沒有說明,她每周給《華夏電子報》寫稿,並不是一般意義上掙稿費的自由撰稿人,而是受“中國人權”聘請拿固定工資的非全時雇員(part-time)。據本人所知,她每月寫四篇文章,不管寫什麼寫多少,工資都是固定的。

除了是中國人權組織有合約關係的受薪雇員(即使不是全職)之外,何清漣還申請過中國人權組織的項目資助, 而且將來還有可能繼續申請資助。

這樣,由於新任理事程曉農的妻子何清漣,在中國人權組織擔任受薪雇員,很自然,她的經濟利益也就是程曉農的經濟利益,那麼,現實的利益衝突已經形成。如果何清漣將來繼續向中國人權組織申請某個項目資助,這又構成潛在、可能性的利益衝突。

西方國家非營利組織的道德倫理觀認為,不管是現實的還是潛在的利益衝突,都會削弱理事的獨立判斷能力,影響他們公正地行使責任和義務。

例如,當中國人權組織要做出對何清漣有利(加薪或批准項目)或者不利(減薪或解僱)的決定時,她那擁有權力的理事丈夫程曉農,就可能施以影響或者干預。同時,其他理事也可能為了不得罪或討好程曉農,因此避免做出對其妻不利的決定,而只做有利於何清漣的決定。這樣,理事會內部就不會有正常的討論。即使程曉農避嫌不參與涉及何清漣的討論,只要中國人權作出有利於其妻的決定,外界依然有理由認為這裡面有裙帶關係的嫌疑, 由此影響中國人權組織的公信力.

正因為如此,重視社會公信力的西方非營利組織認為,一種被外界認為(PERCEIVED) 的利益衝突,即使還沒有發生,也可能像實際發生的利益衝突一樣,損害一個組織的聲譽,減弱公眾的信任感,這是應該儘量避免的。

然而,何清漣女士卻說:“程曉農是今年4月才開始由中國人權新選為理事,自從我的丈夫程曉農擔任理事之後,本人再也未在中國人權申請過任何項目。此中是否有利益關係,請讀者從時間順序判斷。”

這裡就有明顯的誤導讀者之嫌。從程曉農任理事到何清漣發表《事實說明》為止, 一共才一個多月, 這“時間順序”能夠說明什麼呢? 根據西方非盈利機構通行的道德倫理守則及慣例, 筆者認為,何程之間, 現實的利益衝突已經構成,潛在的利益衝突也隨時有可能浮現。

《美國法律架構下的非營利組織》一文中談到法律架構的重點,第八點是:“非營利組織的董事必須承擔組織內的三項基本責任:敬業、忠誠與守法。任何的利益衝突,都必須以非營利組織的利益為考量。”因此,茉莉仍然認為,中國人權組織在聘用程曉農做理事之時,已經違背了有關利益衝突的原則。至於茉莉是不是如何清漣所說“有意杜撰‘利益關係’的謠言”,相信讀者有自己的判斷力。


三, 向讀者提供虛假的“事實”


在何清漣撰寫的《事實說明》中,還出現了其“事實”不符合基本事實的問題

何清漣說:“本人於2002年春天曾列席中國人權理事會議,列席事由是向理事會說明本人將向中國人權申請研究資助,資助項目是‘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當時到會的理事共有30餘名,包括今年所有辭職理事。”

作為今年的辭職理事,張偉國先生卻在何清漣的文章後面附加聲明:他“並未出席討論資助何清漣項目的2002年春天的中國人權理事會”。

據茉莉了解,除了張偉國先生之外,至少還有劉賓雁、蘇曉康和黃默等辭職理事,並未出席討論何清漣項目申請的會議,何清漣不應該給讀者提供這一類冠以“事實說明”的虛假資料。

何清漣女士說“按照做人治學的基本原則”,她“不知曉”、也“不涉足”中國人權組織任何內部事務,但郭羅基先生寫信問她:“我給你的私人信件怎麼成了劉青指控我的證據?”她卻不作回答,也不否認。另外,我們還知道何清漣為劉青擔任說客,出面勸說兩位辭職理事回去,由於這種做法有分化辭職理事群體之嫌,遭到兩位理事的拒絕。

可見何清漣女士對中國人權組織的內部糾紛,是既“知曉”又“涉足”的。至於她反不反自己身邊的腐敗,讀者可以根據她的表現,做出自己的判斷。

最後,引用“獨立評論”論壇上根源先生的好文,與何清漣女士共勉:

——“我覺得海外中文論壇能夠進行諸如‘利益衝突’、‘角色衝突’這類的相互檢視和監督,其實是一個進步的表現;如果能夠形成一種習慣、一種程序,那就更好不過了。至少,總不會比互相‘抓特務’、潑髒水還要壞吧。

  ——“從自身做起,自覺地把自己納入法治社會的軌道,不將別人對自己存在‘利益衝突'的指控當作一種敵視行為看待,也不將對他人利益衝突的質疑當作一種攻擊、詆毀他人的手段,無論是質疑的一方還是被質疑的一方都能夠以平常心待之,那麼海外異議圈子才有可能真正融入文明社會,才有可能成為非民主社會中渴望走向法治的人們的一個榜樣和楷模,才有可能在引領非民主國家真正走向民主的過程中,起到一些積極、正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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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何清漣原文:【新世紀論壇來稿照登】

何清漣關於茉莉採訪任瑋琳文章中涉及“利益衝突”之事實說明:

本人於2002年春天曾列席中國人權理事會議,列席事由是向理事會說明本人將向中國人權申請研究資助,資助項目是“中國政府如何控制媒體”,當時到會的理事共有3 0餘名,包括今年所有辭職理事。對他們曾經支持這一項目,本人一直深懷謝意。此項目由2002年開始,直至2003年底結束。

中國人權的《華夏電子報》於2003年8月開辦,本人每星期為該報撰寫一篇評論。並不涉足任何其他事務。

程曉農是今年4月才開始由中國人權新選為理事,自從我的丈夫程曉農擔任理事之後,本人再也未在中國人權申請過任何項目。此中是否有利益關係,請讀者從時間順序判斷。

對於一些明知真相的人,還要有意杜撰“利益關係”的謠言,本人對此表示遺憾。對於一些明知真相是什麼的人有意登載這些謠言,本人同樣表示遺憾。

對於一些網友批評本人不反身邊腐敗的過激言辭(亦首發於議報),本人謹聲明如下:本人除2002年春天曾列席過中國人權理事會議之外,再也沒有參加過任何中國人權的理事會議或內部會議,並不知曉中國人權任何內部事務。按照做人治學的基本原則,我不應該對自己不了解的任何事情發言。

特此說明。該文章首發於議報,議報主編為張偉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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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註:作為今年的辭職理事張偉國並未出席討論資助何清漣項目的2002年春天的中國人權理事會。(5/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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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議報》第2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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