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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深圳融資城案件律師辯護詞看中國司法黑幕
送交者: 雁有聲 2017年06月18日15:08:0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融資城28名被告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

辯護辭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劉子龍律師

合議庭:

作為董銘的辯護人,根據我所了解的本案事實以及我對法律的理解,發表辯護意見如下,希望有助於法庭精準、公正裁判的作出。

第一方面、董銘及其團隊既沒有集資之事實,也沒有吸收任何人存款之行為,檢方關於董銘集資詐騙及非吸之指控沒有事實依據。

我國《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表現為:轉歸自己所有、任意揮霍,攜款潛逃等)。

我國《刑法》第176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起訴書(包括補充起訴)指控董銘的集資詐騙的1300多萬元,實際上是董銘妻子李遠青使用融資城監管通系統投資後收回的自有資金。偵查機關不問款的來路和原由、只要是從融資城賬上走過的資金就視為非法所得,這種指控缺乏嚴肅性(至於公訴人後來所說的16個億,我還沒有看到正式的指控文件、也沒有看到對應的證據故在此不作抗辯)。

在檢方所提供的指控證據中,沒有董銘等人向他人集資或吸收他人存款的證據,董銘等人也沒有吸收他人存款和集資之事實,檢方所提出的依據,主要是漏洞百出的證言,(絕大多數的證言都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被歪曲、篡改和不完整記錄的現象,甚至連已經認了罪的被告人也都提出了異議)。檢方因沒有舉出能證明存在上述兩項犯罪的直接證據,所指控的兩項犯罪不能成立。

第二方面、警方與公訴機關均沒有弄清融資城平台的性質及運作方式,混淆了“在融資城平台上借走的資金被拖欠”與“融資城集資拖欠了他人資金”兩者的關係。

1、融資城經營是一個服務系統,使用的是一項專利技術,公司本身並不是融資機構或吸收他人存款的企業,是嚴格按照註冊的“經營範圍”進行的經營,由於融資企業拖欠投資人的投資,公安機關就認為融資城當構成了集資和非吸,這與事實不符,與融資城平台上各方的法律關係不符,與平台系統的性質也不符。

只要允許董銘團隊現場打開系統演示融資城的操作程序,即能找到每一位投資人的任何一筆資金的去向及所在,並能證明:融資城平台的程序中不具有收取他人投資和截留他人投資之可能,也沒有投資人的投資或者融資人的融資被侵占、截留之事實。

2、融資城嚴格按照營業執照上限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

融資城營業執照上面所列的經營範圍是: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網上銷售軟件產品;企業管理諮詢,營銷策劃;投資諮詢;投資管理;經濟信息諮詢(以上均不包含證券、保險、基金、金融業務、人才中介服務及其他限制項目);從事廣告業務;等等。融資城嚴格按照所登記的範圍開展業務、依法經營,公訴方沒有融資城超範圍經營的證據。

3、融資城是一個為投、融資雙方提供服務的系統,是董銘及其團隊響應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和開發互聯網金融政策、耗時七年、聚集業界精英、着眼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盤活社會資金問題而打造的綜合服務平台,全稱是“創業服務通用支持科技系統”,(到目前為止仍然)是國內具有領先地位的一家以提供綜合服務為宗旨、包含投融資專業、向投資人提供免費服務的平台。

4、融資城沒有染指金融經營業務,不存在資金池,沒有收取過任何人的存款,也不存在支付他人利息和賺取利息差的問題,他只是為投、融資人之間提供安全的、可監管的平台服務。雙方達成協議前雙方可以對資金實現監管、存放在雙方都可以看得見的、不受第三方的侵占與截留的銀企直連分賬號(通道)中。

5、融資城平台上的投、融資,是投資人與融資企業之間直接的、點對點的、不受第三方干擾的對接,而不是投資人與平台之間的借貸、再由平台轉貸、分配給融資方,融資城沒有收取過任何一家投資者的資金,融資城、董銘及其餘的27個人都不是投資人投資行為的相對人,更不是所投入資金的使用人,不存在把他人資金吸收到自己賬戶或者聚斂由自己控制的事實(如果有,當然就構成了犯罪)。

6、投資人的每一筆投資均與融資人簽有協議(不存在不簽協議就融資的問題,如舉報人未提供協議,是隱瞞真相;如已提供警方不提交,是誤導公訴方),協議的主體是出資方(甲方)、乙方(融資方)也叫項目管理方,丙方是權益收購方(聚盛資產,附條件的收購壞賬),丁方(融資城)提供監管通系統對非投資人自己操作的投資行為負責監管,為投資人進行程序上的把關,融資城在協議中的地位就是提供免費平台、進行平台使用輔導、對委託服務商代理操作投資的投資人的資金進行程序上的覆核與監管。

7、融資城是投融資證據的載體和保存方。

因為投融資雙方之間採用的都是電子數據,多數沒有取到紙質合同及憑據,而這些憑據都保存於系統平台之上,發生糾紛時平台就成為獲取憑據、主張權利之依託。對於融資城平台的這一功能和地位,南山區法院、深圳國際仲裁院經過考察已經做出了確認,所有涉及融資城平台的投融資糾紛案件都是在調取、覆核了平台上數據後作出裁、判決的。

8、融資城的運作模式得到了各主管部門的認可和支持。

自創辦以來,深圳市政府金融辦、深交所、人民銀行深圳結算中心、國家證監委、市公安經偵分局等多家機構,或出於開辦人的邀請、或出於關注、或出於有人反映、或出於行業管理,到融資城平台考察、檢查、參觀、調研,均得到認可與支持,並被深圳市高新園區推薦給市政府,經過市政府領導的幾次考察,作為國家領導人考察科技創新的考察項目和成為了深圳的一張名片,主辦人曾被科技部副部長邀請到科技部為專家講解融資城的創辦理念及運作方式,隨後就有了萬鋼副主席的實地進行考察;

9、融資城的運作得到人民銀行深圳結算中心的支持,經其批准,第一批中國、農業、工商、廣發、興業等六家銀行與融資城簽訂協議(另有六家也達成了意向),為融資城提供銀企直聯賬號服務,成功解決了投融資資金的監管問題,有效地保護了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10、檢方沒有舉出董銘和其他被告吸收他人存款、或占有、使用,隱匿、侵吞、轉移、揮霍之證據。

11、融資城公司的資金和經營是獨立的,與投、融資不搭界。

融資城經營的是技術服務,是靠打造系統平台、提供綜合服務為經營手段。平台打造的不僅僅這一個投融資系統,融資包只是20個系統中的一個。平台的收入來自融資企業交付的平台使用費,與投資人的投融資沒有直接的關係。融資城的支出主要是人員工資、設備費用、房租、差旅、推廣費用、服務器使用費等。由於被拖欠平台使用費近九千萬元,也造成了融資城拖欠員工工資,但這與融資方拖欠投資人的投資回款不是一個概念。公訴方混淆了“公司運營虧損”與“融資人逾期返還資金”的關係,把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焊接為“融資城資金鍊斷裂”,這是混淆不同的法律關係。投資人打給融資方的投資款,表面上看走的是融資城的賬戶,但這是開立給投資人的監管通賬戶,資金並不進入融資城的企業賬戶,投資款由投資人注入在監管通道中由自己控制,處分權仍屬於投資人。這個技術專業性很強,且具有領先地位,我們所有的人理解起來都具有一定困難。

六年多來,因為平台平穩,在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監督下,也受到來自市里、省內外、國家部委的推崇,加之對自己公司運作的熟悉,幾乎所有的職員和家屬都投了資,所以公司成員大多數傾囊投入。

第三方面、辦案機關沒有真正的打開平台、沒有弄清平台性質、操作程序及運作方式、沒有查清資金流向。

本案罪與非罪的關鍵、所有爭議的焦點只有一個,就是:融資城到底是在經營資金謀利還是在提供純粹的技術平台服務,如果經營資金必有資金池,低息吸入高息放出,構成犯罪毫無疑問。可是,融資城不存在這個問題:驗證這個問題最簡單的方式是:打開平台、由當事人、投資人進行當場操作,調出原始信息、搞清監管通的性質和性能,查清投資人的資金去向,真相自然大白,何須400多本案卷?案卷多說明沒有事實、以數量代替質量、以人為證、以言為證,這種起訴是經不起推敲的。

從檢方所提供的證據中可以看到:整個偵查過程都是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尋找犯罪證據(也包括起訴和補充起訴),因而不關注無罪的證據、所以也就沒有打開平台、研究事實真相的行為。

經過多方請教、諮詢多位平台上動手操作的投資人,辯護人理解的融資城投資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階段、投資人註冊:

第1步、網主註冊:登錄www.352.cn平台,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捆綁的銀行賬號、設置的登錄密碼,申請註冊。平台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以後,平台依據網主所使用的銀行,給出一個銀企直聯 的服務通賬號(分賬號,每人一個,均為通道)。

第2步、監管通註冊。成為網主以後,在融資城頁面選擇監管通大廳,設立監管通密碼,進入到監管通大廳中;

第3步、設立轉賬密碼(購買融資項目時,自己輸入密碼才能轉賬,從自己監管通轉回到綁定的銀行賬戶中,也要輸入轉賬密碼)、只有自己才能更改個人信息,捆綁安保手機號碼(隨時接受融資城的信息)、查詢自己的投資明細等等。註冊通過後就是成為了融資城一個網主、服務通系統用戶。

第二階段、投資過程和操作流程:

第1步、輸入登錄密碼,進入融資城平台頁面,了解融資城上面信息、服務通使用、融資企業發布的簡單的融資需求等。

第2步、通過瀏覽融資企業發布的需求信息,進入到融資企業開設的網上大廳,在融資企業的網上大廳中可以和融資企業溝通、諮詢,了解詳細的融資項目的信息。

第3步、融資企業和投資者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交流以後,就會看到融資方在融資城平台上掛出融資項目的總金額、融資時間、融資協議等。

第4步、在對融資項目的風險、收益、真實性、融資協議的內容等做了充分了解以後,自己選擇項目投資。通過自己所捆綁的銀行賬號,將款轉入到融資城給定的相對應銀企直聯賬號中(對應的銀行的賬號中),系統在一秒中之內自動轉入到自己的監管通賬戶中。

第5步、投資者在規定的時間裡,自己選擇融資項目,並輸入轉賬密碼,投資人就可以把自己準備投資的資金從自己的監管通賬戶中轉到雙方公用的監管通賬戶中(資金在融資方的監管通賬戶中是凍結狀態的!)。如果在規定的時間裡,融資項目的金額滿額,融資企業才能算是融資成功。融資不成功,凍結的在融資企業監管通賬戶的錢就會自動退回到投資人的監管通賬戶中。

第6步、融資企業融資成功後,在一個星期之內,就會完成紙質協議的簽訂。

第7步、融資期滿,融資方會在約定的還款時間裡,把本金和收益返回到投資者的監管通賬戶中。整個投資過程結束。

此時,投資者監管通賬戶的資金,可以再重新選擇項目,也可以轉回到自己綁定的銀行賬戶中,(轉出到銀行必須輸入自己的轉賬密碼)。只要自己的監管通賬戶有錢,都會隨時轉出。一般是24小時內到達自己的銀行賬號里)。

投資人非親自操作、委託服務商代理操作投資的程序相同,但付出投資款時需要管理層的(OA)把關,以控制風險,主要是防止服務商團隊疏忽造成投資人的損失而牽連到平台。

為了方便理解,我聘請專業人士在熟悉運作的投資人配合下製作了一個投資過程的動態演示圖,請書記員配合播放一下。投資人直接與融資方支付,點對點的支付,不經過第三方,類似於電信公司的電話線;而不是自來水公司的供水網絡,必須有水塔、有水池才能運行;這個系統裡的對接都是獨立的、點對點的,而不是匯集在一起又分發出去的。)

在雙方虎視眈眈的注釋下,融資城沒有可能侵占、轉移投融資雙方的資金,事實上也沒有發生過。辦案機關所提供的舉報資料除了口供就是弄不清、說不明的銀行流水,因為鑑定人不可能弄得請平台的性質,對銀行流水不得要領,所出具的鑑定書完全是按照委託方的意圖所作出,不具有支持公訴之價值。

第四方面、公訴方沒有關注案件的核心問題,其起訴令人不解。

公訴方在案件中提出的問題是:董銘等28人沒有取得金融管理機關的許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給投資人造成損失,云云。

我先不講本案是否構成集資詐騙、是否構成非吸,退一萬步講,即使構成犯罪,那麼也應該查清投資人的十幾億投資款去了哪裡、被誰占用了!(我對這十幾億數字存疑:比實際數字少許多)。

順從公訴方的說法:即使是董銘構成詐騙、其他27人構成非吸,即使是董銘太太李遠青收回的1300萬元投入是詐騙,也不足投資人損失的百分之一!(董銘太太的1300萬連一個服務商代理的投資人投資都不夠)。況且,每一個被告人都是損失累累(被告人又都是主要的受害人)!這樣的指控,是不能說服任何人的。

首先,公訴方只是指出了缺口資金的來路和大致數額,但沒有弄清楚這大筆資金的性質,也沒有查出這大筆的資金的去向,這樣的公訴目的令人不解;

其次,辦案機關所委託的鑑定機構既然能藉助平台數據計算出投資人的損失,為何不順便告知一下投資人的款被誰占用了呢?投資人有權利知道這一點;

再次,從起訴書、通過庭審可以看到:幾十名被告事實上也都是受害者,服務商也好、工作人員也好,他們合法的財產權益也應該同樣受到法律保護,起訴書竟以各被告人自己家人、親友的投資損失指控其犯罪,這能讓受害人接受得了嗎(欲哭無淚還來傷口上撒鹽?這也是我第一次見到詐騙自己錢的詐騙和吸收自己金錢的非吸犯罪)!這等於宣告:介紹投資有罪(暫且不論說的數額是否由介紹而來),侵占或者占用投資款不追究!這樣的刑事訴訟目的明顯與法律不符。

第四、公訴人指責、指證融資城、指證管理層、指證服務商,而唯一缺少的就是資金使用方!誰占用了投資人的投資不是國家機密!投資人、融資方與融資城是什麼法律關係不查清,案件怎樣審理?如果非要抓非吸犯罪不可,應該是融資企業而不是融資城平台!因為融資企業真正的具有集資詐騙、非吸犯罪之嫌疑!

第五方面、插手民事糾紛。

融資城上發生的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刑事犯罪。融資城上發生的逾期還款問題,已經有近百個投資人依據合約提起訴訟或申請了仲裁,雖然原告或申請人也將融資城列到了被告人或被申請人位置,裁決結果證明:對投資人承擔還款義務的是融資方,融資城平台對平台上的投融資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生效裁(判)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又以同一事實追究在融資城上的融資行為為犯罪與生效裁(判)決對立,違反了國家法制的統一。

該案是由於老賴所舉報而立案。這家老賴自2013年就開始舉報融資城,理由是:他所融資的4.71億元,實際到他的賬賬上只有一點幾個億!乍一聽問題大了,而他沒有把話說完整:他指示融資城代他支付的幾個億的工程款就不算付款了?這是什麼說法?老賴之所以舉報幫他融來巨資的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為他非常清楚地知道:所有的融資手續都在融資城平台系統中,只要借公安機關的手關掉融資城,所有人的投資手續都拿不出來了,投資人拿不出投融資合同及付款憑據,連立案也立不上的,像今天這樣,所拖欠的融資款本金和利息都無法主張!

基於老賴和一些不法分子的設計和運作,案件中幾方目前狀況是:

1、投資人個個都是心急如焚,明明是老賴欠債,而他們卻個個逍遙法外;他們發現:案件越辦,距離自己的血汗錢的越遠了;

2、欠錢不還的舉報者和欠了錢沒有舉報也享受了“什一還款”(有關部門正在代理老賴以百分之十的比例向投資人出具還款承諾,中國歷史上的稅率基本上都是百分之十,就是“拾一稅”,即只還一成)待遇的融資人,吃掉了投資人百分之九十的本金,高興的流出了眼淚、正在舉杯相慶;

3、打造、提供監管通系統、沒有收取、使用、侵占投資人一分錢的平台被關掉、正在代人受過;平台的開發人、管理人齊齊的被關進了看守所。

許多投資人有情緒,並不是對法庭、對公訴機關有什麼恩怨,而是因為他們最熟悉事實真相、而又眼睜睜的看着案件偏離軌道、離真相越來越遠、勢態一天天的惡化、追回投資的機會一天天的縮小,他們在替自己的血汗錢着急。整個事件中,最後只有一個贏家:欠款不還的老賴!

第六方面、此案承辦中存在着嚴重的“以人為證”問題。

辦案方用來證明有罪的是四百幾十份案卷,勞人費馬,關鍵、直接證據一件沒有,口供占了七八成,關鍵的證據平台信息沒有打開。社會發展到了今天,有些辦案人員還停留在古裝電視劇中口供辦案時代,不能不說是現代社會的悲哀!這是一樁現代互聯網與金融高度結合而創新的新技術,每一筆資金的流動、每一個行為都有痕跡,查清事實並不難。

我認為:辦案機關至少,應該打開平台弄清監管通系統的性質;

至少,應該全面取證、調出平台的完整數據,找到資金去向;

至少,應該到銀行諮詢監管通系統的使用原理;

至少,應該聘請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案件怎麼判合議庭有權決定,但事實真相應該查清,法律規定的程序應該得到遵守。

人所共知,冤假錯案的產生大都是以口供為事實所造成,檢察機關除了指控犯罪之外,還負有着對整個司法體系負有行使監督之職能,請公訴方不要放棄監督權力。

保護一個無辜者不受損害與打擊100起犯罪同樣重要,檢察官公訴100起案件個個服判,說明是個合格的、優秀的檢察官,如果有一起錯案,那就是瀆職了。

第七方面、對起訴書另外的幾點異議:

1、拿公司的經營行為指控公司股東和員工犯罪,公司不被提及,在法律關係上說不通;

2、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行為、指控出兩個罪名,法理上講不通;

3、融資城平台經營金融的主體是銀行,融資城不過是銀行存放櫃員機的場所而已。那麼多家銀行與融資城簽訂《銀企直聯使用協議書》提供通道是什麼性質?是不是構成共犯了?如果公訴方認為融資城把監管通提供給投資人使用構成犯罪,是不是那多家提供銀企直聯賬戶的銀行也應追加為共同犯罪予以追究?

4、所說的“融資城以投資協議方式承諾給投資人16-20%回報”,檢方沒有舉證;

5、第13頁所述存在着以下不當:

A、OA的使用條件和使用方式不準確;

B、融資城控制資金之說法沒有依據,至少,應該有投資人或者融資人方面的舉證或者司法裁判,按約定進度付款是以合同而進行的監管而非控制;

C、把代投資人行使質押權認為是對外理財、關聯企業違反事實;(公訴方認定屬於融資城控股的龍王湖已經更名為帝王湖,房產售罄:如果是融資城的企業誰能敢賣、誰能賣的了?作何解釋?)

D、把代投資人行使質押和保證權利而辦理的變更法定代表人、質押股權的行為視為控股、收購之說法不符合事實;有質押合同、融資手續可證;

E、把融資城上銀企直聯賬號上流動過的所有資金視為融資城賬戶上的資金,是對銀企直連賬戶性質不懂的外行說法(這是案件的焦點和分歧產生的源頭)。

6、融資城本身並沒有向任何人、進行過任何融資,至今沒有舉出證據。

7、“抓取”是抽取監督管理,針對的是對服務商的操作,而不是對投資人投資款的“抓用”,檢方沒有舉出哪一個投資人的投資款被抓取後影響了投資的實現;即使有信口雌黃也不會有證據;

8、有位辯護人提示我,請查一下“資金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或提法,是否適合本案發生的時間?在此諮詢一下,年輕人應該核實一下;

9、由於公安機關立了此案(關閉平台、羈押全體員工),已經提起訴訟、仲裁的近百件審結案件的執行被叫停、許多保存了投資憑據的投資人提起的訴訟、申請的仲裁都沒拒絕立案了:而大多數投資人的投資是有質押和保證的(比如龍王湖、和田玉、海明珠等),目前所質押的企業的房產有許多在售賣、股權轉讓:這些行為直接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這也是融資城(被羈押的管理層)無法控制的,公訴方應否注意一下:在此期間造成的、或者擴大的損失,能不能加以控制?如果將來需要向融資企業追債,辦案期間增加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

10、專家學者、大專院校、科研單位、部委領導譽為科技創新的典範竟被深圳的公檢法打擊為犯罪集團:我相信,那麼多的專家、市級、省部級、國家級的專業領導的專業水準不會太差,至少不會都差。不希望因為一個案件的處理不當會損害一座城市的聲譽。

合議庭:

鑑於此案專業性極強、形式新奇、跨越金融與互聯網行業,屬於金融科技創新技術,建議: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示,或聘請專家進行論證,以助於審理法院不辦錯案。

深圳作為特區,在許多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但在互聯網和金融創新方面基礎還是薄弱的,與深圳缺少有實力的大專院校、科研機關、教育基礎薄弱有關,這是事實。事關重大,我們所有的人都期盼合議庭能做出一個經得起時間檢驗的裁決來,維護董銘及其團隊成員合法人身權益,維護投資人的利益,避免出現判決一個案、使社會動盪不斷、維權升級的局面,避免再向北京輸送大量訪民。

事關深圳城市形象和聲譽、關乎着深圳市的法制水準,錯案已經不可逆轉、麻煩已經夠大,不立即解套後果極為嚴重。

雖然我們不能知曉所遇到的每一個專業方面的知識,但是我們應該具有不在新知識面鬧笑話、犯錯誤的意識。

在此順便提出我的一點要求:請儘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為本辯護人複製庭審過程的全部錄像資料、打印筆錄。

我的辯論意見暫且到此。謝謝合議庭。

董銘辯護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   劉子龍律師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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