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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议员议会内言行受保障 梁国雄抢掷文件不犯法
送交者: 亚当 2018年03月06日11:04:44 于 [天下论坛] 发送悄悄话

法广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media

香港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2017年2月在街头争取公民提名,以参加当年的特首选举。  RFI-Chine

港府早前以保障立法会议员权力的条例控告以夺取官员文件表达不满的前议员梁国雄,指梁触犯藐视罪,裁判官裁定,相关条款应该用作针对市民,不适用于议员,否则或会造成寒蝉效应。港府律政司方面,将会研究判词和主控官报告后决定是否上诉抑或撤销提控,本月16日作决。

在2016年11月一个立法会会议上,时任议员梁国雄(其后因宣誓问题被取消议员资格)因不满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就新界土地发展的回复,夺去马在桌上的文件,其后把文件掷在地上。马其后指梁的行为扰乱了会议,令会议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触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中的藐视罪,报警提控。

署理主任裁判官严舜仪昨(5日)裁定,虽然涉案的条款没有列明不适用于议员,但从整条条例去理解,条款应该只适用于限制出席会议的市民的言行,以免会议受到干扰,保障立法会能有效辩论,但并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

判词又指出,《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三条订明,议员在立法会内及委员会会议程序中有言论及辩论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会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质疑,故此议员在议会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和辩论自由,否则立法会将不能有效运作。严官续称,若以藐视罪限制议员的特权,其言论自由将局部失效,或会令议员产生寒蝉效应,有需要将这种情况减到最低。

严官指出,立法会有议事规则惩罚在议会内行为不检的议员,以维护议会的庄严和行使《基本法》赋予的权力,立法会这等权力不应受到干涉。法庭只会在事件涉及一般刑事罪行,例如袭击、刑事恐吓或偷窃等行为才能够行使司法管辖权。梁国雄闻判后在庭外表示,法庭判辞「干净利落」,清楚说明相关条款不适用于议员,以免议员成为被惩罚的对象,保障议员可自由监察政府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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