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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學榮| 孫中山是不是美國人
送交者: 亞當 2018年02月12日05:20:30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2014-07-07  搜狐博客

這幾年,中國的網絡上,興起了一股“孫中山是美國人”的議論,並且笑談“中華民國是由一位美國友人締造”。孫中山的確曾經“定做”了一份夏威夷出生地證明,並且取得了美國的居留權,但是,如果說“中華民國”是由一個美國人締造的,恐怕也未必十分符合事實

“孫中山是美國人”。

別的先不說,單是這七個大字,就足夠嚇死一頭牛 如果它屬實,那麼意味着:”中華民國”是由一個“美國友人”締造的 這顯然將令我們中國人啼笑皆非。

“孫中山是美國人”,這個論點,是近年來中國互聯網歷史論壇上堪稱“重磅炸彈” 的轟動性信息。在前一段時間裡,網上冒出來不少哭笑不得的評論,說“中華民國是由一個美國人建立的”、“國際友好人士幫助中國人民推翻滿清王朝”等,凡此種種,確實吸足了眼球、大大譁眾了一把。

那麼,我們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到底是不是美國人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弄清楚以下三個分支問題:

1、孫中山在革命低潮流亡美國時期,有沒有加入美國國籍?

2、孫中山如果有美國國籍,那麼這個國籍有沒有被吊銷?

3、孫中山本身的大清國國籍,又有沒有曾經被註銷過?

這三件事,還得仔細研究研究,而且要有根有據,方能使人心悅誠服。

所幸,美國移民管理部門,早就將孫中山在美國居留時期的相關文件解密、並且公之於世了。一整套的文書 包含孫中山的“夏威夷出生證明”、“孫中山上訴狀”、“美國政府裁定書”等一系列的文件,早就公之於眾了。

我研讀過這一套文件,泛黃的老文書,全英文的 所以,我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

事情的經過,原來是這樣的:

1866年11月12日,孫中山出生在廣東省香山縣(今中山市)翠亨村,屬廣東省香山縣戶籍 當然,當時的清政府,是沒有“戶口本”管理制度的。但是,事實也是相當清楚的:孫中山生在中國人,他的父母是中國人。

總之,孫中山是中國人。

這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關鍵在於後來,事情是怎樣演變的。

1878年5月,十三歲的孫中山赴夏威夷,投靠自己的親哥哥孫眉,其時,孫眉在夏威夷經商。

抵達夏威夷之後,孫中山在夏威夷上學校念書。

1883年,孫中山回到中國。1895年,孫中山發動第一次廣州起義,失敗,逃亡日本

1896年6月,孫中山首次踏進舊金山 美國本土。

說到這裡,有必要交代一條信息: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當時有相當多的中國人偽造《夏威夷出生證明》、以騙取美國國籍。

在1904年3月14日,孫中山也托人“辦理”了一張這樣的《夏威夷出生證明》。

1904年4月6日,孫中山手持這份“定做”的《夏威夷出生證明》、從美國舊金山登陸,並向舊金山移民局提交了這份《夏威夷出生證明》、以證明自己有資格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舊金山移民局在審查了孫中山的文件之後,對孫中山產生了懷疑,於是,移民局將孫中山拘留到了木屋子裡面候審。

1904年4月16日,舊金山移民局作出了“拒絕孫中山入境”的決定。移民局做出這個決定的理由是:孫中山曾經在1896年,以中國公民的身份入境美國舊金山,這個舉動,視為孫中山放棄了原本可以成為美國公民的資格。

在孫中山被關在舊金山移民局的木屋期間,孫中山收買了一個報童、幫他送信出去、向美國的華人社團求救。

接到孫中山的求救信件之後,美國華裔報人“伍盤照”和華人社團“致公堂”,對孫中山組織了營救。

當然,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這裡所說的“營救”,當時不是指“劫獄”的意思,而是 請律師,請大律師。

1904年4月26日,華盛頓律師事務所Ralston&Siddons代理孫中山,向美國移民局提起了上訴。

1904年4月28日,令人十分意外的是:美國”商務及勞工部”作出了這樣的一個複議決定:准許孫中山入境美國。

美國“商務及勞工部”做出這個複議決定的理由是:因為早在1896年的時候,舊金山當局沒有對孫中山“我出生在夏威夷”的聲明提出過異議,所以,1900年4月30 日生效的“美國移民新法案”,自動賦予了孫中山“美國公民”的身份。

就這樣,孫中山打贏了這場移民官司,並取得了美國的居留權、並從木屋子裡被釋放了出來、入境美國。

從此,孫中山取得了美國國籍、和一份美國護照 值得注意的是:孫中山此時所取得的美國護照,是一份“美國夏威夷護照”,或者說 “美國殖民地護照”,又稱“疆省護照”,它和美國本土公民所持有的“正規美國護照”,是有所區別的。

當然,“美國夏威夷護照”畢竟也是美國護照 因此,至少在這一段的時間裡,說“孫中山是美國人”,其實並不過分,可以說:基本符合事實。

總之,孫中山從1904年4月28日開始,變成了美國人。

眾所周知的是:此後的一段時間裡,孫中山在美國華僑圈子中,開展了革命宣傳和籌款的活動。

那麼,孫中山又是在何時、怎樣失去美國公民身份的呢?

事情,原來是這樣的:

1908年11月,孫中山在泰國期間,訪問美國駐泰國公使館,並面見了美國公使漢密爾頓 金(MinisterHamilton King)。

在會面期間,孫中山要求美國政府給他頒發一本“美國本土護照” 不同於“美國夏威夷護照”。

漢密爾頓 金公使立即向美國國務院拍發了報告並請示。

1909年3月11日,美國國務院向漢密爾頓 。 金公使下發了這樣的決定:孫中山沒有資格登記為美國公民、或申請美國護照,理由如下:

“美國公民享有權利,但也有責任和義務,他(指孫中山)非但沒有盡美國公民的義務,反而是全力投入中國的政治,尤有甚者,他是鼓動反政府的領袖,而本政府和那個政府有友好關係”。

基於這些理由,從1909年3月11日開始,美國政府不承認孫中山的美國公民資格。

也就是說,孫中山僅僅在1904年4月28日-1909年3月11日期間,是美國人。從那以後,孫中山就不再是一個美國人了 至少人家美國政府,不承認孫中山是美國人。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孫中山有沒有被吊銷大清國廣東省香山縣的戶籍?

我們不妨分析一下1909年清政府所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

1909年的《大清國籍條例》有如下的關鍵性條文:

第十一條: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其中,依據第十一條的規定,孫中山如果要加入美國國籍,則必須先回香山縣官衙、辦理出籍(放棄大清國國籍)的手續。如果不經這個手續,那麼就算孫中山在美國拿到了護照,孫中山的美國護照在大清國也是得不到官方承認的,大清國政府仍然將孫中山當做大清國人看待,理由是:孫中山尚未辦理出籍手續。

那麼,孫中山回香山縣辦理了出籍手續沒有?顯然是沒有。為什麼呢?因為自從1895年第一次廣州起義失敗後,孫中山就長期流亡海外。他根本不敢回香山縣辦理出籍手續,否則,他會立即被捕。

而《大清國籍條例》第十二條,說的又是什麼呢?這條說的是:如果一個大清國國民想申請出籍,那麼他必須在縣衙沒有刑事犯罪記錄,否則不准出籍。所以,香山縣衙無論如何也不會批准孫中山出籍,因為:孫中山是當時朝廷一個重要的通緝犯。

也許,懂行的法律界朋友會質疑:這份《大清國籍條例》頒布的年份是1909年,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從1895年至1909年這段時間怎麼算?

我的理解是:在那段時間裡,孫中山仍然一直是大清國國民,道理十分簡單:清政府對孫中山的《通緝令》一直沒有撤銷,換言之:清政府一直緊咬着孫中山的大清國國民身份不放,否則清政府就會受”領事裁判權”所限、根本無法法辦孫中山。

這裡還有一份旁證:依據史料《孫逸仙倫敦被難記》,1896年9月,孫中山在倫敦被綁架、綁進了大清國駐英國的公使館,綁架之後,大清國公使館是這樣對英國外交部和英國媒體進行辯解的:

“ 孫文是我大清國的國民、是一個重量級的通緝犯 ”

可見,清政府不但一直保留、而且一直緊咬着孫中山的大清國國籍不放。

綜上所述,孫中山本人一直是大清國公民,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講到這裡,請容我對這件事的始末,作一個簡潔明要的梳理如下:

1.1866年11月12日,孫中山出生在大清國廣東省香山縣,自動獲得大清國國籍;

2.1904年4月28日,孫中山在美國打贏移民官司,取得了美國國籍、並獲取了 “美國夏威夷護照”;

3.1909年3月11日,美國國務院重新審查孫中山的個案,做出決定:拒絕承認孫中山為美國公民、拒絕向孫中山頒發美國公民護照;

4.1912年1月1日,“中華民國”成立,正宗大清國國民孫中山,當選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

綜上所述,“中華民國由一個美國人締造”的歷史謠言,從此,不再成立。

附件:《大清國籍條例》1909

大清國籍條例

第一條

凡左列入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

一) 生而父為中國人者

二) 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 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第三條

凡外國人具備左列各款願入中國國籍者准其呈請入籍

一) 寄居中國連續至十年以上者

二) 年滿二十歲以上照該國法律為有能力者

三) 品行端正者

四) 有相當之資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五) 照該國法律於入籍後即應銷本國國籍者

其本無國籍人願入中國國籍者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並具備前條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為合格。

第四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勛於中國者雖不備前條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務部民政部會奏請旨特准入籍。

第五條

凡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入籍

一) 婦女嫁與中國人者

二) 以中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中國人父不願認領而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入籍暫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入籍者以照該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六條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應隨同入籍人一併作為入籍其照該國法律並不隨同消除本國國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願入籍或入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請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現住中國者雖不備第三條第一至四各款並准呈請入籍。

第七條

凡婦人有夫者不得獨自呈請入籍。

第八條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職

一) 軍機處內務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二) 各項武官及軍人

三) 上下議院及各省諮議局議員

前項所定限制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後其餘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後得由民政部具奏請旨豁免。

第九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聲明入籍後永遠遵守中國法律及棄其本國權利出具甘結並由寄居地方公正紳士二人聯名出具保結。

第十條

凡呈請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咨請民政部批准牌示給予執照為憑。自給予執照之日起始作為入籍之證。其照第五條作為入籍者應具呈所在地方官詳請該管長官咨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第十一條

凡中國人願入外國國籍者應先呈請出籍。

第十二條

凡中國人無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一) 未結之刑民訴訟案件

二) 兵役之義務

三) 應納未繳之租稅

四) 官階及出身。

第十三條

凡中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為出籍

一) 婦女嫁與外國人者

二) 以外國人為繼父而同居者

三) 私生子父為外國人其父認領者

四) 私生子母為外國人其父不願認領經其母認領者

照本條第一款作為出籍者以正式結婚呈報有案者為限若照該國法律不因婚配認其入籍者仍屬中國國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為出籍者以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未為人妻者為限。

第十四條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併作為出籍。若其妻自願留籍或出籍人願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屬中國國籍。

第十五條

凡婦人有夫不得獨自呈請出籍。其照中國法律尚未成年及其餘無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請出籍。

第十六條

凡中國人出籍者所有中國人在內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自行出具甘結聲明並無第十二條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經發覺情事。

第十八條

凡呈請出籍者應具呈本籍地方官詳請該長官咨請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國者應具呈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大臣咨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出籍之證其未經呈請批准者不問情形如何仍屬中國國籍其照第十三條作為出籍者照第十條第三項辦理。

第十九條

凡因出嫁外國人而出籍者若離婚或夫死後准其呈請復籍。

第二十條

凡出籍者之妻於離婚或夫死後未成年之子巳達成年後均准呈請復籍。

第二十一條

凡呈請出籍後如仍寄居中國接續至三年以上併合第三條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復籍其外國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凡呈請復籍者應由原籍同省公正紳商二人出具保結並照第十條第一項辦理其在外國者應由同在該之本國商民二人出具保結呈請領事申由出使大臣或逕呈出使臣咨部辦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為復籍之證。

第二十三條

凡復籍者非經過五年以後不得就第八條所列各款官職。如奉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奏准奉 旨後即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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