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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議員議會內言行受保障 梁國雄搶擲文件不犯法
送交者: 亞當 2018年03月06日11:04:44 於 [天下論壇] 發送悄悄話

法廣  香港特約記者 麥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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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2017年2月在街頭爭取公民提名,以參加當年的特首選舉。  RFI-Chine

港府早前以保障立法會議員權力的條例控告以奪取官員文件表達不滿的前議員梁國雄,指梁觸犯藐視罪,裁判官裁定,相關條款應該用作針對市民,不適用於議員,否則或會造成寒蟬效應。港府律政司方面,將會研究判詞和主控官報告後決定是否上訴抑或撤銷提控,本月16日作決。

在2016年11月一個立法會會議上,時任議員梁國雄(其後因宣誓問題被取消議員資格)因不滿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就新界土地發展的回覆,奪去馬在桌上的文件,其後把文件擲在地上。馬其後指梁的行為擾亂了會議,令會議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中的藐視罪,報警提控。

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昨(5日)裁定,雖然涉案的條款沒有列明不適用於議員,但從整條條例去理解,條款應該只適用於限制出席會議的市民的言行,以免會議受到干擾,保障立法會能有效辯論,但並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

判詞又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三條訂明,議員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故此議員在議會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和辯論自由,否則立法會將不能有效運作。嚴官續稱,若以藐視罪限制議員的特權,其言論自由將局部失效,或會令議員產生寒蟬效應,有需要將這種情況減到最低。

嚴官指出,立法會有議事規則懲罰在議會內行為不檢的議員,以維護議會的莊嚴和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立法會這等權力不應受到干涉。法庭只會在事件涉及一般刑事罪行,例如襲擊、刑事恐嚇或偷竊等行為才能夠行使司法管轄權。梁國雄聞判後在庭外表示,法庭判辭「乾淨利落」,清楚說明相關條款不適用於議員,以免議員成為被懲罰的對象,保障議員可自由監察政府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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