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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文革元素的復活
送交者: 心理言機 2017年11月01日00:56:22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郭道暉
2012年第6期《炎黃春秋》雜誌
溫家寶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後的記者會上說:“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們黨雖然作出了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實行了改革開放。但是文革的錯誤和封建的影響,並沒有完全清除。”他兩次提到“決議”,強調:“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
我認為警告文革還有可能“重新發生”,絕非危言聳聽。當然,歷史條件不同,當前全面復辟文革的可能性不大;但文革的某些元素則事實上已在復活。這種事例幾乎俯拾即是,只是我們習以為常,不以為意而已。
文革幽靈還在遊蕩
文革發生的基本特徵,最顯著的是中國特色的文革思維與制度:一是“以階級鬥爭為綱”,實質上是以階級鬥爭包裝起來的“以人為敵”(而不是真正“以人為本”);二是迷信領袖的絕對權威,實質上是維護當政者個人的絕對專制;三是無法無天,踢開憲法,以黨治國;四是以群治包裝人治,運動治國。這可以說是文革的四要素。四者在文革後雖有所收斂,但其基本思維和制度並未清除,只是表現程度與形式有所不同而已。
不能無視我們至今還在某種程度上生活在毛澤東及其文革的陰影之中,必須承認並切實清除文革遺產的現實有害影響。
1.關於“以階級鬥爭為綱”的遺毒
毛澤東有句名言:“與人斗,其樂無窮”。他的“以階級鬥爭為綱”,並非真的客觀存在階級鬥爭,或者真的在搞階級對階級的鬥爭,而只是以階級鬥爭為包裝,排除異己。
建國以來,他不斷在人民內部以及共產黨內找敵人,製造敵人。他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大多是先拿知識分子開刀,把他們歸入“資產階級”敵對勢力;他搞“大躍進”,餓死幾千萬農民;直到“橫掃一切牛鬼蛇神”和打倒大批“走資派”老幹部,最後連他欽定的接班人、“最最親密的戰友”也不放過。
毛澤東的這種思維,文革後雖有所抑止,但並未根治。如上世紀80~90年代,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思維遺產指引下,就進行過諸如“反自由化”、“清除精神污染”以及“反和平演變”等等“對敵鬥爭”的運動。
如果說,文革時期對敵鬥爭的口號是“橫掃一切牛鬼蛇神”,“打倒黑幫——走資派”;前些時在重慶則是“黑打”。這些都是非法律的模糊語言,可以任意作擴大的解釋。據媒體透露,重慶市幾年來的打黑,不循法律程序,濫用拘捕、刑訊等非法手段,竟“破獲”了600多個“黑社會組織”,抓捕成千上萬人,製造了成百上千的冤假錯案。他們蓄意將一些民營企業富商也當作“黑社會”頭目掃除,並非法沒收其資產,類似上世紀50年代對資本家的“五反”和“社會主義改造”。
近年黨中央領導人雖然提出“以人為本”的正確指導理念,但一些部門和地方有些黨政領導人常掛在嘴上的口頭語仍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對我搞“分化、西化”、“和平演變陰謀”,“亡我之心不死”。這種過敏或過度反應,實際上是階級鬥爭為綱的思維遺留。即使果有其事,也不能作為拒絕政治改革、打壓公民和社會組織維權活動的藉口。有些掌權者一遇群體性事件,往往不反思自身的過錯,不尊重公民有批評建議檢舉控訴國家機關及其官員的憲法權利,就誣指民眾是受境內外“敵對勢力”挑動,以“維穩”的名義,動用警力予以打壓。至於某些對國是有不同意見的所謂“異見”人士,也常被當作敵對分子予以嚴刑懲處。這些實際上還是階級鬥爭的文革思維的體現。
2.關於維護領袖個人的權威,堅持“第一把手說了算”
文革的發生雖然有其社會基礎和黨的領導制度根源,但文革得以全面發動和延續十年之久不能扭轉,則是基於毛澤東在黨內和社會上早已牢固形成的個人絕對權威,並通過愚民政策製造了對他的絕對迷信。這是中國發生文革所特有的條件。文革後,這種條件似已隨毛而逝,但其變種則還在流傳。
《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固然否定了文革這場內亂,但只是否定了這場“革命運動”,並沒有清算“文革思維”,沒有徹底清理毛澤東的錯誤思想政治路線與“黨權高於一切”的高度集權的體制。相反,決議違反大多數老幹部的意志,極力維護毛澤東的絕對權威地位與他遺留下的政治體制。早在1980年鄧小平就發表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這篇重要文章,要求改變權力過度集中和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等體制和家長制特權等封建主義影響,實行政治體制改革。但事過30多年還未予實施。這也導致改革開放以來文革幽靈仍在天安門廣場徘徊,不時左右我們的政局。
一個突出表現是,建國60周年大慶遊行時出現毛澤東的方陣。這也是為什麼有的極“左”勢力能在自己的網站上重新大樹特樹毛澤東的文革思想,大叫要“高舉造反有理的大旗,發動第二次文化大革命!”而重慶的“唱紅”,則一度形成覆蓋全市3000萬人的運動。據2011年11月25日的《重慶晨報》一篇報道稱,從2008年6月份“唱紅歌”運動三年半來,重慶一共舉行了具有一定規模的“紅歌傳唱”活動23.58萬場次,參與市民達2.87億人次,總共揮霍掉幾千億元。單是2011年6月29日在重慶市奧體中心10萬人唱紅歌,一場就花掉了約1.0377億元。重慶市政府還花費巨資豎立一個巨大的毛澤東銅像。這些動作,恐怕並非真心實意要學前人,而是要樹立呼風喚雨的絕對權威。至於在韶山建立的毛澤東像則成為一座神像,受到善男信女的燒香跪拜。有些農村索性蓋起類似土地廟的泥塑毛澤東廟,把毛澤東變為一尊可保佑眾生的菩薩。
如果說,這些活動還只是蒙蔽一些善男信女,為復活對毛迷信造勢;那麼,各地“第一把手說了算”的現象與制度,則是毛澤東個人絕對權威體制在黨內各級的潛規則和習慣思維的延伸。
文革中,黨中央和國務院制定的一個著名的惡法《公安六條》,其中規定,凡反對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副主席的,屬於“惡毒攻擊罪”,要給予最嚴厲的懲處。不少仁人志士就因此屈死於這一“惡法”。現今有的基層地方黨政“一把手”在公民批評檢舉他們的醜行時,也濫用所謂“誹謗罪”、甚至“顛覆國家政權罪”,予以抓捕懲處。他們成了地方上的“小毛澤東”,而小民則疑似犯了文革中的“惡毒攻擊罪”。
3.關於無法無天,踢開憲法,以黨治國
文革是黨的領袖個人發動的一場對全民實行全面專政的浩劫,當然只能是踢開憲法和法律、“砸爛公檢法”、無法無天地恣意而行。
文革中,毛澤東的一張大字報就可以廢掉一個依憲法經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主席。文革後也出現超越黨章法定程序,在已退位的幾位元老的“生活會”上,就可以促成廢黜總書記。
文革前,國家的檢察機關和律師已取消,文革中,公檢法三機關合併為“公安政法部”,公安“老大哥”獨斷專行,製造各種冤假錯案。
現今黨的各級黨委的政法委事實上也仍然凌駕於公檢法司等國家機關之上,或取代了他們的職權。近年出現的一些錯殺的冤案,其中有些就是出於上級政法委的強行非法干預所致。如河南“殺人犯”趙作海冤案,本來當地檢察機關和法院人員認為證據不足而幾次發回重新偵查,但迫於上級政法委的“指示”,只好硬判“死緩”。11年後,被“殺死”的人卻忽然活着歸來,從而宣告所謂趙作海殺人是徹頭徹尾的冤案,趙作海也被無罪釋放。但此前另一個情節類似的“罪犯”則沒有趙作海的“幸運”,早已人頭落地。
1987年中共十三大曾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這個干涉司法獨立的機構。但1989年發生“六四”政治風波後,1990年初又恢復了中央政法委員會。
公安機關和公安人員站在直面社會衝突、維護社會治安和人民權益的第一線,本應是一支勇敢戰鬥、為民服務的力量。長期以來他們位居“老大哥”的強勢地位,受人尊敬,這自有其必要性和正當性。但也由於他們手握強權,不受制約,也易於濫用權力。而各級政法委書記大多是原公安機關的首長。有的政法委領導人公然宣稱司法機關是專政機關。有些地方的公檢法機關成為地方貪官污吏的門丁和打手。重慶原公安局長和政法委書記王立軍的胡作非為就是一個惡例。他居然無視公民與媒體對公安等政府機關和人員的監督權,公然號召“公安機關起訴報社,民警起訴記者”,號稱“雙起”。再如對李莊律師的起訴和強迫犯罪嫌疑人去“檢舉”替他辯護的律師,在李莊刑滿釋放之前還企圖另加新罪重審,其違反司法倫理、踐踏法治的霸道,於此可見。
在民眾的法治意識日益覺醒的今天,有些政法幹部也不敢明目張胆地無法無天,改而學會了“以法謀私”和“以法反法”的手法,即打着“依法辦事”的幌子,其所依之法卻是“惡法”,是為本部門本地方謀私的自定規章、紅頭文件。今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其第73條和第83條關於公安機關可以對他們獨家認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秘密拘捕,無須通知其家屬。這種只便利公安而侵犯人權的法條,就是公安部門的意志體現,它居然獲得全國人大以2639票多數通過,被認為是公安部門的“勝利”!(不過也有160票反對,57票棄權。)
4.關於以“群治”包裝人治,運動治國
無法無天和運動群眾這兩者是互為表里的文革運作方式。利用群眾運動來“砸爛”憲法和法制,可“立竿見影”,而策動者可以在所謂“群眾運動天然合理”的旗號下,幕後操縱,而不承擔個人專制和違憲的責任。不加節制的群眾運動,也勢必越出法制軌道。
文革的特色之一是“人治加群治”,運動治國,即以群眾運動的外衣包裹起來的領袖專政,提倡所謂“群眾專政”的“大民主”,縱容以群眾斗群眾、踐踏人權。
文革後,雖然執政黨宣布不再搞群眾運動,但變相的運動則不因某個領導人的意志而終止。其中經常進行的所謂“專項鬥爭”,就是換個說法的群眾運動。上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的“嚴打”以及以後幾次,雖然對維護社會治安不無效果,但由於仍然承襲過去的某些做法,舉國動員,大搞運動,常越出法治軌道。運動中一些不是犯罪的行為被作為犯罪來對待,本來應該從輕處罰的卻從重處罰了。有的地方還一仍舊制,規定殺人數字,產生一些冤假錯案。“嚴打”還必然伴隨着公檢法三家聯合辦案,原有制度中的相互制約機制被擱置了。一個案件還沒有經法院開庭審理,往往就提前由政法委決定了。
近年這類“專項鬥爭”,也形成對司法官員的政治壓力,扭曲了司法公正。有的地方為了製造聲勢,又搞起群眾大會“公審”,或押解妓女遊行。最近河南省的周口項城市還舉行“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將被拘押的41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疑犯反綁雙手,掛黑牌,押到廣場蹲下示眾。
重慶的“唱紅”也搞成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以“傳箴言”為例,據媒體報道,重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被要求每人必須發N條短信,各個單位也下達了發送短信總量的任務。有的區縣更成立了“紅色短信研發中心”,組織專門人員創作編寫“紅色短信”。據《重慶日報》報道,市主要領導人2009年4月28日親自創作並上傳一條“紅色短信”,這條“紅信”到該年6月初已被轉發了1600多萬次。(見華龍網2009年6月3日報道)前些時重慶曾將15000套開展理想信念教育的光碟下發到全市所有學校。還組織千人來北京舉行專題“唱紅”大會。媒體報道說,從“唱紅”、辦“紅色頻道”,到現在“紅色光碟”入校園,重慶可謂“全市上下‘一片紅’”了。而這種紅色運動的政治動機,無非是企圖借恢復人們對已故領袖的膜拜,樹立當地領導人的權威。
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防止文革重演
上述文革某些元素的遺毒之所以還在一些地方、一些事件中表現出來,基本緣由還在於文革結束以來,我們雖然進行了經濟改革和某些局部的政治改革,但產生文革的政治制度的根基基本沒變。諸如“以黨治國”,“黨權高於一切”,“第一把手說了算”,權力無制約,司法不獨立,政法委擅權,公民無自主的選舉權、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等等。這就是如溫家寶總理所憂慮的:“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成功……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雖然歷史條件已大不相同,像極“左”勢力所盼望的全面復辟文革,難以如願;但像重慶這樣,特別是某些文革元素的局部乃至大面積復活,則已是可以觸摸到的現實。
長期以來,人民期待實行政治體制改革,已經講得口乾舌爛,但政治體制改革還是難有進展。
正如2月23日《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所尖銳指出的:“現實中,或是囿於既得利益的阻力,或是擔心不可掌控的風險,或是陷入‘不穩定幻象’,在一些人那裡,改革的‘漸進’逐漸退化為‘不進’,‘積極穩妥’往往變成了‘穩妥’有餘而‘積極’不足。”評論尖銳地指出:“改革有風險,但不改革黨就會有危險。”
現實昭告我們的是,政治體制改革已是民心所向。就連《人民日報》的子報《環球時報》所做的民意調查也顯示:63%的受訪者希望中國實行西方式的民主,而且期待一場新革命的受訪者居然占到49%以上。(見該報今年3月12日的英文版)面對這個看來使人驚心動魄的數據,不能不使人警悟,如果還依然不為所動,其後果就不是執政者所願和所能承受得了。
且不論那些既得利益集團必然要抵制政改;對於有心執政為民的領導人,我想也不必把政改設想為那麼艱險複雜而趑趄不前。無論執政者還是社會精英,不必一想到政改,就是畢其功於一役地實行多黨制,就是三權分立,就是普選……改革步驟不妨找准切入點和非改不可的急切點,然後平穩推進。以下幾點,我認為是當下不難辦到、也是迫切要做的:
1.通過“重慶事件”展開對文革的大討論大反省
應當說,重慶剛剛經歷了一場小文革,它已引起全民的熱議。我們應當因勢利導,迅速公布“重慶事件”、特別是其“唱紅打黑”的真相,由此開展對文革歷史真相的復原和研討,反省文革產生的思想與制度根源,檢討其遺留的弊害,作為進行政治體制改革的張本。
2.通過紀念82憲法誕生30周年,宣傳憲政精神,由依法治國上升到依憲治國,落實憲法有關公民權利的立法
12月4日是我國1982年憲法誕生30周年。這部憲法是初步總結了文革教訓的產物,它確認公民權利優先於國家權力的地位;初步擺正執政黨在國家憲政體制中的地位;體現了以現代化建設為中心的戰略目標。在以後通過的四個修正案中,進一步確認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把“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國家保障和尊重人權”等重要原則納入憲法。它是四部憲法中比較好的一部。其最大缺陷是沒有鮮明地明確司法獨立原則,沒有嚴格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制度,沒有確立違憲審查制度;憲法所列舉的公民基本權利還有不少缺漏,憲法權利缺少或沒有立法保障。
當前的首要任務,一是要在治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目標上,由依法治國上升到依憲治國,建設憲政國家。胡錦濤在首都各界紀念82憲法頒布20周年大會上曾指出:“實行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一項根本任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還要特別強調吸取文革時期破壞憲法的教訓:違憲、毀憲就有發生第二次文革的危險。
二是要立即落實憲法第35條的各項公民自由權利的立法。立即制定出版法、社團法、新聞法(《共同綱領》第49條曾確認“保證報道真實新聞的自由”),以實現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這些法律早在上世紀80~90年代就已有草案,由於各種不成理由的原因而被擱置。鑑於我國憲法是“不可訴的憲法”,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也不是“直接有效的權利”,因為公民權利受到侵犯,不能直接適用憲法進行訴訟,必須有立法為據。在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以前,司法機關不能把憲法司法化,這樣公民的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障。現今只有國務院或其部委制定的有關這些權利的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甚至紅頭文件,如宗教管理條例、出版印刷條例、社團管理條例、互聯網的一些規定等。這一則違反了《立法法》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必須由全國人大以法律來制定的規定,是越權立法和越前立法;二則有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法律的立法主旨是要以保障公民自由為主,而現在的法規、規章、紅頭文件則以控制和限制自由為主。這也是違反公民權利立法精神的。
3.積極支持社會組織的發展,培育公民社會的成長
上世紀80年代是文革的災難推動政治和經濟的改革;當前是兩極分化和官僚腐敗導致的民生危機與社會危機,引發對民權、對民主與憲政、人權與法治的需求日益增長。危機催生改革。中國從來是被災難和危機逼上改革的“梁山”。
如果說,上世紀80年代初期的改革的社會動力主要來自備受文革磨難的“走資派”老幹部和長期受精神壓迫沒有免於恐懼的自由的知識精英,以及被“一大二公”所掠奪、沒有免於飢餓的自由的農民,那麼,今後改革的動力何在?
我認為,值得重視的新興動力是正在崛起的來自民間社會的維權力量。人民維權意識大覺醒,維權活動此起彼伏,它既是社會矛盾與危機的徵兆,如能正確引導,也是推動和促進改革前行的巨大社會動力。其中一些在改革開放中被邊緣化為經濟上政治上受壓抑的弱勢群體,未能分享改革成果,反而利益受損。政治體制改革關係這些階層的生存和自由,因而他們自發地強烈地要求實現公平正義的政治改革和司法改革。
近年來,從重慶“最牛釘子戶”為房地產拆遷補償不公而維權,到山西黑磚窯的揭露,廈門市民群起“散步”抵制有毒化工廠PX的建設,以及華南“紙老虎”被網民戳穿,一些地方出租司機的罷運,等等事件此起彼伏。貴州甕安縣更爆發上萬市民的抗議事件,由起初縣委當局推卸是所謂“黑社會勢力”的挑釁,到省委書記親自出面問責縣委領導的侵權,並予以罷官,顯示出群眾維權的正當性和監督力。危及百萬嬰兒的“三鹿奶粉事件”也是因媒體和網民的揭露,排山倒海的社會輿論,以及全國各地百位律師組成“三鹿奶粉志願律師團”為受害者維權,迫使政府嚴厲追究責任人使之受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這些都是過去少見的。
更可靠的社會力量還是有組織的社會群體,他們正在形成能與行政權力抗衡的公民社會。現今很多社會事務和政府事務已由自願組織起來的公民和相關社會組織運用其社會資源與社會權利來治理。他們對多樣性的社會公益事業自動地自願地做出及時的反應,有些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汶川地震時第一個趕到現場施以救援的就是民間社會組織)。它們的崛起還可以制衡政府權力的濫用,防止權力的過分集中,使權力多元化和社會化。
延續至今的廣東“烏坎事件”,一方是村民依法理性地抗爭,抵制了基層貪腐官員的惡行,索回了部分被非法侵奪的土地,保衛了民主選舉的成果;一方是黨和政府由打壓到理性地與村民平等對話協商,終於化解了矛盾衝突。其中有許多值得總結的經驗教訓,可以作為官方處理維權事件的重要參照。《人民日報》2011年12月22日發表時評《“烏坎轉機”提示我們什麼?》指出:“把握了群眾利益的訴求點,也就把握了問題解決的關鍵點。”可以說是摸到了“烏坎事件”的脈搏。
由此,我們應當從單方面仰賴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移向關注自下而上的民間社會動力,着力研究和助推公民和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維權活動,促進良性的非政府組織的建立和公民社會的形成。
最近廣東省官方宣布,將逐步從行業協會商會入手推進社會組織體制改革,汪洋表示,凡社會組織“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交給他們。廣東省民政廳還表示要放寬社會組織的限制,對公益慈善類和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推行“去行政化”和“去壟斷化”改革,採用登記制。在此基礎上,逐步擴大改革範圍。這是一個值得關注和推廣的積極舉措。
只有這樣依靠和發展來自民間的維權力量,並與黨政內部力主改革的明智力量結合,上下互動,政治改革和法治的進步才有希望。
(作者為廣州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生導師組成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責任編輯 洪振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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