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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民國憲法誕生71周年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11月20日16:59:43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紀念民國憲法誕生71周年

作者:關美文

1840年以來,多少中國人拋頭顱灑熱血,積極探索中國的憲政民主之路。清末發布了兩部保障皇權的憲法。中華民國頒布了6部憲法,總體上呈進步態勢,因戰亂等原因未能得到貫徹執行。中共上台後炮製了5部憲法,其首要目的都是保護共黨的特權私利,馴化和奴役人民。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四六憲法)在台灣實施,讓台灣穩步走上了民主之路,成了中國大陸的榜樣。

 

一,四六憲法的制定程序,正義合法有效

 

1945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國民黨8人、共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數項協議,決定政府改組結束一黨專政,成立由各黨派組成的聯合政府,並召開普選的國民大會,制定憲法。經中共代表周恩來和國民黨王世傑的推薦,民社黨的張君勱主持起草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憲草期間中共代表董必武、秦邦憲、周恩來、陸定一等與張君勱多次私下協商憲草問題,並在達成一致後再提交審議會審議。中共代表吳玉章在政協會上慷慨陳辭:“我們主張省為自治單位,自下而上的普選。依據中山先生遺教,省長民選,省自製省憲。”中共提出的多項意見大部分都在最終憲法中得到採納。國共兩黨對憲草條文的11處爭執中,最終四六憲法採納了共黨意見的有7條,採納國民黨意見的只有3條,另有一條(關於“國大職權”)是國共雙方意見的折中。當時的自由的民間輿論即私人報紙雜誌進行廣泛報道和爭論。

 

1946年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召開,要對政協憲草做最後的修正,國民大會代表席次分配如下:區域代表770人,最後報到735人,全部由地方民眾一人一票選出。其中包括了台灣12人、新疆13人、西康14人、青海9人、興安2人、熱河8人、察哈爾7人、綏遠10人、寧夏9人。特種選舉,包含西藏24人(達賴和班禪各推舉12人)、外蒙古25人、婦女保障名額20人、華僑43人、軍隊40人。職業代表437名,由工會內部推選。黨派代表670人,包括國民黨220人、共產黨190人、民主同盟80人、民主社會黨40人、青年黨100人、無黨籍40人,全部由各黨推薦。除了少數代表不克參加,中共和民盟故意拒絕參加外,人數依然超過法定人數的3/4所以大會順利召開,最後經過反覆的討論和爭執後,中華民國憲法於1946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了。從代表名單來看:制憲國民大會集合了各黨派的代表、各職業的代表、各行政區的代表(而且包括台灣、大藏區、內外蒙古和新疆)、華僑代表 軍隊代表、還有婦女團體的代表,所以,中華民國憲法具有全中國民意的合法性;遠遠勝於中共一黨包辦的人民大會和政協會議。

 

二,四六憲法的內容合乎普世價值

 

從憲法內容看,中華民國憲法98%來自張君勱起草的政協憲草。是國共兩黨及其它民主黨派的共同成果,既有國民黨的五權理論,又有民盟的內閣制思想,也有中共的立法委員全國直選的建議。四六憲法的進步性可歸納為如下幾點:

 

1,四六憲法把保障人權放在重要位置

 

保障人權作為政治的目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人身、居住、遷徙、言論、結社、出版、通訊、信仰等自由,有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受教育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有選舉、罷免、創製、複決權等。在第22條又補充規定,對於人民的自由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是對公民權的積極保護。這種基於人權保障所設立的條文是防止多數人暴政的憲法手段。雖然不像當今德國憲法,第1條開宗明義就是“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但在140字的第一章總綱之後,緊接着第二章就是人民之權利與義務,先於“國民大會”和“中央政府”等對國家機構的規定。在形式上昭示了保障人權是憲政的目的。

 

台灣公民自由權的擴充還可以從大法官會議的憲法解釋中看到。憲法第22條對公民權作出了概括式規範:“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正是以此為依據,大法官會議在對許多具體的憲法事實的解釋中,擴展出諸多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例如,人格權(釋字第399號),隱私權(釋字第603號),婚姻自由權(釋字第242號),性自由權(釋字第554號),契約自由權(釋字第576號,第580號),等等。更具意義的是,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集會遊行法》規定,主管機關在許可集會遊行之前進行審查。而大法官會議所作的解釋則認為,此種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而裁定《集會遊行法》的有關條文失其效力(釋字445號)。在法律的調節下,由於公民自由權的擴充,導致政府權力的縮減。這是地地道道的憲政。

 

2,四六憲法杜絕一黨專制和階級壓迫

 

雖然國民黨在民國建立後的很長時期是一黨獨大,但是民國憲法中並未規定“一黨專政”。四六憲法第1條雖然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停留在以主義立國的框架內,但並沒有確定某個黨是領導黨,而是進一步規定中華民國為“主權在民”的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就從最高法律上規定,任何階級和黨派的人,不得壓迫其它階級和黨派的人。推而論之,四六憲法杜絕了一黨專制和階級專政,禁止黨派壓迫和階級壓迫,保障社會公正

 

1950-80年代,台灣仍然有憲法名義上的多黨政治。除了國民黨外,尚有民社黨和青年黨為合法政黨。人民仍然有一定程度的言論自由空間。在這期間,民刊促進了憲政運動。最早啟動“民刊運動”的刊物是1949年11月創辦的《自由中國》。其批判政府的言論激烈廣泛,涉及於司法獨立,軍隊國家化,反對黨化教育,反對蔣介石連任總統,乃至主張建立反對黨。該刊1960年遭禁,主持人雷震送監。之後,又有1960年的《大學雜誌》、1975年的《台灣政論》和1979年的《美麗島》等一些國民黨外雜誌誕生,以批評時政為主。這些雜誌或被查禁或艱難行進,可謂前赴後繼。至1980年代後期,民營的刊物達30多家,匯成了一股強有力的民主力量,激烈地衝擊着威權體制。當時以至於現今的絕大多數知名的非國民黨政治人士,都是起於辦民刊或藉助於民刊而成長起來的(見曹思源《亞洲憲政啟示錄》)。

 

中共憲法規定中共是領導黨、推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這實質上就是從憲法上宣揚和確定黨派壓迫和階級壓迫。中共是老子黨,民盟、民革等中共認可的“民主黨派”都是兒子黨。其他黨派都是“反革命組織”,都遭到鎮壓和取締。在法律面前,不同黨派、不同階級的人,是不平等的。那麼,整個社會就是絕對不公正的。元朝統治者把人分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漢人和南方漢人。中共創造性地把人分為紅五類、黑五類等幾十個等級,又在所有的人群中暗劃左中右排隊,挑動階級鬥爭,提倡階級壓迫,建立黨派吃黨派、階級吃階級、人吃人的社會。

 

四六憲法第138條規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第139條規定: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以武裝力量為政爭之工具。如今台灣的軍隊是國家的軍隊,而大陸的軍隊是黨軍。中共正是利用私家軍來維持中共的專制統治。四六年憲法明確規定法官和考試委員超出黨派之外(第80條、88條)等。這種超越了黨派的中立立場,為台灣憲政發展從最初階段就提供了一個可以預測的方向,即多黨民主制。

 

 

3,四六憲法體現了分權制衡的憲政精神

 

四六憲法融合了孫中山五權憲法思想,在政制設計上兼用國會制和責任內閣制。總統雖有提名高級官員的權力,但其任命生效須得到立法院或監察院同意;總統雖有“核可權”,但行政院卻並不對總統負責而是對立法院負責,防止任何政黨利用國民大會壟斷政權,也防止總統獨裁專制。這種半總統制半內閣制的中華民國政治體制,充分體現了以五權憲法之名行英美憲政之實的制憲思想。

 

憲法第171、第172條規定了法律的效力層次:“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由此,確立了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從法理上的推論,就是可以把司法解釋權納入司法審查的範疇,保障司法獨立。這一問題在民國政府遷台之後的憲法修正案中得到解決。國民政府遷台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共發布了700多號大法官解釋文書,其中大部分為憲法解釋。憲法條文多為原則性規定,適用時易產生疑義,須由大法官會議解釋,可以補充憲法文字之不足。其效力如同國民大會之修改憲法。憲法文本的前言部分為釋法的首要依據。這些解釋對堅持四六憲法的基本原則,推動自由民主的憲政向上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4、四六憲法保障了地方自治

 

四六憲法在地方制度的條文中宣示:自治法不可與憲法相牴觸(第112條),“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第116條),以維持憲法和法律的高層效力。同時憲法賦予地方更大的自治權。省成為地方一級自治單位,得制定省自治法,由地方選舉產生的監察院擁有類似聯邦國家參議院的職權。憲法第十一章中規定,省、縣實行自治,省議員由省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縣議員和縣長由縣民選舉產生;屬於縣的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使。縣民對縣長及其它自治人員,依法行使選舉罷免之權。憲法所確立的選舉制度中,有兩項特別重要。一是:“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遍、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第131條)。僅就直選與競選而言,四六年憲法優於中共憲法。

 

1950年開始,台灣實現鄉鎮,縣市兩級民意代表和政府官員的公民直選;1954年又實現了省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1969年實現了中央的民意代表的直選;1994年的憲法修正案實現了“公投入憲”;最後,1996年實現了總統的直選。

 

競選制度在台灣的一個積極成果,就是造就了一個反對黨。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從事台灣政治反對的人物,正是經過了多次競選的考驗,才開始聚集成為一股對抗國民黨的政治力量——黨外群體。這一群體繼而發展組建反對黨,最終形成了今日兩黨輪流執政的民主格局。上下起落,和平有序,一切由選票決定。

 

雖然,台灣的憲政發展也得益於蔣經國的革。但其基本形態已在四六憲法中形成。憲政之於大陸,尚無任何機會,大陸人民只能在中共的操控下直選村長,而且村長只是村裡的二把手,必須聽黨書記的話

 

5,四六憲法章節安排合理,文字精煉通俗

 

四六憲法的寫作技巧很高。章節層次很有邏輯性,重點突出,文字精煉,通俗易懂。主導起草四六憲法的張君勱先生不愧為具有遠見卓識的政治家、哲學家、憲法學家。四六憲法總綱僅140字,全文不到9200字。中共1982憲法總綱近3400字,另外還有1700字的教條序言,全文長達16000字,屁話連篇,又臭又長,不倫不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首句是: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這是謊言。

伊拉克埃及印度希臘都比中國歷史更古老,連英國的巨石陣就比黃帝傳說古老。光輝燦爛的文化”是意淫。所謂的“光榮的革命傳統”就是“人吃人”的傳統。那一次改朝換代不大規模吃人?林彪圍困長春城,導致人吃人,30多萬人被吃或被餓死。黃帝命令華人吃蚩尤的肉醬,從此吃人就成了傳統。劉邦命令下屬吃彭越的肉醬。王莽的肉被漢人吃了。董卓在朝堂上命令眾人吃人肉,他的肉也被漢人吃了。明朝晚期,上萬的漢人們吃過袁崇煥的肉。清朝年間,成千上萬的漢人們飲過革命黨的血。文革更是大規模的人吃人。難怪中國的國歌高唱“用血和肉”築起長城,原來有吃人癮。一個吃人民族,只有黑暗野蠻的叢林文化。“革命”不過是“吃人”的文雅的說詞。為這樣的文化而自豪驕傲,說明中國人還處在動物階段。

 

中華民國憲法1946)首句是:“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沒有謊言。民國憲法沒有對“文化”進行光輝燦爛的”意淫。

 

可見,民國憲法是一部實事求是的憲法。

 

三,中共顛覆民國憲政導致特大人禍

 

中國歷史上的第二次普選是在1946年10~11月進行的,共選出“國大代表”2050人。但共黨拒絕參加全國選舉,它堅持政治協商、不經競選而瓜分政府職位(所謂聯合政府),又一次使中國失去了民主的機會。民選開始之後,如果國民黨不得人心,人民完全可以把它用合法的方式選下來,就跟今天的台灣人民一樣,用選票讓國民黨下來。有了選,任何冠冕堂皇的革命口號都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為人民可以合法地變更政權,共產黨有什麼理由革命?馬糞可能說,國民黨在操縱選舉。問題在於,不管當時的選舉是否公正,至少直接選舉的框架有了,公開競選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當時的《選舉法》就要求保障公開競選,今天中共鎮壓競選),任何不公正的現象都有了糾正的機會。更何況,當時的候選人,可以500選民聯署推薦產生,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聯署候選人;而且整個投票、唱票都是公開的,哪怕存在舞弊,當時大量的獨立媒體如《大公報》、《申報》都在獨立報導揭發,選舉的公正一定能夠逐步得到保證,最終達到完美。共黨還有什麼理由顛覆這個民主制度呢?

 

四六憲法未能在中國大陸實施的根本原因不在於內容上的缺陷,而在於共黨不願意為民族利益妥協。國民黨在大陸執政時期,剛脫離帝制不久,難免受權大於法的傳統影響,法律降格為訓政的工具。民國很多人士受到共產主義蠱惑,反對國民黨。共黨利用當時的自由空間,大肆攻擊國民黨獨裁,宣揚共黨要搞民主,騙取民心。孫中山雖然早就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但國民黨沒及時推行土地改革,錯失良機。國民黨大員在接受日本投降時貪污受賄,激起民憤。毛在蘇俄支持下,發動內戰顛覆了民國。共黨一再宣揚,人民選擇了共。歷史事實是:德國人民選過希特勒和納粹黨,但中國人民從來沒有選過毛共。共產黨無非打敗了國民黨,迫使人民接受共黨的統治。蒙古人消滅了宋朝,我們能說漢人選擇了蒙古人嗎?一個婦人被強盜搶去作了“壓寨夫人”,我們能說這個婦人選擇了強盜嗎?

 

國民黨統治時期,人民有遷徙自由、出國自由、買賣自由、學習自由,擇業自由、私人可以辦報刊,辦學校,可以公開批評國民黨,可以公開罵蔣介石,被查封的報刊很少,遭受整肅的人很少。被中共打成大右派並殘酷迫害致死的儲安平先生,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是一個左傾的自由知識分子。他對國民黨的批評極為激烈尖銳。即便如此,他早就看透了共黨的本質。他在《中國政局》中指出:“老實說,我們現在爭取自由,在國民黨統治下,這個‘自由’還是一個‘多’‘少’的問題,假如共產黨執政了,這個‘自由’就變成了一個‘有’‘無’的問題了。”他還說:“坦白言之,今日共產黨大唱其‘民主’,要知共產黨在基本精神上,實在是一個反民主的政黨。”他還提醒世人:“在今日中國的政爭中,共產黨高喊‘民主’,無非要鼓勵大家起來反對國民黨的‘黨主’,但就共產黨的真精神言,共產黨所主張的也是‘黨主’而決非‘民主’。”

 

共黨整天喊着“讓不民主的制度死亡”,執政之後卻建立了一個更加獨裁的制度,比滿清還黑暗。共黨的所謂民主就是讓人民噤若寒蟬,忍氣吞聲地接受它的萬年獨裁統治!中共一上台,就查封報刊和電影,整肅知識分子,並組織一大批御用文人詆毀四六憲法。共黨雖然頒布了憲法,憲法上也載明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中共從來沒有讓公民的權利兌現過。黨魁從來都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迄今為止,中國大陸13億人,沒有一份私人報刊。人民喪失了土地,喪失了住房,喪失了企業,喪失了言論自由,喪失了出版自由……甚至逃荒要飯的權利都被剝奪了。毛製造階級鬥爭,隨意指定、批鬥和殺害所謂階級敵人,上億中國人被害死,以至於人吃人泛濫成災。

 

四,恢復四六憲法是中國大陸民主化的捷徑之一

 

綜合比較,四六憲法是迄今為止中國最好的憲法。當然,它也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所以,台灣進行了7次修憲,憲法包含了增修條文(和近700條釋憲條款),但在增修條文的前面有說明“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也就是說,如果中共垮台了,中國重新統一在中華民國之下,所有的增修條文作廢,回歸到原先全國人民所共同訂定的憲法。更重要的是:中華民國不只擁有一個主權在民的憲法,在憲法底下更有着完善的民法、刑法、訴訟法和行政法規,而這些法規,都是在在遷台相對和平的70多年裡,經過無數民意代表的討論修定而成的

 

共黨一黨專制制度,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的制度災難。要讓中國持續發展,實現自由民主均富,必須廢除一黨專制,丟掉為文明人類所不齒的共產意識形態包袱。實現憲政民主的捷徑之一就是恢復四六憲法。四六憲法曾經是大多數中國人的共識,台灣一直在貫徹執行,也很容易重新在大陸形成共識。重新組織的政府只要依照中華民國的法統行事,就可以幫助全中國快速走上法治的道路,大大降低大陸中國制度轉型的學習成本。此外,台灣已發展出一套完善且公正的選舉程序和地方自治制度,只要中國大陸行政區劃處理好,人口統計完畢,即可由基層開始舉行各種政府首長和民意代表的選舉,由下而上建構起來,完成主權在民的體制,民主就能在中國徹底實現了!可見,回歸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走向民主統一的最好最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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