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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社自由的憲政價值
送交者: 樊斤品 2017年11月30日23:49:48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結社自由的憲政價值

作者:徐慧貞 

結社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彰顯了憲法的民主理念。  

一、結社自由的內涵

結社自由是憲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由結社自由兩個詞合成的集合概念。結社是人類一種本能的社會行為。結社是指人們為了某種共同的目的而組成一定的社會組織。在當今社會,公民有權利依照自己的願望與目的成立組織,這些組織可能是因意識形態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出於宗教、經濟、文化等其他方面的目的而成立的。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務院1998年制定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社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自願性。公民加入一個社團或者從一個社團中退出都是依自願進行,任何人都不得強迫他們加入或者退出。

2)組織性。社團應當是個體與具有類似想法的其他個體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建立起來的。社團往往在建立之後會有一定的框架和規模,在自願的前提下,會制定需要共同遵守的準則與規則,有自己的名稱、資金、住所以致能夠處理日常事務。一個社團需要有自己合理合法的目標,其社團成員在這一目標範圍內一起努力達成願望,這有利於社團的凝聚,也有利於將社團的作用發揮到最大。

3)公益性。社團是為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完成某項事業或某個理想而存在的,而不是以獲得經濟上的利益為主要目標而存在的。這就是社團和公司、企業最大的不同。

4)居間性。社團是居於國家、政府與個人之間的。對於國家而言,社團有自己特定的法律權利,它彌補了國家在管理方面的不足,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矛盾的緩衝地帶。對於公民而言,社團是公民直接參與國家管理的主要手段。公民個人的力量是渺小的,只有將其化為群體意識才可以與國家或政府相抗衡。

結社自由是結社自由的結合。在考量了結社的概念與特徵之後,筆者認為,結社自由應當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或理想並按照一定的原則或準則,自願組織成一定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結社自由的內容大致分為三部分:

1)公民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發起結社。即公民在自由自願的情況下,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組建社團和進行社團活動。在此基礎上可以引申為,只要是公民合法組建的社團,其以某種形式或者制定某種章程皆是社團成員商議或討論的結果,則不受國家與政府的非法干預,不受任何個人和組織的非法干預。

2)公民有權自由地參與結社。公民可自由加入或者退出某個組織,任何組織不得以此為由歧視或者阻礙他人行使合法權利。

3)個人自由與集體自由應當保持一致。公民有自願參加或者退出某個社團的權利,但是公民以個體的身份加入到了社團中,就要遵守社團的規章,堅持集體的信念與理想,維持社團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結社自由的權利屬性

結社是公民參與和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途徑,是當今世界各國都認可的憲法權利。結社自由與憲法規定的其他的自由權相比,其出現得較晚,權利屬性相對複雜。筆者認為,結社自由的權利屬性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結社自由是一項消極與積極相結合的權利。憲法權利可以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兩種類型。消極權利,是指個人不受外在干預的自由。在傳統憲法權利分類中,自由權往往被視為是消極的權利。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憲法權利在公民生活中的不斷凸顯,結社自由這種消極權利也並不是絕對的。結社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成立某個組織來參與和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結社自由不光是排除政府與國家的非法干預,更重要的是公民能夠自由自主地參與社會活動。結社自由是憲法規定的一項政治自由權,因此,它具有和其他政治自由一致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公民積極地參與管理社會事務並在管理期間將一些不合理的現象主動同政府商議,從而實現真正的市民社會,這樣更有利於我國的民主政治與和諧社會的建設。

2)結社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通過參加社團來參與社會事務,有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的權利,不得受到政府和任何組織的干擾。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的規定:人人享有和平結社和結社自由的權利;任何人不得被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雖然結社自由是一項個人權利,但這並不是絕對的。在結社活動中,公民不受干擾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固然重要,但其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肩負着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公民以個人的身份加入到社團中,就要遵守社團的準則,崇尚社團的宗旨,促進社團的團結共進。當然,由於社團的種類不同,在加入時會有一定的限制,這是正常的,但這種限制並不是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否定。集體的自由必須以個人的自由為基礎,否則,社團就會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最大的作用。

   三、結社自由的憲政價值

  “憲政是一種以憲法為前提,以民主政治為核心,以法治為基石,以限制國家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目的的政治形態或政治過程。憲政的核心價值是限制政府權力,維護人的權利與尊嚴。結社自由是公民受憲法保護的一項政治自由權,屬於政治權利的範疇,與憲政有着非常緊密的聯繫。因此,結社自由的憲政價值對於當今社會有着重要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結社自由是民主法治建設的基石。限制政府權力是憲政的核心價值。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越來越多的公民自願組成社團向國家、社會表達自己的渴望與需求,這不僅加快了法治的進步,也推進了憲政的發展。結社自由的法治價值就在於以權利制約權力,從而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結社的權利,公民自願組織在一起,成立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社團,通過這些社團表達自己的意願、管理國家事務,從而可以和政府共享一定的政務政事。公民以這種方式參與國家管理,不僅可以分享權力,還可以扼制腐敗,避免政府專權。更重要的是,結社自由可以使公民以合法的身份參與商討國家事務。這樣既可以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又可以推動國家的民主法治建設。

  (2)結社自由是實現市民社會自治的有力保障。市民社會指的是社會成員按照一定的規則或準則,以自願為前提和以自治為基礎進行經濟活動、社會活動的私域,以及進行議政參政活動的非官方公域。參加社團是出於公民的自由自願,公民在社團中社會問題進行協商、討論,無形中培養了公民的自治能力,從而不再畏懼國家權力,能夠積極主動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自由結社,可使公民廣泛地參與到民主政治中去,將自己的意思與想法通過合法途徑有效地表達出來。沒有結社自由就無法實現以公民為核心的市民社會,民主政治也會停滯不前。

  (3)結社自由有利於和諧社會的發展。結社自由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矛盾的緩衝地帶。眾所周知:社會的不穩定往往是因為眾多不滿無法得到釋放而最終導致爆發。公民若可以自由結社,將他們的不滿和意願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次表達出來,國家和政府就可以將危機化解於初始狀態,這對於社會的長期穩定是有益的。公民可以通過結社表達意願甚至是參與政事,這既符合當代和諧社會的要求,也遵循了民主法治的思想。公民對於自由的渴望與憧憬越高,對法律保障的要求就越高,民主觀念也就越受重視。因此,結社自由可以使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矛盾得以緩和,是和諧社會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原文見:http://publaw.znufe.edu.cn/gfyj/gatfz/201506/t20150615_42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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