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日)
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昨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網上資料圖片)
備受關注的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昨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被告于歡因目睹母親受盡百般侮辱,情急下以刀刺追債人,導致1死3傷。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就此事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衞的性質,但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傷亡,應當認定為防衞過當。
檢方首先表示,一審公訴、判決認定于歡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當防衞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認定防衞性質,屬於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不過,被問到如何認定于歡行為的性質,檢方解釋,根據《刑法》對特殊防衞的規定,適用前提是防衞人被暴力犯罪的加害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本案中,雖然于歡母子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乃至剝奪、人格尊嚴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直至警方出警後均未遭任何針對生命權嚴重不法侵害,故不具有進行特殊防衞的前提。
此外,案中死者杜志浩及其他追債人的目的就是把錢要回,手段相對克制,沒有暴力毆打于歡母子的意思和行為,防衞行為與不法侵害相比「明顯不相適應」。而且討債一方對杜志浩脫褲暴露下體的行為已作出制止;當于歡捅刺杜志浩等人後,其他追債人也是圍站在于歡身邊,沒有明顯的暴力攻擊。而于歡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擺脫困境,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造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的後果,明顯屬於「重大損害」。
檢方又指,雖然追債方人數眾多但未使用工具,未進行嚴重暴力攻擊,于歡身上傷勢甚至未達輕傷程度;從防衞緊迫性來看,警方雖然離開事發的接待室,但仍在源大公司內尋找報案者、了解情況。從防衞行為使用的工具、致傷部位、捅刺強度及後果綜合衡量來看,于歡使用長26厘米的單刃刀,刺傷死者杜志浩的肝臟,深達15厘米;而造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的嚴重後果,其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另經調查,案發當晚辦案警員並不涉嫌瀆職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