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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和美國憲法有何不同? 信力建
送交者: 心理言機 2018年01月15日01:22:0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五四時期,“進步青年”向西方學習,舉起了“德先生”與“賽先生”兩面大旗。他們激情澎湃地號召:要讓中國進入現代文明國家行列。“進步青年”成功建國了。建設現代民主國家,最關鍵的是實現“民主憲政”,“憲法”則是憲政的前提。比較中美憲法,可以發現兩者存在着一些顯著的差異。

1,立法原則
美國憲法:限制政府的權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人人平等、三權分立、聯邦體制是美國憲法的主要特點。
中國憲法: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黨的絕對領導。一黨執政、維護意識形態,無情專政是中國憲法的主要特色。
2,憲法結構
美國憲法: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原則的具體應用,僅僅對國會、總統、法院的產生和權限做了規定。加上幾條說明性條款,美國憲法總共只有7條,五千言。
中國憲法:中國憲法內容龐雜,不僅具體規定了國家各個機構的產生,還規定了意識形態、經濟模式、領導階級、人民權利等內容。中國憲法多達138條,一萬六千餘字。
美國憲法的《序言》不足100字,精要的體現了美國憲法的精神:“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構建一個完善的城邦,為了樹立正義,使人民生活安寧,共同防禦外敵,增進全民的福祉,並確保我們及我們的子孫能安享自由帶來的幸福,共同決定製定本部憲法”。核心關鍵詞為:人民……正義……幸福。
中國憲法的《序言》將近1800字,描述了1840年以來中國人民的奮鬥史。提到了孫中山、毛澤東、鄧小平、階級鬥爭、黨的領導、台灣問題、民族問題、社會主義建設、外交原則等各個方面的內容。核心關鍵詞為:革命……鬥爭……共產黨領導。
3,憲法修改
美國憲法:1787年制訂,1789年正式頒布實施。200多年來,美國憲法未改一字,僅僅附加了27條憲法修正案,表明了美國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中國憲法:建國60多年,制定和施行了四部憲法。即1954、1975、1978、1982憲法。1982憲法頒行後,又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度修正憲法。中國憲法的頻繁更改,表明中國憲法文本的不穩定性、不完善性、隨意性。
美國“修正”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改善和保護人權。人們無法在美國最初的憲法中找到保障民主權利和人權的條款。但是,“聯邦政府只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在修正案中,人們可以見到的多是對政府權力的限制,以及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加強。這是根據現實的情況,對某些具體人權的特別強調。
中國“修改”憲法的目的,主要是為政治和意識形態服務,在某種意義上,甚至是要表達政治強勢人物的主觀意志。這使憲法喪失了應有的權威。1954年憲法剛剛頒行,就形同虛設。憲法明文規定,保護各種財產權不變,人民公社運動是該規定成為一紙空文。文化大革命中,制定了1975年憲法,該憲法基本上是毛語錄和最高指示匯編。文革結束時,制定了1978年憲法,該法對“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持肯定態度。1982年制定了現行憲法。憲法的歷次修改,不過是根據政治需要的量體裁衣,而不是依據某種永恆的價值和原則。
4,用詞特點
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共使用了143個“不得”、“應當”,這些詞彙全都用來約束國家行為,限制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比如,憲法第一條第十款規定,“一切公款收支的報告和帳目,應經常公布。合眾國不得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受下列權利……”;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規定,“合眾國境內或屬合眾國管轄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隸制或強制勞役的存在”;憲法修正案第十九條規定,“合眾國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別而否認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舉權”。
中國憲法也使用了36個“不得”、“應當”,但卻全部用來約束 “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個人”的行為,幾乎無一用來限制國家行為。比如,憲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四十二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5,可執行性
    美國是一個“憲法至上”的國家,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其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着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牴觸,並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憲性。
中國憲法很像兒童的玩具。1964年,毛澤東已經退居了二線,劉少奇主持一線工作。鄧小平召集政治局會議,沒有通知黨主席毛澤東。毛澤東突然闖會,手中高舉一本憲法和黨章,大叫道:“憲法上我是公民,有說話的權力,黨章上我是主席,為什麼不讓我參加會”。鄧小平和劉少奇只好賠罪道歉。文革期間,劉少奇遭到批鬥,他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捍衛自己的權利,企圖用憲法保護自己,憲法卻保護不了他。2009年,國務院公布了《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該條例賦予保安員在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的權力。憲法規定“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國務院並無立法權限,其頒行的“條例”也僅僅是一個規章,卻做出了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規定,令人深思。

中國憲法不受尊重,屢遭侵犯,從根本上說是缺乏“憲法至上”的信仰,從機制上說是沒有實現“憲法監督司法化”:既不能根據憲法對其它具體的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也不能在具體的案件中,援引憲法作為判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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