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術求積尺之法,如芻萌、芻童、方池、冥谷、塹堵、鱉臑、圓錐、陽馬之類,物
形備矣,獨未有隙積一術,古法:凡算方積之物,有立方,謂六冪皆方者。其法再自乘
則得之。有塹堵,謂如土牆者,兩邊殺,兩頭齊。其法並上下廣,折半以為之廣以直高
乘之,以直高以股,以上廣減下廣,余者半之為勾。勾股求弦,以為斜高。有芻童,謂
如覆斗者,四面皆殺。其法倍上長加入下長,以上廣乘之;倍下長加入上長,以下廣乘
之;並二位,以高乘之,六而一。隙積者,謂積之有隙者,如累棋、層壇及洒家積罌之
類。雖似覆斗,四面皆殺,緣有刻缺及虛隙之處,用芻童法求之,常失於數少。餘思而
得之,用爭童法為上位;下位別列:下廣以上廣減之,余者以高乘之,六而一,併入上
位。假令積罌:最上行縱橫各二罌,最下行各十二罌,行行相次。先以上二行相次,率
至十二,當十一行也。以芻童法求之,倍上行長得四,併入下長得十六,以上廣乘之,
得之三十二;又倍下行長得二十四,併入上長,得二十六,以下廣乘之,得三百一十二;
並二位得三百四十四,以高乘之,得三千七百八十四。重列下廣十二,以上廣減之,余
十,以高乘之,得一百一十,併入上位,得三千八百九十四;六而一,得六百四十九,
此為罌數也。芻童求見實方之積,隙積求見合角不盡,益出羨積也。履畝之法,方圓曲
直盡矣,未有會圓之術。凡圓田,既能拆之,須使會之復圓。古法惟以中破圓法拆之,
其失有及三倍者。余別為拆會之術,置圓田,徑半之以為弦,又以半徑減去所割數,余
者為股;各自乘,以股除弦,余者開方除為勾,倍之為割田之直徑。以所割之數自乘倍
之,又以圓徑除所得,加入直徑,為割田之弧。再割亦如之,減去已割之弧,則再割之
弧也。假令有圓田,徑十步,欲割二步。以半徑為弦,五步自乘得二十五;又以半徑減
去所割二步,餘三步為股,自乘得九;用減弦外,有十六,開平方,除得四步為勾,倍
之為所割直徑。以所割之數二步自乘為四,倍之得為八,退上一位為四尺,以圓徑除。
今圓徑十,已足盈數,無可除。只用四尺加入直徑,為所割之孤,凡得圓徑八步四尺也。
再割亦依此法。如圓徑二十步求弧數,則當折半,乃所謂以圓徑除之也。此二類皆造微
之術,古書所不到者,漫志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